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是否过期作废?
2020-11-30
工友 2020年6期
《工友》编辑部:
因为公司拖欠我2016年度的劳务报酬,我曾于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过诉状,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后由于我没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近日,我再次持欠条向公司索要时,公司却以从2016年至今超过三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王丽娟
王丽娟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如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导致其变化的原因之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即只要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便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正因为你已经在2018年1月9日提起过诉讼,决定了虽然由于你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诉讼时效可以从2018年1月9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而至今尚在三年之内,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