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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升级路径分析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经济法升级法律

赵 晔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大数据时代对经济法提出的相关要求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交流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利益格局也发生了一定改变,经济法能否更为有效地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保护范围更加全面,就成为经济法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对大数据时代给经济法提出的要求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

首先,在经济法内容方面,大数据时代要求经济法要对保护内容进一步完善明确,如各主体利用、版权以及相关权利等都是经济法中的主要内容,这也是确保市场经济活动能够规范有效运行的关键。

其次,在保护措施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刑事程序以及各种临时措施等,都需要根据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变化进行调整完善,如此方能保证经济法保护措施的长期有效性。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经济法的相关发展

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经济法的立法与发展工作,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情况下,经济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已经缔结了国际上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国际公约与协议,并积极参与到经济法的研究活动中。目前,我国经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已经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世界版权公约》等多项。这些举措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法发展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不仅如此,为应对大数据时代在信息与技术层面带来的变化,我国还专门成立了有关经济法贯彻与执行的机构,并在实际贯彻施行中强调对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然而,对照国外发达国家和法律建设成熟的国家,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的经济法工作与时代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必须找准差距,加快经济法的完善升级。

三、大数据时代我国经济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保护范围中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中各种法律的保护范围涉及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但任何一个保护对象在具体保护范围上都与大数据时代的相关要求存在差距。且大数据时代下有关经济主权、自然资源主权等的保护更是不在我国经济法保护范围内。例如我国缔结的相关协议中对版权出租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经济法中却并无此项内容。此外,大数据时代中要求任何技术领域都可以进行发明专利的申请,但我国经济法相关法律中却仍将一些动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排除在外,这就对我国经济法效能的发挥造成阻碍。由此可见,经济法保护范围上的不足是当前亟待完善的内容之一。

(二)保护力度不足

大数据时代对经济法中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与处罚措施要求更为严厉,这主要是因为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和数据资源流通的便捷性给知识侵权提供了极大便利,因此经济法必须着力提升其针对知识产权内容的保护力度。例如相关国际协议中规定成员国经济法使用的救济,必须包含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两者并处。然而我国当前经济法在刑事处罚中却不具备这种威慑力,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这种风险较高但收入也相应很高的违法行为,其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足以有效抵销违法后的收入所带来的诱惑,这就说明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在保护利益方面的力度明显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的相关要求。

(三)经济法执行中的公开透明度不足

任何法律的施行都应该保证其基本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如此方能体现出法律的有效信号与权威性,并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支持。在大数据时代,社会对经济法执法、判决以及处罚过程的公开透明度要求更高,人们对知情权的认知更为深入,因此在经济法完善升级中必须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这一方面,我国已经作出了相应努力,如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以及判决文书网的创建等。但从实际反响看,这些举措在提升经济法执行的公开透明性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社会对其公开渠道知之甚少,仍需进一步改进升级。

(四)经济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各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中。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对照国外经济法立法工作,我国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我国经济法的整体性和各相关法律中的协调性不强,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效力,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经济法保护力度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拓展了经济法的保护范围,但我国经济法在许多领域的立法中却存在空白,即使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也不成体系,难以对相关保护主体形成有效保护。此外,我国经济法中现有的一些法律在具体条款上较为零乱,大数据时代要求的一些内容在经济法中的规定也相对较少,这就严重制约了经济法的健康发展。

四、大数据时代我国经济法完善升级的有效路径

(一)经济法工作中加强团队合作

在经济法的完善升级中需要广泛收集各种数据资料作为参考,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中数据资源呈现爆炸式增长,这对于经济法工作开展带来较大难度。因此,传统单打独斗式的工作方法明显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经济法工作的要求,必须重视团队合作。首先,应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工作要求,建立起一支高效的专业研究团队,并对其成员进行合理分工,以确保团队内部能够围绕当前的经济法工作任务形成默契配合,促进效率提升。其次,要尽可能将各领域人才汇聚到研究团队中,实现彼此间思维理念的碰撞与融合,从而为解决大数据时代下经济法中的难题提供更多崭新思路。

(二)重视经济法与科技间关系的研究

大数据时代对经济法的影响主要源自于技术层面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升级我国的经济法,就需要做好经济法与科技关系的研究。一方面,要在经济法工作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从而使大数据时代的科技成果能够为经济法立法、执法工作提供技术层面的服务支撑。另一方面,经济法完善过程中必须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相关数据资源,尤其要关注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从而针对其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进行立法工作,从而使经济法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保驾护航。此外,经济法工作的开展必须充分研究大数据技术发展给社会信息传播带来的变革,然后紧跟数据时代的步伐积极吸收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先进法律思想,以确保我国经济法能够借助现代科技取得更快发展速度。

(三)加强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研究

大数据时代打破了以往社会中各领域间的信息壁垒,学科间的交流与结合日趋频繁。在此形势下,经济法的完善升级也必须加强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研究工作,从而在经济法工作开展中进行多学科知识与资源的整合,使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如刑法、民商法、国际法等之间形成有效联系,从而达到构建大数据时代下新型法律体系的目的。此外,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研究还能为经济法研究不断开辟出新的研究方向,尤其对经济法中存在的空白领域可以通过多学科研究找到解决思路和方案,进而加快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升级速度。

五、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脚步势不可挡,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决不能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应充分认识到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然后结合国内与国际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找到我国经济法完善升级的方向,再针对我国经济法问题并据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经济法完善路径,如此方能不断推动我国的经济法保护与发展登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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