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角下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趋势及提升路径
2020-11-29李晓波
李晓波
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态,处于互联网终端的手机、PC等移动终端设备代替传统媒体为成为信息传播的新路径。青少年作为新媒体主要的受众力量,其法治素养必然会受到新媒体的深刻影响。新媒体对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是积极效应,另一方面是消极效应。在新媒体环境下,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消极效应,从相关方面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正向。
1 新媒体和法治素养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革新,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1]。在此背景下,青少年法治素养也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展趋势。何为新媒体?何为法治素养?为了论证需要,首先对以上两个关键范畴进行必要交代。
1.1 新媒体:信息技术为表征的媒体形态
新媒体(New Media)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一种媒体形态,它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产物。第三次科技革命将人类带入了信息社会,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发展,传统的社会各系统逐渐信息化。在媒体领域,新媒体也逐渐代替传统媒体。总体而言,新媒体主要是基于信息技术而出现的新兴媒体形态,在特征方面表现为技术层面的信息化,载体层面的网络化,终端层面的“微媒体”化,服务对象层面的不特定化。
1.2 法治素养:内外兼修的法治范畴
法治素养是一个构成性概念,由“法治”和“素养”两个核心范畴构成。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公民通过后天学习和训练而形成的一种法治能力和信奉心态[2]。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一定的主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观念等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法、守法、用法等行为和习惯,是标志着现代法律人格的范畴[3]。据此,可将法治素养概括为公民以法治知识、法治思维、法治技能为基础解决现实法治问题的能力。
从法治素养内涵看,法治素养由法治知识、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等3个关键子概念构成,具有明显的内外兼修特征:一方面,法治素养在内在强调主体的法治认知和意识能力;另一方面,在外在层面强调主体的法治能力。总体上是主体内在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外在法治能力相统一的范畴。
2 新媒体视角下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普及,公众通过网络和新媒体获取法律知识、解读法治事件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在政府、学校和主流媒体主导的政府普法传播场之外,形成了以网络和新媒体为平台的公共普法传播场所。”[4]公共普法传播场所的建立是贯彻和和落实党和国家青少年工作的重要举措,“七五普法计划”明确提出要发挥互联网传播平台,强化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5]。新媒体在普法中的运用是势必会对青少年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产生相干效应,从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新趋势,这些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青少年法治知识获取的多元化。新媒体为青少年法治知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环境。多元空间环境对青少年的法治知识的获取提供了外部条件。与传统系统化和统一化的法治知识获取方式不同,新媒体提供给青少年的多元的法治知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是传统媒体无法媲美的。
2)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的虚拟化。虚拟化是信息社会对网络空间的一种形象表达,指的是信息的存在状态和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客观虚在性”,这里的“虚在性”是与现实中物质的“客观实在性”特征相区分的概念。马克思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从法治基本原理来讲,青少年法治意识是由他们的客观实在的法治实践决定的。但在新媒体下,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更多地转移到以新媒体为基础的虚拟空间,相对虚拟独立的新媒体空间,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6]。
3)青少年法治能力的模仿化。在传统媒体下,青少年法治能力的养成主要建立在日常法治实践能力基础上,是青少年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技术外化的一种体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在新媒体时代,媒体之中的法治行为模式对青少年法治能力的塑造具有不可忽视的“相干性”影响。在法治实践中,青少年面对现实法治难题时,会第一时间向新媒体求助,通过网络平台寻找符合自己需要的情景模式,并据此展开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媒体为青少年法治能力形成提供了模仿素材。
3 新媒体视角下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路径
新媒体下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发展趋势有两点意义:一是呈现了新媒体背景下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根本方向,体现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新特点;二是明确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存在的问题,为期完善提供路径。本节主要从问题入手,并提出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提升路径。
1)强化新媒体立法,净化媒介环境。“媒介环境指由大众传媒构成的对人们思想、道德、行为和社会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外部条件。”[7]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各种法治知识涌向新媒体平台。新媒体在为青少年提供海量法治知识的同时,也会将一些不良的法治信息传送进来,污染媒介环境,这对青少年的成长是尤为不利的。在青少年认识存在片面性,人生观困惑,缺乏辩证思维能力,自控能力差等前提下[8],青少年极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诱导而走出违反法治原则的事情。
针对新媒体传播中存在的不良法治信息,必须强化新媒体立法,净化媒介环境。目前我国关于新媒体的专门立法力度还不够,仅有的关于新媒体的立法主要散见于计算机和网络的相关立法之中,而对于新兴微信等社交媒体又缺少相应的规制,仅有规制的法律位阶低,规制效果有限。因此,必须强化新媒体立法,构建以专门的新媒体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体系的新媒体法律体系,净化媒介环境,为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提供“良法”基础。
2)强化社会实践,让法治意识扎根现实法治进程。在新媒体环境中,青少年法治意识在很多情况下来自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新媒体以网络为载体某种程度上塑造了青少年的意识世界,这种来自媒体的意识与法治进程的意识对青少年法治认知和法治能力会产生不同的效应。从实践和认识关系的维度来看,青少年亲自参加实践而形成的法治意识从效果上还是导向性上都要优于新媒体途径。因此,必须强化青少年的社会实践参与水平,让法治意识深深扎根于现实法治进程,以此优化法治意识结构。
3)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培育,提高法治能力。新媒体在培育青少年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层面具有一定优势,其优势主要在于能够运用新媒体平台快速和准确的找到解决现实法治问题的答案,从而形成了“问题→媒体→答案”程式化解决法治问题的模式。但是,此种模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即新媒体替代了青少年解决法治问题的思维过程,长此以往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技术能力都会出现退化趋势。因此,必须在实践中强化青少年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水平,切实提高法治能力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新的媒介环境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影响的基本面是好的,但在局部存在一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以新媒体发展客观趋势为基础,认真研究新媒体与青少年法治素养之间效应关系,有针对性地消除新媒体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消极效应,切实提高新媒体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