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2020-11-30向梦涵
向梦涵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一、引言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无人驾驶汽车作为科技发展成果之一,其更是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而相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迅速,我国法律还相对滞后,只有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对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为无人驾驶汽车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无人驾驶汽车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是指通过人工智能即无人驾驶系统对车辆周围环境、车辆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操控车辆行驶实现以无人驾驶系统替代人工驾驶的新兴驾驶方式,其驾驶水平并不受到驾驶车辆时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可以分为辅助驾驶方式、半自动驾驶方式、自动驾驶方式、高度自动驾驶方式以及全自动驾驶方式,其所对应的是L1-L5 五个级别。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在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后再对损失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赔偿,但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因其构成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因此在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如是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或车主承担责任。现行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以“人”为前提,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理应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在无人驾驶系统取代人工驾驶之后,原车辆驾驶人对于车辆的行驶与控制功能丧失,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对无人驾驶系统的起点与终点进行设置的方式对车辆进行操控,在此过程中,可以理解为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并未实际履行对车辆进行支配或实际操作的行为。若在此情况下,仍坚持认定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可能会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其次,如是由车辆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虽然车辆的生产厂家进行了车辆的制造与销售的行为,但在车辆销售后,车辆的生产厂家并不能够完全保证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规范驾驶、规范使用无人驾驶系统或对无人驾驶系统进行任何程度上的更改。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味地将责任认定为车辆生产厂家的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则对车辆的生产厂家明显不公平,不仅会纵容交通事故的实际责任方逃避法律的责任或赔偿的责任,还会严重打击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厂家对车辆制造的积极性,进而可能会影响无人驾驶系统的进一步研发。
最后,如是由无人驾驶系统的提供方或研发方承担责任。虽然车辆上的无人驾驶系统是由其提供方或研发方自行研发并交由车辆生产厂家使用。但在其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去追究是因何出现故障而直接将责任推给无人驾驶系统的提供方或研发方显失公平。而如何判断无人驾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故障存在困难、由谁来承担对无人驾驶系统可能存在漏洞或故障进行判断的问题,首先所要面对的就是如何记录无人驾驶系统在运行时发生的数据问题,然后才会涉及到无人驾驶系统是否存在漏洞或故障的判断主体问题。无论哪一个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都会导致赔偿责任主体履行赔偿义务存在困难,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四、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善方向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从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角度考虑。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承担着对无人驾驶系统进行必要升级的责任,如不及时升级可能会导致部分功能不能使用或出现严重漏洞,因此只有及时升级才能在无人驾驶系统的使用中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该交通事故是因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并未对无人驾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导致,则应当认定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存在过错,依据过错原则,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还应当履行按时年检、按时保养车辆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一旦发现车辆因未按时年检、按时保养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追究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
其次,从无人驾驶系统的提供者或生产厂家的角度考虑。无人驾驶汽车的提供者或研发者应当充分考虑到无人驾驶系统的安全性,当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人在操控无人驾驶系统时,一旦无人驾驶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延迟、卡顿的情况,就极容易对驾驶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而一旦无人驾驶系统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后也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这是对无人驾驶系统客户隐私权的侵犯,而不论是无人驾驶系统数据的故障,还是无人驾驶系统中信息的泄漏,一旦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认定为系统的提供者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从系统的研发到车辆的生产与销售,其过程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是无人驾驶系统的研发者、数据采集者或提供无人驾驶系统的提供者接受车辆生产厂家的委托进行无人驾驶系统的研发,再由车辆的生产厂家将委托研发的无人驾驶系统安装到需要销售的车辆中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一旦认定为因无人驾驶汽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车辆的生产厂家应当先行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进行赔偿,其后,车辆的生产厂家可以根据生效法律判决或相关技术认定报告认定的无人驾驶系统存在缺陷问题向无人驾驶系统的研发机构主张权利。
再次,从国家技术标准的角度考虑。产品责任主体如何划分,是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为前提,但现阶段,我国并未建立无人驾驶汽车国家或行业标准,由此导致无人驾驶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难以判断,从而影响了产品责任划分的判断,因此无人驾驶系统技术标准的设立,不仅是无人驾驶汽车能否符合国家标准上路的前提,更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人驾驶系统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标准。
然后,从产品缺陷认定角度考虑。无人驾驶系统是否存在缺陷应当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认定,认定应当由专门的无人驾驶系统鉴定技术部门进行,一旦认定其中一方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其对检测报告不服可以通过复议或进行司法诉讼的方式再次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鉴定与分析,最后以生效法院判决的形式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最后,从国家救助角度考虑。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出现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治时,因现行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导致赔偿金不能及时给付致使救治不能的情况。针对此情况,可以建立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专项救济基金组织,使得在责任划分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金进行有效救治。而救助资金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支持、无人驾驶汽车生产企业缴纳的费用、社会捐款以及救助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等。而对于救助资金的使用,可以由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亲属、代理人向救助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通过对该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使用无人驾驶汽车救助资金来进行救助。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是新时代下人工智能的缩影,其并不再局限于幻想,而是存在于现实。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人们不仅仅要考虑其所带给人们的便利,还要考虑其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其带来的新的挑战,只有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并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考虑,才能够为未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其发展方向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