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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

2020-11-30夏菁鸿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家暴夫妻当事人

夏菁鸿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本文所指的离婚冷静期,是指《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制度。主要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离婚冷静期自提出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以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为研究对象,先讨论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然后为保障离婚冷静期的落实,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制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

(一)制定冷静期制度符合立法趋势

自去年八月份以来,离婚冷静期就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更有不少微博大V 在自媒体上否认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必要性,认为离婚冷静期有违离婚自由,会导致诉讼离婚的增加。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时,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官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低,若想通过诉讼离婚大概率要经过二审。因此,从时间成本角度考虑,登记离婚中设置冷静期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双方选择诉讼离婚。其实,目前我国已有多个法院开始在诉讼程序中探索离婚冷静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四川、河南等八个省在基层法院试点离婚冷静期,效果显著。其中,河南省在试点期间挽回了2.2 余万个家庭。四川安岳县在试点的5 个月间,发出的20 余份“冷静书”中已有10 多份到期,到期后未再次提出的离婚的概率达90%。从国际上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建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为其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比利时、瑞典则规定了六个月的考虑期。韩国则依据不同情况规定了较为灵活的冷静期。因此,登记离婚中设置冷静期既不会导致诉讼离婚的增加,也符合国内外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趋势。

(二)避免轻率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

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 年攀升,其中80 后的离婚率已经超过50%,90 后起诉离婚的比率已达51%。可以看出,80 后、90 后已经成为了离婚的“主力军”,因感情不和而申请离婚的占多数,“闪离”现象频发,离婚理由充斥着“任性”和“情绪”。再者,登记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轻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一对夫妻若要申请离婚,只要双方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即可。法律并未对登记离婚做出过多干涉。程序的过于简便让离婚变得不需要任何成本。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冷静期,增加离婚的时间门槛,给夫妻双方思考的余地,帮助双方谨慎思考离婚可能带来的后果,冷静、理智地对待婚姻,从而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三)有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

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关系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登记离婚并未对夫妻离婚做过多干涉,对于子女问题更是全靠夫妻双方的责任心。而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并未考虑周全,拿着从网上下载的或是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就往民政局跑。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忽视。除了物质保障,离婚也会导致未成年情感的缺失。离异家庭的子女,从小就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中,缺少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这势必会影响他们对感情的看法,若引导不及时,更有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百分之七八十来自于离异家庭。在离婚登记中设置冷静期,让夫妻双方担负起作为父母的责任,权衡离婚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夫妻与老人之间的赡养关系等,具有人身属性与社会属性。只有当婚姻与家庭关系稳定时我们的国家才能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挽救危机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应重视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与情感上都属于弱势群体,抚养他们长大成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对子女作出妥善安排。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登记离婚作限制,第三十一条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为贯彻《婚姻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在建立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

事实上,已经有国家或地区在离婚立法时重点考虑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我国澳门地区规定,若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而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管辖法院诉讼离婚。英国法则规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经济困难时,可以禁止当事人离婚。《韩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未成年子女而设置不同的冷静期,存在要抚养的人,冷静期为三个月,若不存在要抚养的人,冷静期为一个月。

鉴于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缺乏灵活性。笔者建议应适当延长冷静期的时长,具体为:没有未成年的子女登记离婚的,冷静期为一个月,有未成年子女登记离婚的,冷静期为三个月。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一方面能给予离婚夫妻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及离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子女是父母最大的牵绊,给离婚夫妻留有充足的缓冲期,或许就能挽救千万个将要破碎的家庭,还未成年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冷静期的时间也不宜过长,三个月为宜。三个月足够让带着冲动离婚的夫妻冷静下来理智思考,对于感情却已破裂的夫妻,尽快从一段死亡的婚姻中走出来才是最好的选择。

(二)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应设置除外情形

因家暴而登记离婚的,不适用冷静期制度。除外情形应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以家暴为理由申请登记离婚的,不适用冷静期制度;其次,在冷静期期间发生家暴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冷静期的适用。将家暴列为冷静期的除外情形,符合冷静期的立法宗旨,是对施暴者的教育与惩罚。首先,符合冷静期的立法宗旨。设立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避免轻率离婚、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家暴不仅给受家暴方(一般是妇女)带来精神上与肉体上的伤害,长期以往也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将家暴排除在冷静期制度之外,立即结束婚姻,才是对妇女、未成年子女最好的保护。其次,是对施暴者的教育与惩罚。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家暴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应当被禁止。对于家暴情节恶劣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冷静期制度中排除家暴的适用,表明了婚姻法对家暴的抵制态度,是对施暴者的教育与惩罚。

(三)应制定与离婚冷静期相配套的制度

为登记离婚夫妻设置冷静期仅仅是为离婚增加了时间成本,是消极的防御。为更好地发挥冷静期制度的效果,应当制定配套制度,积极调解夫妻双方的矛盾。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夫妻作为当事人很难清楚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他们很可能消极面对冷静期,在消极中等待冷静期的结束。若此时,有专业的咨询、调解团队加入其中,对夫妻双方进行专业地劝解、分析,缓解夫妻双方之间地矛盾,能更好地实现冷静期设置地目的。韩国、英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韩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据情况给予离婚夫妻双方心理或专业方面的咨询。英国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给予其专业指导。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和谐、家庭稳定,笔者建议制定与离婚冷静期相配套的制度,为处于冷静期的夫妻提供专业指导,引导他们化解矛盾、积极面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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