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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难获赔偿

2020-11-29张学森编辑一帆

科学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老伯李某旅行社

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随着休闲消费的升级,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休闲消费的首选,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害情况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中老年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2014年至2018年,该院共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27件,约占侵权类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三个案由。案件数量不大,但侵权后果较严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的案件比例占7.4%,途中受伤残疾的案件占25.9%。这些情况,应该引起各方重视。

◆ 案例解读 ◆

不听劝跟团游意外死亡

有病史老年人自担主责

日前,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高龄老人自担主要责任,酌定旅行社承担20%责任,共计赔偿7万余元。

2015年10月,胡老伯报名参加了由华光旅行社组织的“齐云山—诸暨—婺源”以老年人为主的三日游旅行团。当年11月3日,胡老伯随团自上海出发开始行程,4日在导游带领下随团徒步登齐云山。可就在即将登至山顶时,胡老伯渐感身体不支,后便瘫坐在地,出现脸色苍白、神志模糊及呕吐等情况。后经导游联系,胡老伯于当天13时许,被送达当地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最终因抢救无效临床宣告死亡,死亡原因载明为冠心病、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

胡老伯的两个女儿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接待游客,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于老年游客,更应充分考虑其特殊体质及容易因劳累而引发疾病的情况,但从胡老伯参与的旅游路线及项目来看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胡老伯初期发病时,导游的应急救助措施不当,导致其丧失了黄金急救时间,最终死亡。据此,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旅行社方面辩称,胡老伯在报名参加涉案旅游活动时,旅行社一开始即按70岁以上需要有人监护同行并经家属同意的规定予以拒绝,但胡老伯坚持要求报名。胡老伯作为高龄老人报名参加涉案旅游活动,家属当时未阻止其成行,存在责任。而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人身安全已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及告知、警示义务。据此,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约7万余元。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旅行社在与胡老伯签订涉案旅游合同时,已告知高龄的胡老伯须有一个适龄的同伴随行,同时在合同《补充条款》及所附《行程单》中亦告知了相应的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故可以认定旅行社已尽到了相应告知、提示和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胡老伯女儿主张其未合理安排旅游线路、项目及对爬山的体力强度、危害后果未作出警示存在过错,缺乏依据。

但在本案中,旅行社的过错在于,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导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旅游从业人员,对于高龄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身体状况应该具有及时判断及处置能力,而本案中胡老伯在爬山后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状况,考虑其年龄因素,旅行社应充分注意心脏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及危害性,以及当时景区救援的不便性,及时联系景区工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但从相关的时间节点来看, 导游在通知急救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延误,且不排除该延误与胡老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作为游客的胡老伯,系高龄且有癌症病史,自身身体健康情况不佳,明知涉案旅游活动包含爬山项目,但出于对自身身体状况的错误判断,过于自信而报名参加,且未选择乘缆车上山,最终造成损害,因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年人境外游劳累致死

旅行社无过错不担责任

老年人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为:第一天,北京至莫斯科;第二天,莫斯科至圣彼得堡;第三天、第四天,圣彼得堡;第五天,圣彼得堡至赫尔辛基;第六天,赫尔辛基至斯德哥尔摩;第七天,斯德哥尔摩至奥斯陆;第八天,奥斯陆至峡湾小镇;第九天, 峡湾小镇至奥斯陆;第十天,奥斯陆至哥德堡至哥本哈根;第十一天,哥本哈根至林雪平(延雪平);第十二天,林雪平至斯德哥尔摩至北京。在林雪平旅游项目结束后,李某在酒店休息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医治,四天后死亡。医疗机构确认李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是多器官衰竭。李某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李某子女主张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未对李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子女主张的事实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因此,法院对李某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在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和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人群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锦囊妙计 ◆

专家认为,老年游人身损害案件出现高发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老年人单独活动,缺少陪伴;旅行成本品质低,存在隐患;带队导游责任心不强,照顾不周;景区管理存在漏洞,发生危险;还有一种情况是,老年人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实情,埋下安全隐患。

因此,老年人外出旅游,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行程。比如合理选择旅游目的地,考虑目的地的气候、地理条件、舒适度等要素。二是旅游安排中要多人同行,外出要尽量不独居。三是选择信誉和服务好的旅行社,签订好旅行合同。四是要有证据意识,以防有备无患。

老年人外出旅游,万一发生危险,一定要首先拨打急救电话就近就医,第一时间进行医治,同时报警,警察会调查询问取证,固定事故原貌;然后要告知旅行社和亲属,联系保险公司。要留存好旅游合同、游览门票、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身体受伤害的诉讼时效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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