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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普惠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探讨

2020-11-29吕明李雯卢云姝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构信用

吕明 李雯 卢云姝

(1、沈阳工学院,辽宁 抚顺113122 )

(2、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3、中共调兵山市委党校,辽宁 铁岭 112700)

辽宁大学人文社科类青年基金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联动发展研究(项目号:LDQN201416);辽宁省社科联2020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对实体经济影响研究”(项目号:2020lslktqn-034)

一、普惠金融下征信体系概述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

联合国在2005年首次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理念是强调金融资源在社会上的平衡,普惠金融的定位是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而将金融服务的对象及范围都进行了更大程度的延伸和拓展,其对象主要是社会上不能或较少享受完善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

我国在2006 年对从国家层面上对普惠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确定。由于普惠金融具有改革发展成果由社会大众共享的特点,因此近年来我国一直对普惠金融的发展高度重视。2016 年,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国务院为普惠金融在未来的发展路径及建设体系进行了明确。

(二)普惠金融下的征信体系建设

普惠金融具有“长尾”特点,受众基数大,覆盖面广,一般为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这个群体较少有符合银行贷款政策的抵押物。在高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一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来抵消借款人违约的高风险,这就形成了弱势群体想要获得贷款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窘境,这也成为阻碍我国推行普惠金融的障碍。打破这个障碍需要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提供较少甚至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识别对客户进行有效放款,既保障借款人能够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融资,又能保证金融机构可以安全收回贷款。

完善的征信体系主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征信体系能够解决社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对借款人在社会中的履约情况进行描述,因此能够为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过程中提供详细的资料佐证;其次,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市场信息具有典型的指向作用,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平衡社会上各层面的金融资源,引导金融资源向弱势群体流动,并通过相关政策对其经济收入进行了合理调配,这样能够维护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权益。因此,完善的征信体系与社会公平密切相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普惠金融下征信体系的问题及分析

(一)征信采集不全面

首先,普惠金融针对的受众(以下简称“普惠人群”)对金融及社会活动参与较少,自主建立和维护信用档案的意识薄弱,在现有的征信系统采集模式下难以留下充分有效的信用记录。一方面普惠人群在社会活动中仍然较少使用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例如仍在线下采用现金交易模式进行商品买卖,通过熟人进行小额资金融通等,这种“金融上的脱媒”使得普惠人群的良好信用记录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并进一步上传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征信部门的宣传力度不足,普惠人群对征信信息作用的认知程度不够,对建立个人完善的征信信息的意识也十分淡薄,这就导致了虽然我国普惠人群基数庞大,但通过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征信记录的主体却只占很小一部分。

(二)征信采集和使用模式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征信信息已经能够实现共享,对部分环保、质检和欠税等非银行征信信息也能够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采集,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人民银行征信采集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征信信息较少采集;其次,政府虽然在运行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社会群体的征信信息,由于受到信息使用安全等因素的考虑,这些数据无法全面对社会公开,并且允许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此类数据;此外,虽然我国目前已批准存在进行商业运行的征信机构,但信息采集和公布标准不统一,没有达到征信信息有效共享的程度。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安排下有一套完善的征信系统,在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银行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调取客户信息,并通过经营政策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银行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对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目前社会上的普惠金融机构并没有达到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似的高标准的征信系统,在征信信息的使用上无法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样使用和上传相关金融信息。

(三)互联网征信法制化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在对普惠人群的信息采集过程中,相关人群的信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以互联网征信为例,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自身网络资源自行收集用户的交易信息,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算法得出用户的征信信息,在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很少征得用户同意或虽有征信条款但大多数的征信条款不详细,实际上很容易侵犯用户的信用信息权益;其次,在征信信息的使用过程中,对征信信息的使用目的没用明确具体类型;此外,在征信信息的保管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对用户征信信息的保管安全无法保障。我国当前对征信信息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控制的方面考量,互联网平台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考虑建立完善的用户征信信息保护措施,这就加大了用户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建设互联网背景下的普惠金融征信体系

(一)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拓展征信采集方式,建成覆盖面广,信息完善的征信体系

人民银行需要扩大征信使用机构准入范围,考虑接受民间金融机构的接入请求。首先:应用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拓展征信系统采集范围,增加征信系统的内容;其次,通过深化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降低互联网使用机构的接入难度,简化互联网的连接流程;此外,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普及征信知识,帮助普惠人群能够认识到完善个人征信档案的益处,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能够提升普惠人群自身的信用水平,有助于自身提高获取金融资源的可能性。

(二)构建国家领头、社会机构配合的互联网征信体系

为了建立多层次,完善的征信体系,建议考虑推行由政府引导,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征信模式。首先,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完善的普惠人群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工商、税务和法院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及数据对接,建立适用于社会机构使用的一体化的征信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的可得性,及时性;其次,整合现有征信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统一、标准的征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征信信息社会共享,相互补充,标准统一。此外,在我国坚持“政府+市场”的征信发展模式,既有政府领导统一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又能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有活力的征信体系。

(三)推进互联网征信服务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对征信体系建设的起步较晚,在互联网征信的法制化建设方面也是刚刚发展,可以考虑欧美等西方国家较成熟的征信法制建设途径,吸收其相关法律可以借鉴的条款。比如,美国对个人征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几部,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了征信报告需要包括的能够反映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信息和范围。为了保护用户的征信信息,防止用户的征信信息被泄露,《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社会征信机构被允许的服务范围,以及对可能将用户征信信息进行滥用造成侵犯用户征信权益的情况进行处罚的程度。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我国需要加快对互联网金融征信领域的立法,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尽快提上日程,相关监管部门也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及征信机构。对于违法违规的相关机构严惩不贷,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罚”的长效互联网征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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