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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双赢: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路径探索*
——基于温州的实践经验与反思

2020-11-30戴晨杰刁小行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温州市政府管理

陈 璁 戴晨杰 刁小行

温州医科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根据现代社会管理的相关理论观点,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合作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效提升了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

一、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

任何政府无论多么的精明强干,也无法窥探所有的社会问题并且解决好问题。社会组织的出现可以去填补由政府和市场遗留下来的空白或者是薄弱地带,以此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一)社会组织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注入新力量

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需要,即政府需要新的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中来,巩固其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需求,即来自不同利益阶层间表达利益诉求的压力。如果将各类被治理主体纳入到治理体系中来,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就能更好地保持治理的动态平衡。

(二)社会组织为政府治理有效性提供积极力量

进行社会治理,最终是希望达到“善治”,而“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现有的治理体系中,政府是进行治理的首要主体,在目前正在推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中,简政放权、“最多跑一次”改革等都是改变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的新尝试,这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

(三)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治理共享性提供平台

现存的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工机构,正在有效地发挥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普通民众的需求,帮助传递民生民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普通民众更深入地了解当下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及其背后的蕴意,起到上情下达的作用。

二、温州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温州市委、市政府从战略高度全面谋划、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全过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着力规范工作的机制

温州市委、市政府积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从机制上提升专业水平,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温州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确定总体目标:到2020 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覆盖城市社区及部分农村社区、建设一批标准化的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等,从而构建合理的规范的完善的服务组织体系。

(二)社会化水平不断提升

温州市全面推进“百社结百村”工作,结对社会组织199 家,完成目标值的133%,结对项目118 个,涉及扶贫济困、为老服务、产业扶助、平安建设等领域。涌现出“红色动力·公益苍南”、“保护母亲河、社会组织在行动”、“互联网+微公益+微商业”等一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特色项目,打响了“亭文化+慈善”、“融文化+慈善”、“互联网+慈善”等一批慈善文化品牌。社会力量正在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

(三)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

法治成为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是新时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温州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工作,并出台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它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四)智能化水平不断改进

温州市通过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一窗受理,部门联办”为目标,依托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组织事项审批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实现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和服务,温州市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上不断推进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温州市一是推出“互联网+慈善”模式,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进行规范运作;二是探索智慧社区治理模式,从城乡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存在的问题

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推动地方社会治理。但在合作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存在放手不足、过于干预的问题

目前,个别政府部门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还未真正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及协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作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和界定不清晰,干涉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不符合当下“政社分开”的改革方向。

(二)社会组织自身的社会参与活力不足

目前,温州市的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是非营利性的,但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收费不开票、价格不透明、盈余变相分配等现象,未能做到依法自治。此外,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在专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还有所欠缺,社会组织之间也缺乏相应的交流和合作,很多都处于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状态。

四、完善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对策

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参加者,两者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应是合理的治理结构的促进者、指引者,要加强社会自生秩序和自治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既是政府与民众商议的关键渠道,也是监督管控公共权益和掣肘资本的重要方式,更是社会治理创新中主要的外部能量。要摸索与地方政府建立有效互助形式,使社会利益在法治保障下得到正确表达,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给予更为有力的支持。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上的政策支持

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建设,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对服务型的各类社会组织给予专项资金补助。鼓励银行等经济组织加强对合适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撑力度。完善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培养力度,探索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分类培训,把社会组织人才培育归入当地人才工作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首先,要健全内部结构,包括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及管理结构等,按照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掣肘的模式运行,确保组织决定与监督的有效性。其次,要强化规范化管理建设,尤其是人、财、物、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使组织行为有依有据。再次,强化社会组织的绩效管理,建立以绩效规划-绩效规划落实-绩效评估-绩效反馈-绩效评估成果等闭环式目标管理体系。最后,做好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机构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有关消息,如年度工作总结、组织捐赠活动情况及开展慈善自主项目情况等,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宣传推广力度

要搭建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的宣传展示平台,大力宣传两者合作的好举措、好成效。充分运用各类新兴媒体实时总结、宣传、推行社会组织好的经验,提升全社会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通过宣传,充分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自主性,也使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不仅能满足公众的需求,也可填补政府职能部门的不足。从而激发起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传递积极信号,形成人人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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