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立法规制*
2020-11-30张宸浩
张宸浩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2018 年8 月,居住在河南省焦作市的魏某诉称,距离其住所仅一街之隔的华锐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其外墙的装饰上大量使用了金属和玻璃材质,致使在每日上午11 点到下午3 点四个小时之间,太阳光经过汽车装饰公司外墙的反射,途经魏某房屋主卧室外窗,直射进房屋,使房屋内温度显著升高,在夏季即使拉上遮光窗帘,室内温度也经常高于35 摄氏度,致使魏某血压升高,心血管负担增加。共同居住的相某,甚至在家中出现了中暑的症状。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560 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锐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装修建设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标准进行,原告魏某所主张的光污染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且出现病情住院与外墙反射阳光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光这种新型的污染源,我国尚未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法官仅仅依靠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进行案件的裁判,对于遭受光污染侵权的受害人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
一、光污染及其危害
光污染泛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对各种光线处置不当,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①光是人类工作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人类光照的手段越来越多样。最初,光污染的提出是伴随着天文观测出现的,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早期天文学家已经发现,城市杂乱无章的照明系统使城市夜间背景亮度显著高于没有照明设施的乡村,致使城市天文观测难以为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光污染形式不断出现,其中影响最大的光污染形式有三种,其一是彩光污染,这种形式的光污染对于人体影响是最直接的,也是伤害最大的。其污染源主要是城市夜间LED 广告牌,各种霓虹灯,它们之中的不可见光对于人体伤害最大,其紫外线含量远远大于正常日光中紫外线的含量。而人类长时间暴露在紫外线环境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人类的眼睛。研究表明,紫外线辐射和翼状胬肉的患病率呈正相关,紫外线也会破坏角膜缘的屏障功能,从而引起结膜上皮向角膜过度增殖②。其二是白亮污染,这种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环保知识,为了增强建筑的外表吸引力,建筑物外表大量使用陶瓷、玻璃、金属等易于产生反光效果的材料,致使产生眩光的效果,如果发生在正在驾驶的司机身上,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白亮污染不仅会增加人眼的可视障碍,而且会使被反射物体温度显著升高;其三是人工白昼,泛指一个空间内所有光源共同作用,致使该空间内夜晚背景亮度远超正常值的现象。其危害主要在于影响城市生活的人们的正常作息和植物的生长规律,对于天文观测也有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以总纲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民法领域,《物权法》第九十条通过运用相邻权理论来解决光污染的环境侵害,但是因其调整对象并非直接指向光污染,所以其涵盖范围并不能完整覆盖光污染的侵权纠纷范围,相邻关系仅适用于不动产之间,而动产之间也可能产生光污染而无法适用相邻权理论得到解决;其次,民法往往注重事后救济,适用民事范畴解决光污染问题并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理念;《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对防治光辐射的义务,并无直接的规定。我国并未颁布治理光污染的单行法,只有部分省市有一些原则性的且适用范围及效力有限的规定。③2004 年上海市制定了照明标准,对不同类别的光源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关标准;2008 年广东省珠海市原则性地规定了光污染的环境保护责任制;2010 年北京市对城市的一些功能区进行了限制光照的规定;2012 年福建省厦门市规定建筑材料的使用以避免光污染的影响;2014 年广州市发布了《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建筑材料、光照时间等防治光污染的措施。
从上述我国关于光污染防治的现状来看,在全国性立法中,尚没有对光污染进行完整准确的界定,对光污染的防治手段也仅仅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关于责任划分、赔偿等具体系统防治光污染的措施,这就导致了我国新出现的一些光污染侵权案件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地方立法上来看,虽然地方立法相比全国性立法对光污染本身有了具体的规定,且在如何防治方面更加细致,但是基本都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构建光污染防治一体化的系统。补足立法短板,将光污染的防治纳入规范的法治轨道,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和紧迫性。④面对现如今光污染的现状及已经发生的一些有关光污染的法律纠纷,在客观上亟需构建调整光污染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光污染立法建议
(一)地方立法原则
我国现阶段的地方立法结构正在逐步由经济型向社会型发生转变,地方立法的重心经历了由着重经济发展的城乡建设逐步过渡到注重环境友好、改善民生的过程。如何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利用好改革开放以来坚实的物质基础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是未来地方立法的重点。在过去的观念中,夜晚城市的光亮程度,往往成为了一座城市是否繁华的标准,人们普遍对于光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这已成为光污染防治的最大障碍,所以调整群众思想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引导,是光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通过发达城市率先实施,引导其他城市的民众了解光污染的危害,在实践中总结,是面对光污染这种新型污染源的最为稳妥慎重的方式。
(二)防治结合原则
同传统污染源不一样的是,光污染的影响一旦被发现,就已经对人体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人类健康更是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相比于事后救济,事前预防能实现节约治理成本,有效消除影响的目的,也更符合我国新时代环境保护的理念。制定统一的光照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将污染源在源头消灭,建立光环境监测体制。注重事后治理,明确光污染的法律责任,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综合考虑各人群对同样光环境的耐受力不同,通过事后环境影响评价,以期达到制定合理可行的惩治手段。
(三)统筹规划原则
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光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高楼的玻璃幕墙和夜间城市的照明设备,而这些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座城市的景观和特点。所以,在解决污染源的问题上不能过分追求环保效果,要将污染源的功能性和有害性结合起来。可以参考我国关于控制噪音污染方面的立法,统筹规划城市不同功能区照明设备的使用,着重限制城市居民区夜晚光照的时间和强度,做到城市形象美观大方和保护市民健康的有机统一。同时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能上也要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将管理权实现于光污染的产生、监测和治理的各个阶段,使光污染防治真正做到一体化。
综上所述,光污染危害已日益严重的今日,缺少关于光污染的立法规制导致遭受光污染侵权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人们的对于光污染的认知仍然不足,导致光污染的全国性立法难以推进。对于现阶段光污染在我国分布的不均衡及其本身的物理特性,选择地方立法是防治光污染最稳妥慎重的第一步。通过防治结合原则达到有效消减光污染危害的作用,通过统筹规划原则,实现城市美观和市民健康的统一。
注释:
①罗世荣,林维实.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探析[J].行政与法,2006(10):55-57.
②吴安花,谭钢,邵毅,李娟.环境污染与眼表疾病的关系研究进展[J].山东医药,2017,57(07):101-104.
③于钧泓.城市光污染问题的法律解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5(S2):401-402.
④张智全.防治光污染,先补立法短板[N].人民法院报,2016-08-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