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施(受)虐的研究现状与局限
2020-11-29梁婉莹张雨青
梁婉莹 ,张雨青
(1.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心理学系,北京 100049)
近年来,一些涉及性虐致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引起人们关注“性施(受)虐”的话题。相关研究[1-3]结果表明,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具有性施(受)虐偏好的群体。
以往医学、法学、心理学领域将性施(受)虐作为“心理功能受损”或“危险的行为倾向”[4-7]进行研究,对性犯罪者的处置、治疗、再社会化等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性医学[1,8]、心理学[2]、社会学[9]、文学[10]领域有研究认为性施(受)虐属于性兴趣或“亚文化”,帮助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性施(受)虐”现象。然而,研究问题提出的视角、选取的被试、研究的方法不同,导致相关研究结论各异,甚至相悖。同时,性施(受)虐障碍的普通患者和犯罪者的诊断、治疗、危机干预面临许多困难,如:不能及时有效地鉴别诊断与干预,没有针对性的治疗项目,治疗效果不理想等。因此,亟待进一步的研究为临床诊治、犯罪防治、司法审判、犯罪者治疗与再教育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对现有研究的内容和成果进行探讨,以期作为后续研究的基础和依据。
1 性施(受)虐的概念
学者们对性施(受)虐的概念有不同观点。NITSCHKE等[4]提出,性施虐是一种以羞辱、征服受害者为目的,有时可能引起受害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性偏好障碍。类似的,TURVEY[5]认为,性施虐是故意对受害者造成心理或身体上的痛苦,且这种痛苦与施虐者的性唤起或性满足有关的犯罪行为。ALISON等[11]认为,性受虐是涉及遭受疼痛、束缚、调教和羞辱及强烈性唤起的,严重时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性施(受)虐是一种单纯的性兴趣或者亚文化[1,9]。如NEWMAHR[12]认为,性施(受)虐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运用疼痛、权力以满足心理上、情感上、感官上愉悦的需求的行为。类似的,在WEISS[13]提出SSC原则——安全(safe)、理智(sane)、知情同意(consensual)之后,白杰等[14]提出,性施(受)虐是一种基于SSC原则,通过创造实践者之间不平等权力关系而引起实践双方性愉悦的行为。
上述性施(受)虐概念的共同点是:均涉及通过遭受痛苦或使他人痛苦来获得性唤起,可能表现为性偏好、性心理障碍、性犯罪等。其分歧主要在于性虐行为是否安全、理智以及征得双方同意。临床工作中,因性施(受)虐行为由轻至重发展,但自觉难以控制的个案提示SSC原则并非一条明确的界线,性施(受)虐行为可能会在符合和不符合SSC原则的性施(受)虐之间发展和转换,因而上述概念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其未体现性施(受)虐的全部外延。有学者[15-16]认为,性施(受)虐来源于掌控客体或维持客体关系的需要,个体可能甚至为此而能够忍受“不满足”的状态(如支配者给臣服者布置“禁欲”的任务)。也有研究[8,14,17]结果表明,性施(受)虐者并非为了性满足,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而实施性虐行为,如缓解心理压力、表现力量、体验宗教性和获得精神性经验、自我实现等。另外,施予或接受控制、操纵是性施(受)虐的重要特征[6,13],尽管这些行为确能带来性唤起或性满足,但行为本身可能不带有性意味,由于本土性施(受)虐者群体的行为也体现了这种特点,为适应此情况,还应确立更加本土化的概念。
综上,性施(受)虐的概念还应体现出那些虽然涉及性满足,但不以此为目的或者不带有性意味的性施(受)虐行为。更准确、全面地定义性施(受)虐的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开展临床治疗和犯罪防治。例如,在临床工作中,那些不以性满足为目的,实施不带有性意味的性施虐行为的求助者对性伴侣实施“束缚”,若不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绑在关节处、绑得太紧、绑得太久),则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如造成局部缺血而肢体坏死,甚至窒息死亡),应给予有效的干预和安全的引导。又如,在传播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中鉴别出有性受虐倾向的,应给予及时保护和干预,降低其再次受害的概率。
2 性施(受)虐的评估与诊断
2.1 性施(受)虐的评估工具
2.1.1 量表
性施(受)虐的量表主要用于评估性施(受)虐的程度,体现了性施(受)虐在严重程度上的连续性。一个理想的性施(受)虐量表不仅能够辅助性施(受)虐障碍的诊断,还应能够评估症状的严重程度,辅助筛选性施(受)虐障碍的易感者,以及评估受测者的性虐行为可能带来的伤害,辅助精神科医生给予及时、有效的临床处理。
MARSHALL等[18]基于性犯罪行为特征编制了严重性施虐量表(Severe Sexual Sadism Scale,SSSS),有研究[19]认为该量表对诊断性施虐障碍有良好的信效度。ENTERPRISES编制的发展、性与侵略的多维清单(Multidimensional Inventory of Development,Sex,and Aggression,MIDSA)中,性施虐分量表由包含7个项目的性施虐幻想量表和包含8个项目的性施虐行为量表两个分量表构成,两个分量表内部同质性系数分别为0.90和0.89,得分相关系数为0.80,目前该量表已广泛应用于临床[7,20]。然而,上述量表的准确性有限[21]。
O’MEARA 等[22]根据DAVIES和 HAND[23]编制的施虐者态度和行为量表(Sadistic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Scale,SABS)编制了简版施虐冲动量表(Short Sadistic Impulse Scale,SSIS),该量表以大学生为对象,用于临床诊断,内部同质性系数为0.86,但其外部效度受到质疑[24],因为其无法区分确因施虐特质而实施具有伤害性和攻击性行为,还是因其他因素(如精神分裂症)而实施这些行为的人群,也无法对替代性的施虐冲动(如通过观看施虐影像而获得性唤起)进行测量。PAULHUS等[25]编制了直接施虐与替代性施虐二维结构的施虐倾向类型量表(Varieties of Sadistic Tendencies,VAST),目前该量表已被用于有关健康人群施虐行为的相关研究,但其结构成分是否与施虐特质的二维假设相一致有待考察[24]。杨张祥等[24]将VAST英文版翻译成中文译本,量表内部同质性系数为0.857,各项目区分度(项目效度)良好。这些量表虽然能够测量施虐冲动或施虐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试性施虐的程度,但对带有性意味的、以性唤起为目的的,以及源于维持客体关系需要的施虐行为的适应性太差。
国内性施(受)虐群体中还流行一个从国外性虐爱好网站(https://bdsmtest.org)翻译过来的BDSM人格倾向测试(BDSM Test),该测试将BDSM人格属性划分为6个维度,分别为占有欲、跨龄恋、非专一者、前卫大胆、S属性和M属性。其中,S属性对应的S型人格又分为6个维度,分别为萨德倾向(Sade,意为施虐)、支配心理、主人、饲养欲、贬低他人欲、猎人心理;M属性对应的M型人格也分为6个维度,分别为马索克倾向(Masoch,意为受虐)、顺从心理、仆人、宠物、被贬低欲、物心理[26]。该测试可能具有良好的表面效度,但其源网站和中文版翻译单位都未提供测验手册,也未提供常模、信效度等资料信息。
现有量表大多数针对性施虐障碍患者或犯罪者,缺乏针对性受虐者的评估工具,也缺乏针对普通性施(受)虐偏好者的标准化的评估工具。
2.1.2 勃起测量
勃起测量是指向被试呈现性刺激并对生殖器勃起进行测量,从而评估被试性偏好的评估方法。一些研究者认为勃起测量是诊断性施虐障碍的重要依据[21,27-28],针对性施(受)虐的理想的勃起测量应呈现能够清晰描述受害者遭受的痛苦和屈辱的性刺激[18],但目前缺少专门针对性施(受)虐者的性刺激体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性施(受)虐者会因什么样的刺激而勃起,如果不对性施(受)虐的症状表现(如性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就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有性施虐方面的专家认为,性施虐的4个关键特征是羞辱与贬损受害者、控制受害者、折磨受害者、因前3项而性唤起,因此,完整的性刺激应包含上述全部关键的要素[18]。目前勃起测量方法涉及的性刺激包括暴力、控制、羞辱[29]和强奸[30]等,但能对这些性刺激有勃起反应的特点,并不仅仅出现在性施(受)虐障碍患者身上,BARBAREE等[30]的研究发现,采用这些性刺激进行勃起测量无法将患有和不患有性施虐障碍的强奸犯罪者区分开来。这说明这些性刺激仍然未能体现刺激性施虐障碍患者发生勃起的核心要素。
近些年的研究探讨了性施(受)虐行为的核心。LAMMERS等[31]指出,实践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是性施(受)虐行为的核心要素,而疼痛只是构建、维持和强化这种权力的工具。当受虐者对施虐者绝对臣服时,实现了性虐双方权力交换的正向极化,这是双方实现主体性愉悦的结果[14]。类似地,CROSS等[32]指出,在性虐中,相比起疼痛、捆绑和羞辱,性爱中权力的交换是引起性愉悦的前提。事实上,更早的研究已表明,强奸犯罪者并非因为对女性的侵犯行为而勃起,而是因为实施犯罪中采用的捆绑行为[33],且虽然性施虐者对征得双方同意的性爱和对残暴型强奸发生的勃起呈现出偏差,但普通人对两者发生勃起呈现出比性施虐者更大的偏差[34]。这些研究发现均提示,暴力性、侵略性的行为并非性施(受)虐行为引起性满足的核心要素,有必要对性施(受)虐行为引起性满足的核心要素进行深入探讨,结合性施(受)虐的具体行为特点构建完整的、针对性的、清晰的、细致的性刺激体系。
2.1.3 犯罪现场信息
犯罪现场的相关信息可能为性施(受)虐的评估提供依据。PROULX等[35]对施虐型性犯罪者和普通性犯罪者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前者比后者更显著的犯罪行为特征包括:详细的犯罪计划,捆绑受害者和对其使用武器,对受害者使用暴力,羞辱和肢解受害者,将物品塞入受害者的嘴。HEALEY等[29]发现,犯罪现场信息中,预谋、身体约束、肢解和羞辱在施虐型性侵、性谋杀犯罪者和非施虐型性侵、性谋杀犯罪者上呈显著差异。
孙家华等[36]报道的3例自杀案件中,死者均为男性,均以绳索勒颈吊死,均有射精,其中2例吊死时着女性装扮。孙家华等将3名死者诊断为性受虐癖的性窒息性自虐癖分型。
依据犯罪现场信息评估性施(受)虐癖的不足之处在于,欠缺对当事人个人史的了解[18],相比仅依据犯罪现场信息评估性施(受)虐癖,结合当事人的性施(受)虐行为史及其他信息综合评估是更加准确的,因此在未来有必要探讨如何将犯罪现场信息、当事人个人史及其他评估依据结合起来。
2.1.4 性幻想的情况
当事人的性幻想情况是司法工作者了解其实施性犯罪原因的重要依据[37],但性幻想的评估难度较大。HAZELWOOD等[38]构建了一个性幻想评估框架,这个框架帮助评估者从5个组分分析犯罪者的性幻想:性幻想对象的人口学资料(如年龄)、犯罪者与性幻想对象的关系(如同事)、犯罪者对性幻想对象实施的性行为(如捆绑)、性幻想的场景(如野外)、性幻想中的自我概念(如主宰者)。
评估性幻想转化为现实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对司法工作有重要意义。尽管已有研究发现个体的早期创伤(如儿童期性侵、社交回避)和性障碍可能驱使个体将危险的性幻想转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39],但仍需要更充分的研究来解决评估性幻想转化为实际犯罪行为的概率问题[37]。构建有效的评估手段是犯罪防治和罪犯矫治所期待的。
2.2 性施(受)虐的诊断
目前对性施(受)虐已经有一些诊断的方式,包括《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11th edition),ICD-11]、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5th edition),DSM-Ⅴ]等标准。
DSM-Ⅴ对性施(受)虐的界定意味着基于SSC原则的性施(受)虐偏好已不再属于性欲倒错的范畴[14],其可能灵敏地排除非精神病性的性施(受)虐者,但不少学者认为其不能准确地筛选出患有性施(受)虐障碍的患者,因为其表述是宽泛而模糊的[20-21]。尽管许多研究提及依据DSM或ICD等官方的标准来诊断性施(受)虐障碍,但几乎所有研究都会设立更具体的标准来对研究对象进行筛选,这些标准甚至都不是依据DSM或ICD来设立的[40],有的研究强调犯罪行为的“掌控”特征,有的强调犯罪行为的残暴性,有的则强调犯罪行为的仪式主义特征和计划性[18],这说明上述诊断标准不够清晰。有研究[41]邀请法医精神病学家评估一组暴力性犯罪者(n=59)是否达到性施虐障碍的诊断标准,研究者向他们提供犯罪者的个人史、精神病史(诊断史)、心理测验数据、勃起测量数据、犯罪现场信息,然而研究发现,未被评估为性施虐障碍的犯罪者比被评估为性施虐障碍的犯罪者展现出更多性施虐的特征,如他们对受害者施加更多的身体折磨,且在勃起测量中应答更显著。在所有提供给法医精神病学家作为评估依据的资料中,唯一支持他们评估结论的,是这些性犯罪者原有的诊断史,即性犯罪者在先前是否已被精神科医生诊断为性施虐障碍患者。这说明即使有详细的个人信息仍然无法帮助专业工作者依据DSM和ICD等诊断标准准确地评估当事人是否患有性施虐障碍。NITSCHKE等[4]指出,仅有三分之一的性施虐障碍患者在量刑时被诊断出来。
构建具有良好信效度的性施(受)虐的诊断标准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国外,性犯罪者的诊断结果可能决定其是否获得假释[18]。NELDSONGRAY[42]主张一个信效度良好的诊断标准的前提和关键是确立诊断标准的信度。MARSHALL等[18]建议诊断标准的信度应达到0.80以上,否则可能导致错误的假释决策而给社会安全带来危害。LEVENSON[43]的研究发现,性施虐障碍诊断标准的评估者信度仅为0.30,MARSHALL等[41]的研究中,评估者信度甚至仅为0.14。对此,NITSCHKE等[4]认为诊断标准可采用结构化的维度来表述,有利于提高诊断的一致性。同勃起测量刺激体系的构建一样,为了构建有效的诊断标准结构化维度,必须对性施(受)虐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具体表现形式有充分的了解。对此,已有一些学者采用调查法进行研究[1-3],但由于这些研究均为自上而下的调查,可能漏掉研究者注意范围以外的重要信息,因此还是应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如扎根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探讨。
3 性施(受)虐的分类与症状表现
3.1 性施(受)虐的分类
有学者[44]指出,知情同意的性虐和法医学视野下严重的性施虐有着明显区别。结合现有研究提出的性施(受)虐的概念和现有的诊断标准,可将其从整体上分为两类,即达到诊断标准的病态的性施(受)虐,以及未达到诊断标准的性施(受)虐;或者从SSC原则出发,将其分为不符合SSC原则和符合SSC原则的两种性施(受)虐。未达诊断标准或符合SSC原则的性施(受)虐可被称为BDSM[绑缚与调教(Bondage & Discipline,B/D)、支配与臣服(Domination & Submission,D/S)、施虐与受虐(Sadism & Masochism,S/M)的综合术语]或“虐恋”[9],而达到诊断标准或不符合SSC原则的则可被称为性施(受)虐障碍或施虐型性犯罪行为、危险或掠夺性的性施虐[28]、严重的性施虐[4]等。还有一个灰色地带,即不符合SSC原则但未达诊断标准的病程标准(如DSM-Ⅴ的6个月)的性施(受)虐行为,虽然这类性虐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但已经存在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另外应注意到,尽管结合SSC原则和DSM等诊断标准可将性施(受)虐人群大致分为两类,但两种性虐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相似,只是程度不同。
探讨性施(受)虐分类的意义在于提高相关研究的内、外部效度,从而保证研究结论本身可靠,并且能应用于实际工作。FEDOROFF[45]指出,研究者们自发地仅以符合SSC原则和不符合SSC原则这两种性施(受)虐中的一种作为研究对象,但类似SETO等[46]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样本的选取、具体操作的思路和对结果的解释都存在问题,例如:选择的被试为BDSM参与者,却仅呈现不符合SSC原则的有关暴力和虐待的刺激,如同前文所述,这类实验刺激甚至对性施(受)虐障碍患者不具有针对性,更无法利用BDSM参与者(非患者)的被试来获得准确的结论。由此也可以看出,前述性施(受)虐的评估与诊断存在的问题与对性施(受)虐的分类不明确有关。此外,为何有些性施(受)虐者仅属于爱好者,有些性施(受)虐者则发展成性施(受)虐障碍甚至是犯罪或自杀行为的问题也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3.2 性施(受)虐的症状表现
3.2.1 性施(受)虐的性行为
性施(受)虐的主要症状为通过受苦或使他人受苦激起性唤起,这种性唤起可表现为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有时一个主体可同时表现出性施虐和性受虐倾向,ABEL等[47]的研究发现,有18%的施虐型性犯罪者同时也是性受虐者。现实中,性施(受)虐偏好者群体也存在许多“双属性者(switch)”。DSM等诊断标准被认为过于模糊,与其未能明确列举具体的症状表现有关。
从现有调查研究[1,3]和案例报道[36,48-53]可以看出,不同研究中的性施(受)虐行为有一定的重叠,均包括羞辱、捆绑、肉体折磨、口中塞物、支配与控制、易装、恋物等。如前所述,两种类型的性施(受)虐之间没有明确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了解性施(受)虐者性行为的特征主要有助于评估量表、勃起测量性刺激体系和诊断标准的构建,辅助将性施(受)虐者从其他人群中筛选出来,而不能说明那些仅实施符合SSC原则的性虐行为的人没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
3.2.2 性施(受)虐者临床意义上的痛苦与社会功能失调
性施(受)虐是否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以及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是评估和诊断性施(受)虐的重要依据,也是采用有效手段开展临床治疗和罪犯矫治、康复的切入点。
近年来一些调查研究发现,性施(受)虐者的心理健康水平与普通人无异,甚至优于普通人,如:WISMEIJER等[2]研究结果显示,性施(受)虐组对拒绝的敏感度显著低于控制组(P<0.001),且有着更高的主观幸福感(P<0.05);RICHTERS等[1]研究结果显示,性施(受)虐组被试并非更可能有性障碍或更容易不愉快和焦虑,相反,性施(受)虐组中男性被试的心理压力值低于控制组男性被试(P<0.05);PASCOAL等[3]的研究结果显示,性施(受)虐组中男性被试在性功能方面的压力小于控制组。刘瑛等[50]报道的性施虐障碍患者人际关系尚可,还因为会弹吉他,经常接触许多女性。
与此同时,仍有不少研究指出,性施(受)虐者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或社会功能受损,如NITSCHKE等[4]发现,患有性施虐障碍的性犯罪者比普通性犯罪者表现出更多的性欲倒错症状,包括性受虐障碍、窥阴癖、恋物症、露阴癖。ROUSH等[54]调查了321名性施(受)虐者,发现37.4%的被试有过自杀意念,且在积极与消极自杀意念量表(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Suicide Ideation Inventory,PANSI)上的得分高于在校大学生群体(P<0.001)。BROWN等[55]研究报道,12%的性施(受)虐者有过自杀意图,且在男性参与者中,自杀技能在性虐行为和自杀意图的正相关关系中起调节作用(P<0.01)。
此外,赵桂芬[51]对性侵害或施虐系列杀人案件的分析指出,犯罪者绝大多数朋友较少,处于离婚状态或夫妻关系紧张;NITSCHKE等[4]以德国法医精神病院的535名患者为被试,发现性施虐障碍犯罪者存在不良社会化,且在审判时被诊断者比未诊断者不良社会化的比例更高(P<0.05);PFATTHEICHER等[56]的研究发现,性施虐者特别有可能实施反社会惩罚,即对群体中的合作者实施惩罚,尤其是当他们感到自我(存在性)受到威胁时。
4 性施(受)虐的心理学和生物学机制
了解性施(受)虐的心理学和生物学机制是提供自杀危机干预、临床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的前提。同时,为提高相关案件的侦破效率,也有必要分析性施(受)虐者的人格特征[51],如CANTER[57]提出从犯罪现场信息推测犯罪者特征可采用人格理论、心理动力理论等分析工具,其中人格理论是核心工具。
4.1 性施(受)虐者的人格
有研究分析了性施(受)虐者的人格,结论各异。WISMEIJER等[2]研究结果显示,性施(受)虐组比控制组具有更低的神经质(P<0.001)、随和性(P<0.001),以及更高的外向性(P<0.05)、尽责性(P<0.001)和开放性(P<0.001)。杨张祥等[24]的研究发现,施虐特质是独立于冲动性人格的心理特质,有施虐特质的个体不一定具备冲动性人格。CONNOLLY[58]的研究也发现,性施(受)虐者在严重人格病理学方面的测量得分并未处于异常水平。相反,ROBERTSON等[7]研究指出,性施虐倾向与病态人格显著相关(n=599,P<0.01)。NITSCHKE等[4]研究发现,有30.7%的施虐型性犯罪者同时患有反社会人格障碍。赵桂芬[51]研究的案例中有78.3%的犯罪者性格内向,话少、孤僻、懦弱、自卑、自闭。
4.2 性施(受)虐的心理动力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性施(受)虐冲动是从掌控的本能中产生的[15]。主体通过掌控客体获得满足,当个体体会不到足够的满足时,掌控的本能会转化为一种破坏力——性施虐;而为了对自身进行掌控,个体发展出性受虐的冲动[16]。可以看出,性施虐是一种源于对满足感的渴求。类似的观点是,性施(受)虐是个体维持与客体关系的手段,并非来源于侵略的本能[31,59-60]。弗洛伊德认为受虐性是女性的基本特质。在此基础上,海伦妮·多伊奇(HELENE DEUTSCH)认为,受虐性是女性的特殊标志,是女性气质的基础,女性由于特殊生理构造特征注定其具有受虐性的特征,女性受虐性的发展与外界环境尤其是她与父亲的关系息息相关。此外,青春前期女孩之间的关系常表现为一种互补的形式,并具有受虐的特征,即一方积极主动(施虐),另一方消极被动(受虐),这种施虐-受虐的特征在多数情况下会延续到青春期,并决定着后来异性恋的发展[61]。也就是说,性施(受)虐倾向与个体的客体关系有关。同时,精神分析理论强调个体童年期经历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因而个体性施(受)虐特质往往与童年经历有关。有学者引用阿德勒的理论指出,童年经历、自卑心理和社会文化语境是性施(受)虐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62]。类似地,有学者[63]对美国女诗人艾米莉·狄金森的作品和生平进行分析指出,艾米莉的虐恋情结来自恋父的负罪感,而艾米莉在童年与母亲关系紧张。NITSCHKE等[4]发现,相比普通性犯罪者,性施虐障碍犯罪者有被父母或养育者忽视成长史的比例更高,但差异并不显著(P=0.0803)。卢铁吾[48]报道的案例中,犯罪者是在经过两次失恋的精神刺激后产生了性欲冲动,并形成与对异性进行暴力报复联系在一起的病态心理,致使严重丧失理智,以对异性施加暴力造成对方痛苦,乃至残忍杀害异性来发泄自己的性欲和对异性的怨恨。
此外,不少学者假设性施(受)虐源自童年的性侵犯经历。YOST和HUNTER[64]的研究确实证实了童年性侵犯经历和成年后性异常之间有关系。类似的,国内一项研究以辽宁某师范大学学生为被试,研究儿童期受虐待与攻击行为之间的关系,其中儿童期受虐待包括性受虐,结果显示,儿童期性受虐能够正向直接预测个体的攻击性[65]。但开展于澳大利亚的研究[1]发现,性施(受)虐被试并非比普通被试在16岁以前有更多的受性侵经历。MYERS等[66]的研究也发现,22名少年性谋杀罪犯中仅有2名(9%)在儿童期有过性受虐的经历。
4.3 性施(受)虐的生物学机制
有学者[67]指出,性欲倒错可能与性激素水平、睾酮水平、染色体组成有关。BRIKEN等[68]对13名性谋杀罪犯进行染色体分析,其中3名有XYY染色体异常,且均被诊断为性施虐障碍。LAUERMA[69]报道的性谋杀罪犯染色体为XXY型,作案时手段残忍,罪犯自述从小就幻想实施残暴型的性行为,并因为这种幻想感到痛苦不堪。LANGEVIN等[70]的研究指出,40%的性施虐犯罪组被试的右脑有侧脑室颞角扩张的情况,而仅有11%的非性施虐犯罪组被试和13%的控制组被试存在这种情况。RAINE[71]发现,前额叶损伤会导致性攻击,颞叶损伤则可能导致性异常和性取向的改变。生物学因素不是性施(受)虐唯一的促成因素,如LAUERMA[69]报道的案例中,罪犯除染色体异常外,还有童年暴力、对母亲的仇恨等促成因素[37],但分析性施(受)虐的生物学因素仍然对犯罪动机的理解以及治疗、康复等有重要意义。
5 司法处置与临床干预
司法领域在性施虐行为的处理上存在困难[72],且目前没有以科研为基础的专门用于性施虐癖治疗、康复的项目[4],也没有针对性施(受)虐的犯罪和自伤、自杀防治项目。同时,临床工作者对性施(受)虐偏好有歧视是常见现象,对“症状”的治疗效果常常也很不理想[73]。
5.1 司法处置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性施(受)虐障碍大多不会减轻对犯罪者的量刑。MYERS等[66]报道的22例青少年性犯罪个案中,13例判处无期徒刑,9例判处4~50年刑期,平均刑期为19.7年,其中1例以其精神病态作为辩护依据,但最后未被认定患有损害其对犯罪行为负责能力的精神疾病。龙斌[72]认为,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不因其非正常的性欲要求而认定为精神病患者,更不能因此认定其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性施虐行为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性施虐行为入罪前,因法律条文的缺失而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对性施虐行为进行处理,仅能对于包含其他行为的性施虐行为将性施虐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而性施虐行为入罪后,对于在性施虐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情形,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或过失死亡的性施虐行为,按性虐待犯罪的重罪情节处罚。雷昕等[74]报道的1例性施虐致死案中,犯罪者在同性恋网站上寻找能够玩性窒息的“奴”,并给予报酬,6名应征者被犯罪者实施悬吊后死亡。犯罪者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表示与受害者只是“玩游戏”。其辩护人表示受害者属于性指向障碍患者,有为了获取性快感愿意选择这种死亡方式的可能,受害者作为成年人可以预见死亡的结果,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犯罪者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因其患有指向性功能障碍,属于病态,应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中,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进行行为鉴定,鉴定意见为犯罪者有性取向功能障碍(犯罪者和受害者均为男性),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举证,可完整认定犯罪者致死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家华等[36]也认为性施(受)虐障碍患者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因此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孙家华等[36]报道的2例性施虐性毁容及伤体癖和2例色情杀人狂均被判刑,此外,其报道的3例性窒息性自虐癖均被法医认定为自杀,医学诊断均为性窒息性缢死。LEIGH[75]在对性虐刑事立法的分析中指出,性受虐者的同意要建立在其完全了解性虐行为实质性的基础上,且应以道德主张对性受虐者的同意进行限制。
相反的观点是认同受害者同意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方军[76]不赞同性施虐构成重伤被认为具有可罚性,认为法律对极其私密的个人生活领域理当保持克制和宽容,因此,性受虐者对于性虐的同意理当是有效的同意,不应当因为受害者以及行为人的性癖好违背所谓的良善性禁忌而导致对自身的伤害同意无效,对于受害者同意的决定性界限仍然在于是否侵犯了除受害者自身法益以外的其他法益。叶涵[77]主张结合受害者主观上承诺的范畴加以分析,认为若受害者主观上承诺的范畴,即对于行为结果的承诺仅限于一般伤害,未预料到轻伤甚至重伤结果,则该承诺因超出承诺预期而无效,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行为处理;若受害者主观上承诺的范畴就包括了结果上的轻伤或者重伤,则当认可这一放弃身体法益的承诺会损及整体社会公共秩序时,便当受到禁止,相反,若无损于公共利益甚至有益于公共利益,便当不受禁止。就性虐问题而言,若满足受害者承诺的有效要件,便属于私主体自由选择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介入追责。
在民事案件中,孙家华等[36]报道的单纯性受虐癖和性施虐癖当事人的离婚案均被司法部门判决离婚。而李琳琳[78]认为,若婚内发生轻微性虐,取得证据的难度较大,且由于受害者可能隐瞒受害事实,长期的婚内性虐或造成轻伤以上的婚内性虐可能不构成犯罪,受害者若提起诉讼,主要以引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程序启动。
综上,关于性施(受)虐司法处置的讨论重点在于性施虐障碍是否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以及受害者同意是否属于有效同意。性施虐障碍同其他类型精神病态一同列入精神异常的范畴,与其他精神病态的关键区别在于患者的“自知力”,由于性施虐障碍患者与“自知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的精神疾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等)不同,因此被大多数学者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受害者事前同意也不能成为性施虐障碍犯罪者的违法阻却事由,实际工作中也并未因性施虐障碍而对犯罪者从轻处理。另一方面,虽然已有学者[72,74,76-77]讨论性受虐者同意的有效性,却并无学者从性受虐者是否患有性受虐障碍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即患有性受虐障碍的受害者与普通受害者的“同意”是否具有相同效力。由于性虐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制造双方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尤其是在性虐的角色扮演行为中,“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愿实质不明确,因此性受虐者“同意”的性质是复杂的。
关于性施(受)虐司法处置的讨论的另一点局限在于,讨论范围主要集中在性犯罪领域,忽视了其他类型案件的讨论。目前虽已有研究讨论婚内性受虐者维护自身法益的问题[78],实际工作中也认可性施(受)虐障碍为离婚事由,但对离婚过错行为的认定及其他类型案件司法处置问题的讨论非常欠缺。如曾有女性在性施(受)虐偏好者线上社区向用户发问,其丈夫与一位性受虐者保持稳定的性施(受)虐关系,丈夫辩解未发生过性关系,是否可信?若提起诉讼离婚,能否认定丈夫有过错行为?又如性受虐者以散布性施虐者隐私,或指控性施虐者对其造成人身伤害等,胁迫性施虐者与其保持性虐关系的案件,再如性施虐者与性受虐者长期从事病态的性虐行为,致性受虐者自杀的案件等,因当事人均可能患有性施(受)虐障碍且发生过实际的性虐行为,案件性质特殊而复杂,均待相关研究深入探讨,尤其是结合法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的跨学科研究。
5.2 临床干预
对性施(受)虐偏好的临床干预主要存在于心理健康服务、自杀危机干预、精神科治疗和犯罪矫治工作领域。
在德国,所有关押的性犯罪者均接受相似项目的治疗,包括规律的团体心理治疗和个体心理治疗,性施虐障碍患者未接受区别于其他性犯罪者的干预。性犯罪者根据具体情况被关押在不同安全系数的医院或机构,患有性施虐障碍的性犯罪者常反复地从安全系数较低的关押机构转回到安全系数较高的法医精神病院,他们比普通性犯罪者的住院时间更长,在转院到中等安全性医院之后或缓刑释放期间更难以自我调整,并且可能由于未能在审判时就被诊断出来,在关押到法医精神病院后才被诊断出来的性施虐障碍患者的住院时间比审判时就被诊断出来的长,再入院概率高[4]。由此可以看出有效诊断性施虐障碍的重要性。方萌[79]对54例男性强奸犯罪者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男性强奸犯罪者多存在性心理异常,认可男性对女性的主导地位,不需要尊重女性,方萌建议对强奸犯罪者提供应对焦虑情绪的心理教育,对刑满释放的男性强奸犯罪者应提供正确性认知和对焦虑情绪的心理干预。宋平等[80]针对青少年强奸犯罪者的共情特点,提出应对其低共情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训练。患有性施虐障碍的性犯罪者不仅需要专门的治疗和康复项目,且这些项目不应仅针对性施虐障碍本身,还应包括情绪管理、社会适应等。由于未构成犯罪的性虐行为与施虐型性犯罪行为虽然程度不同,但表现形式是类似的,因此这对普通性施(受)虐患者和普通性施(受)虐偏好者的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方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BRIKEN等[81]基于生理学理论的研究提出抗雄激素可能有助于控制性侵犯性冲动行为。MASAND[82]报道了1例抑郁的性受虐个案,患者每天服用40 mg氟西汀以控制抑郁和性滥交的症状,患者服药1d后,停止了性滥交行为,但在持续服用氟西汀5个月后,患者主动停止服药,并表示服药会使他失去性带来的快乐。万承龙等[83]对12例性偏好障碍患者(10例为恋物症,2例为异装症)采用综合治疗方法,包括早期抗抑郁剂和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的使用、一般性疏导、认知行为疗法、领悟疗法,除未成年的性知识缺乏者治疗效果显著以外,其他治疗效果不容乐观。可以看出,药物治疗的效果是有限的。
基于精神分析理论,GROSSMAN[59]指出,临床上治疗师忽略了破坏的本能与保持客体关系的本能的区别,为有效地帮助求助者、理解求助者的动机,应当意识到性施(受)虐并非出于侵略、破坏的冲动,而是出于维持与客体关系的愿望。恋物被认为是BDSM的表现之一[13],陈立成等[84]根据精神分析理论,对1例儿童恋物癖患者采用分析性心理治疗方法,帮助患者对自己的心理动态与病情有所领悟,引导患者采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精神寄托方式,最终患者学习成绩上升,恋物、窃物现象消失。该研究认为单纯的禁止会损害儿童性心理的正常发育。DURKIN[85]提出,对性受虐者进行心理治疗时,应当利用来访者的正移情,治疗师可以延长正移情存在的时间以获得来访者的信任。DURKIN也提出,治疗师要避免陷入自恋的角色,以防过度延长治疗时间。
对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科临床工作,美国的性教育家、咨询师和治疗师协会发布了声明,明确要求专家们不要自动化地对性少数进行病理学方面的干预。对于未诊断为性施(受)虐障碍的患者,让求助者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是更重要的。咨询师或治疗师应当和同行、研究者充分交流,他们有必要学习虐恋亚文化,并让自己对性少数持有一种合理的态度[73]。信息技术的发展对BDSM形成了很大的影响[13,86],尽管此类观点都是基于国外的研究得出的,但国内也似乎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性虐偏好线上社区活跃着大量性施(受)虐者。虽然性虐亚文化在主流文化大背景下逐渐显现[3],但有25%~30%的来访者不会对治疗师谈及他们对性偏好的实践。大部分的心理治疗师都曾接触过透露自己有性施(受)虐经历的来访者,但认为自己有能力处理这类个案的治疗师并不多[87]。有学者[88]指出,要处理性施(受)虐个案,需要治疗师了解目前国内性施(受)虐的基本情况和这个群体所掌握的资源,了解这个群体的价值,能够区分开性施(受)虐和普遍意义上的虐待,能够评估求助者的自我概念,意识到来自外部舆论的压力对求助者的影响,意识到治疗师不必避免与这一类求助者亲密。SPROTT等[73]指出,加入性施(受)虐爱好者社区的个体发生不良事件的机会更小,支持性施(受)虐爱好者了解现有的社区资源能够有效促进其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有效咨询的关键在于觉察可能存在的反移情以及对个体性兴趣选择权的尊重。方刚[89]认为,针对“性变态”与“性心理问题”,咨询师应引导来访者意识到自己现在的状态是被观念所害,需要改变的不是自己的性行为,而是面对社会标签与负面压力时的心态。当本人感受到痛苦,且这种痛苦在于违背社会习俗、道德标准以及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的自责时,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咨询师要帮助其勇敢而机智地选择自己的生活。SPROTT等[73]对1例开放关系与性受虐夫妻采用辩证行为疗法,帮助性施(受)虐者的伴侣提高应对能力和对夫妻共同咨询的接受性,促进了双方对彼此的理解,改善了夫妻关系。此外,王泽荣等[53]对1例性受虐障碍患者采用想象性内隐致敏法和自我控制法,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求助者改接受性虐为想象受虐,逐渐摆脱性施虐障碍性伴侣的依赖,与其他异性建立关注,最终来访者性受虐的冲动与内心痛苦消失了。
然而,针对普通性施(受)虐患者和普通性施(受)虐偏好者的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方法,对性施虐障碍犯罪者的矫治和犯罪防治仅能提供一个初步的思路,所有关于性施(受)虐治疗的研究均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治疗体系,研究结论的应用性较差。
6 展 望
现有关于性施(受)虐的研究存在许多局限。现有研究对性施(受)虐的定义不够全面,无符合本土性施(受)虐群体实际情况的定义。现有评估性施(受)虐的量表不够准确,缺乏针对性受虐者的评估工具,也缺乏针对普通性施(受)虐偏好者的标准化评估工具;现有勃起测量的性刺激体系不够完整、全面,也不能体现性施(受)虐行为的核心要素;缺乏将犯罪现场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结合起来评估当事人性施(受)虐的方法;缺乏对性幻想的标准化评估方法,也未能解决评估危险的性幻想转化为实际犯罪行为的概率问题。现有诊断标准信度太低,影响诊断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目前研究对性施(受)虐的分类不够明确,影响相关研究内、外部效度,有碍评估诊断方法的确立。缺乏自下而上的研究,可能导致研究者漏掉其未注意到的有价值的信息,影响对性施(受)虐行为核心要素和具体表现形式的全面认识。现有研究缺乏从受害者是否患有性受虐障碍的角度对受害者同意有效性的讨论,也忽视了对性犯罪以外其他类型案件的讨论。现有研究未建立专门针对性施虐障碍犯罪者的矫治项目,也缺乏完整的针对性施(受)虐的治疗体系。
未来应以本土性施(受)虐偏好者、性施(受)虐障碍患者为研究对象,开展自下而上的研究,如扎根理论研究,探讨性施(受)虐行为的核心要素和表现形式,从而更准确地定义性施(受)虐,明确性施(受)虐的分类,并构建更有针对性的量表,更全面、清晰的勃起测量性刺激体系,以及更准确、有效的诊断标准,且量表和性刺激体系应实现性施虐和性受虐评估一体化。
应进一步关注性施(受)虐者成长史,探讨结合犯罪现场信息对犯罪者进行评估的方法,构建对性施(受)虐者性幻想及其转化为实际犯罪行为概率的标准化评估方法。探讨性施(受)虐形成过程[7],关注个体在从事性施(受)虐行为与不从事性施(受)虐行为两个不同阶段之间在性压力等其他问题上表现的不同可能对此有帮助。
应进一步展开受害者同意有效性的讨论,结合受害者是否患有性受虐障碍剖析相关问题,开展跨学科的研究有助于该问题的讨论。
未来开展研究时应注意将符合和不符合诊断标准的性施(受)虐者一同纳入研究范围,考察两种性施(受)虐者的共性和差异性,要探讨为何有些性施(受)虐者仅将其作为爱好,而有些则发展成精神疾病,甚至是犯罪行为。
未来还应开展专门针对性施(受)虐者治疗和康复体系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治疗方法的应用价值。关注个体性施(受)虐与其他个体特质之间如何相互影响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个体的某种特质可能对性施(受)虐倾向与性施(受)虐障碍、性犯罪或自杀行为有调节作用,那么培养这种特质可能是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