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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分析

2020-11-30杨冠云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劳动法网约劳务

杨冠云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产业模式逐渐发展壮大,使得消费者与网络平台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平台与平台劳动者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种种问题,不仅导致了各家运营商的诚信与名誉受损,而且还影响着平台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互联网+”的发展既给很多传统行业带来了颠覆性变化,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一些新兴行业肆意发展,呈现出无规则、无规范发展的态势;“互联网+”发展的环境亦存在短板,需进一步优化。特别是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网约平台劳动者在工作中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赔偿的纠纷日益严重。

一、劳动关系界定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我国的劳动法是一部产生时间较早的一部部门法。20 世纪初期,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历史和制度因素,当时根本不具备产生劳动法规的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但是清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缓解日益激化的劳资冲突,曾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来规范劳资关系,但无论从性质还是范围上来看,这些法律并不具备现代劳动法的条件。随着革命运动、工人运动等的兴起,在这片孕育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的土地上,劳动法渐渐萌发。前期颁布的一些法律更多的是为了镇压工人运动,劳动者的权利基本上无法得到保障。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在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这些法规中规定了劳动的工作时间,劳资纠纷的解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调解程序以及同工同酬等具体的问题,对于当下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劳动形态和就业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具有局限性,已然不能更好地适用纷繁复杂的案件。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司法政策中强调,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二者所构建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是因劳动活动而产生的,所以经济利益关系亦都是二者的共同特征。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以订立契约为基础的,并且基于双方的合意,即一方愿意付出一定的劳动,另一方愿意支付相应的报酬。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首先规范二者的法律不同,由于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纠纷案件由《劳动法》进行调整,由于劳务关系所引发的争议以及纠纷则是由《民法》或者《合同法》来调整,这就说明二者在主体上具有不一致性。另外,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作为劳务关系主体的资质要求上并没有像劳动关系那样的严格,该主体即可为两个自然人或两个单位。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依附关系也不相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除了存在依附的关系外,法律还要求劳动者只能与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必须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由此可见,这样的法律关系相较于劳务关系而言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并没有那样强的依附关系,所以劳动者并非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相应法律关系,而是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相应的劳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也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会选择的就业方式。同时,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①,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等。而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接受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并没有规定其需要履行的其他的义务。最后,两种法律关系中支付报酬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贯彻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的规定,同工同酬,以及尊重当地的最低工资原则进行支付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工资报酬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确定的,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合意性。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

2018 年2 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充分肯定了分享经济的就业贡献,据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城镇每100 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 人是分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如此庞大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的新兴就业群体给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难题。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于劳动关系主体在认定上的问题,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二者相统一,不可分割,即年龄未满16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不享有该权利,并且这样的权利只能由劳动者本人行使,第三人代为行使违法且无效。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不同于民法中的成立即拥有,需要待到法人确定招工范围以及规模之时,才开始具有。所以,对于法人资质的审查是确定其是否具有招工能力的前提。

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认定,我国劳动法规定,无论劳动者个人还是法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享有权利。在我国,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即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需要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在工作中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来促进用人单位权利的实现。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会受到法律的裁判。

关于劳动关系客体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客体即是劳动者所为的劳动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创造价值和财富的过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即是通过各式各样的工作安排,发展经济的过程。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所以在我国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障。

我国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这样的规定不仅顺应了“万众创业、全民创新”背景下企业对用工模式多样化的诉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网约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以及网约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对网约工自身而言,是否能够提高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成功率,还需法律规制的完善。

三、结语

共享经济的时代,对于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必须落到实处,这不仅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完善。我们每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每个人都应享有发展带来的红利与机遇,法治更应该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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