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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意义及面临问题分析

2020-11-30张珂鑫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出庭证人

张珂鑫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一)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审查起诉都是审判的准备阶段,为审判做准备,要将侦查和审查区分开来。

(二)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也就意味着要做到事实查明于法庭,证据要在庭审时再摆出来,当庭审核,要实现对抗式的审理模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要展开激烈的争论,对定罪和量刑都要在法庭上作出决定,裁判的结果要形成于法庭,审理后休庭再宣告判决结果的做法是有悖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的。

二、为什么要实行审判中心主义

(一)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当前我国社会并没有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化状态,社会上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存在许多冤假错案的情况。

(二)有利于推进证据裁判原则

庭审实质化意味着所有证据都应该当庭举证质证,这也就对证据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证据的收集者也就是检察院有了更高的要求,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为有效证据才能拿到法庭上来。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环境下也就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和非法实物证据(书证、物证等)等都要予以排除。

(三)有利于推进言词审理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不以开庭前就已经过目的卷宗为定案依据,与卷宗审理主义不同,而以当庭展示的证据以及双方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裁判形成于法庭。

(四)有利于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

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辩护律师不再像卷宗审理主义之下那样,法官根本不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仅以检察院之前出示的有罪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使被告人辩护律师不会再徒劳地进行无效辩护,法官要认真听取双方辩护人的辩护,从而当庭作出裁决。

(五)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虽然我国现在已经认识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性,并积极地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目前的现状仍然趋于庭审形式化,全案移送、证人出庭率低等现象仍然表现出我国卷宗审理主义倾向严重。

1.案多人少

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为保证庭审的质量,保证案件审理的去行政化,我国在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当中提出了员额制的改革措施,将法官和检察官分类定岗,择优入额,法官对所负责的案件终身负责,独立签发审批文书,不用上级的层层审批,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需要遴选出一批高素质的法官,在法官队伍不断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被拦在员额的门外,这就导致法官的人数大大减少,然而面临的案件却仍然还有很多,这就使检察院和法院的任务量大大增加。

2.庭前会议的缺失

在审判之前,有起诉方式、公诉审查、庭前准备三个过程,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公诉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解决非法证据等问题,庭前准备主要是为了解决回避、管辖、申请调查证据等问题,但我国现在的庭前准备就只是简单的通知双方出庭等,并没有严格落实庭前会议的职能,庭前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也就使庭审的推进困难重重,会在庭审时面临许多本应在开庭前就已经解决好的问题,使庭审的效率降低。

3.证人出庭率低

当前我国的审理模式中,证人证言一般都由公诉人宣读,证人出庭率很低,被告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往往也只是口头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调查只是个形式而已,这种简单的走个过场的形式,与审判中心主义当中要求的言词审理严重相悖,也就剥夺了辩方的质证权。只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控辩双方才能与证人当庭进行沟通,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实现对抗式的审理模式,从而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而并非形式化。

4.律师辩护权弱且法律援助缺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要实现控、辩、审的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的公平对抗。但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辩方相对于控方处于完全的弱势。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律师辩护权弱以及法律援助缺失上。在2012 年,我国走上了一条重新确立起全案移送的回头路,全案移送与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无罪推定严重相违背,全案移送实质上也就是有罪推定,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查阅了检察院所提交的所有的有罪证据,在心里已经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看法,开庭后庭审也就只是简单走个形式,法官不愿意再听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就会使律师的辩护变为无效辩护,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在法律援助上,在刑事范围还没有大范围普及,很多人不了解这个情况,而且很多办案机关为了快速破案,对援助律师的介入持消极态度,甚至不把卷宗交给援助律师查阅,导致法律援助难以进行。

(六)如何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1.在思想上,转变思维模式

虽然我国已经灌输了多年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程序公正、人权意识等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观点,但是当今大众仍保持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态度,比较主流的观点仍然是有罪推定,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们首先要让社会大众接受无罪推定的观点,只有社会大众从根本上认同了无罪推定,才会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去实行。

2.在审前,实行繁简分流

由于员额制的推进,导致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量都大大增加,从而办案效率也越来越低,为更好地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中心主义的作用,应该在审前进行繁简分流。繁简分流的意思也就是说,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经法院和被告人的同意的案件的审理运用简易程序,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是无期死刑一类的案件应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兼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在审前与庭审的连接上,实行起诉状一本

起诉状一本的方式阻断了审前与庭审的连接,限制了法官的审理范围,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只能收到一纸诉状,而不能翻看任何相关的卷宗,所有的证据审查、举证质证都在法庭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裁判形成于法庭,从而最终落实庭审实质化。

4.在证据制度上,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非法证据排除

完善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警察出庭等制度。坚持证人出庭,这也就保证了被告方的质证权,使辩护律师能够与证人进行交流,对证人发问,从而有利于贯彻言词审理原则。

5.在辩护制度上,完善辩护律师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

为了使辩护律师能够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辩护,实现控辩双方对抗式的审理模式,法官应当认真分析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看法,裁判形成于法庭。实行律师值班制度,这对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完善律师的会见权,了解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

6.在审判制度上,保障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办案

优化庭前会议制度,使侦查审查起诉更好地服务于庭审,适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使审判人员办案不受案件事实以外的任何不利因素的影响。这对于保证程序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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