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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巴基斯坦海洋科技合作:挑战与出路*

2020-11-28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18期
关键词:中巴巴基斯坦海洋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12)

中国与巴基斯坦的海洋科技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合作历史悠久,基础深厚。随着双方全天候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双方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方向更加明确,其中,海洋科技合作已成为双方战略合作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下,回顾双方开展海洋科技合作的基础和成果,分析目前双方开展海洋科技合作面临的挑战和出路,对未来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1.中巴海洋科技合作的基础

1.1 政治基础好,为双方海洋科技合作提供良好环境

在201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海上合作,在维护航行安全、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开展海洋科研、保护环境等领域深入开展合作。双方同意两国在巴基斯坦建设联合海洋科学研究中心[1]。在201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加强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新时代更紧密中巴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中指出,双方同意加强在海洋事务上的政策对话和战略沟通。双方同意继续在航行安全、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保持紧密合作[2]。由此可见,中巴海洋科技领域的合作是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举措;而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也为双方科技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合作的顺利推进。

1.2 地理位置重要,是“一带一路”重要连接国家

“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东北部与我国新疆毗连,南濒阿拉伯海,紧邻波斯湾出口。尤其是位于巴基斯坦西侧的瓜达尔港,它位于波斯湾咽喉附近,紧扼从非洲、欧洲经红海、霍尔木兹海峡、波斯湾通往东亚、太平洋地区数条海上重要航线的咽喉[3]。“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一条线路经新疆出境后,至巴基斯坦东北部;“21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个重点方向则途经巴基斯坦沿海的瓜达尔港,巴基斯坦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因此,巴基斯坦可以说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连接国家。加强与巴基斯坦的海洋科技合作能进一步增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联系,为“一带一路”的发展增加科技发展动力。

1.3 与我国海洋科技发展互补性强

巴基斯坦海岸长约1046km,东起印度边界,西至伊朗边界,其专属经济区面积约为25万km2,覆盖整个大陆架和陆坡,以及部分阿拉伯海底,最大深度3250m。巴基斯坦还拥有200~350海里的大陆架,从而获得了约5万km2范围的大陆架面积[4]。巴基斯坦大陆架区域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和碳氢化合物资源[5]。巴基斯坦海域海洋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利用,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过程、特征和养护,贫、富营养环境下的海洋渔业生产力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数据收集和研究;此外,海岸水力学、海洋科技、海洋地质和地球物理的相关研究也非常必要。然而,巴基斯坦目前对这些科学知识的了解非常不足,甚至缺乏,对该区域的油气资源、矿物资源、渔业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不足[6],急需通过开展海洋科技合作来推动其对以上领域的研究。

我国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众多、学科齐全,拥有一批以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为核心的海洋科技队伍,建设了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海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装备了一批设备先进的海洋综合调查船和专业调查船[7],海洋科技发展水平较高。巴基斯坦是我国的传统友好国家,积极开展与巴基斯坦的海洋科技合作不仅能践行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利用我国先进的海洋科技,帮助巴基斯坦进一步探索其专属经济区的海洋资源,开展海洋学合作研究,也有助于我国更好地了解巴基斯坦附近海域独特的气候环境、海洋资源和海洋地质等特征,丰富我国对该区域的科学认识。

2.中巴海洋科技成果

2.1 签署备忘录

2013年原国家海洋局与巴基斯坦科技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科技部海洋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备忘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推动务实合作。在该备忘录的基础上,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建立中巴联合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议定书》,决定共建联合海洋研究中心,为双方合作提供平台支持。此外,中国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等海洋科研机构也先后于2013年3月和2017年初与巴基斯坦国家海洋研究所签订所际协议,确定具体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备忘录的签署为双方开展海洋科技合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双方合作朝着既定轨迹顺利开展。

2.2 建立中巴联合海洋研究中心

2012年,依托巴基斯坦位于卡拉奇的巴基斯坦国家海洋研究所与位于杭州的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巴联合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巴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在中巴海洋科技合作备忘录和中巴中心的支持下,有巴基斯坦留学生来我国进行博士阶段的学习,还有巴方学生受中国政府海洋奖学金资助来华攻读博士学位,为提升巴方海洋能力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未来,中巴中心将成为“一带一路”的合作亮点,为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深化两国利益融合,加强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8]。

2.3 开展联合航次,深化合作研究

2017年12月30日,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和巴基斯坦国家海洋研究所联合开展的印度洋联合考察航次启动。这是中国和巴基斯坦的首次联合考察航次,中巴两国共有70多名科考队员参加。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中国广州地质调查局与巴基斯坦联合组织了印度洋联合海洋地质科学考察。航次期间,巴基斯坦的多个科研机构人员到船与我国海洋科技人员开展深海地质合作交流。开展中巴联合航次不仅有利于双方深化海洋科技合作研究,而且是深化中巴友好合作的重要契机,直接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3.中巴海洋科技合作面临的挑战

3.1 巴方恐怖袭击威胁,社会安全局势恶劣

随着“9·11”恐怖袭击后巴基斯坦加入反恐阵营,以及其国内政治不稳、党派竞争频繁和社会矛盾激烈等因素,给恐怖势力在巴基斯坦的膨胀带来可乘之机,尤其是西北边境地区出现了“塔利班化”的趋势[9]。其次,由于巴基斯坦国内旁遮普族、信德族、普什图族和俾路支族等四大民族的主体民族优势不明显,加上经济发展落后等,使得其国内的民族和精神向心力不足,导致巴基斯坦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猖獗,矛盾和冲突不断。在个别外国势力的煽风点火下,矛盾和冲突势力逐渐衍生为恐怖势力,导致恐怖袭击时有发生。巴基斯坦人有一个共同的宗教认同—伊斯兰教逊尼派。为尽可能淡化民族分裂风险,巴基斯坦一直推崇并强化对逊尼派伊斯兰教的认可。虽然这种政策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民族向心力,但对逊尼派伊斯兰教的过分推崇也导致该宗教在民间的影响力日益加大,且会使巴基斯坦民众更加容易倒向与恐怖主义有紧密联系的原教旨主义。这就导致恐怖主义打着“圣战”的旗号获得广大群众支持,使得巴基斯坦成为恐怖主义的温床。

科技交流和人员培训一直是中巴开展海洋科技合作的重要部分。而从以往在巴基斯坦发生的恐怖袭击分析,中国人正日益被当作恐怖主义袭击的理想目标[10]。在这样的局势下,中国人赴巴基斯坦开展合作将面临巨大压力和风险,这将严重阻碍合作进程。

3.2 巴方基础设施落后,支撑作用不强

海洋科技合作的开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持。巴基斯坦国内还没有一艘专业的海洋科考船,许多海洋科学活动的开展只能依靠小渔船,这就导致其海洋调查活动主要集中在近岸,对远洋和深海的科学调查非常缺乏。其次,巴基斯坦由于发电技术落后,主要依靠传统能源发电,对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不足。截至2013年,巴基斯坦共有各类大中型电厂(站)37 座,其中火电厂31座,大型水电站4 座,核电站2 座。目前,巴基斯坦已安装的电力容量为21000MW,仍然面临着3000MW~5000MW的电力缺口[11],严重且持续的生产生活电力匮乏,导致巴基斯坦经济备受拖累[12]。其次,因恐怖袭击,巴基斯坦通信网络不稳定性极大;而网络基础设施老化能问题,更加重了网络联通问题。我国已经与巴基斯坦共建了中巴中心,巴方的中心位于卡拉奇。未来,为更好地落实中国与巴方合作机制,我国还有可能在巴方建立联合海洋观测站。基础设施的落后将对未来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运转造成不利影响,导致观测站建设周期变长,甚至对未来数据的接收和传输带来不利影响,不能有效支撑双方合作的开展,不利于科技成果产出。

3.3 中巴海洋科技合作平台未形成引领作用

中巴中心作为中巴海洋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以该中心为依托,推动两国在海洋科技各领域的合作,并最终建设成联结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该中心的存在应在推动中巴海洋科技合作中发挥引领作用、窗口作用和连接作用,整合中巴两国海洋科研单位和人才,就重点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等确定具体合作项目的申请和合作研究的开展,推动中巴方海洋科研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而目前,中巴中心的引领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未形成海洋科技合作的凝聚力,导致双方合作效率低下。

4.合作出路分析

4.1 加强安保措施,打造海洋科技合作安全通道

巴方的恐怖袭击给赴巴基斯坦开展科研活动以及进行观测站建设等的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很大程度上阻碍甚至打断了科技合作活动的开展。面对这种情况,从我国方面来说,应建立行前安保培训制度,强化出国人员安保意识;应强制前往巴基斯坦开展科技合作的人员购买全覆盖的人身伤亡保险,对出访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保障。从巴方来说,巴基斯坦应与我国驻巴使馆工作人员建立沟通机制,为我国前往巴基斯坦开展海洋科技的人员提供武装保护和系统安保服务等制定方案,为切实开展海洋科技合作保驾护航。

4.2 以多元合作加强巴基斯坦基础设施建设,反哺海洋科技合作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以互联互通为着力点,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打造多元合作平台,旨在实现共赢共享发展[13]。巴基斯坦电力、网络和海洋科考船等基础设施的落后和缺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海洋科技合作的推进,仅从促进海洋科技发展层面鼓励合作的开展已经不能满足双方推动合作进程的需求。在这一形势下,应该多管齐下,鼓励我国企业积极与巴基斯坦开展合作,投资建设巴基斯坦的电力、网络和造船等项目,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条件。中巴多元合作既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又能促进巴基斯坦的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还能为中巴海洋科技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进而反哺中巴海洋科技合作。

4.3 建立合作协调机制,优化合作项目和成果管理

中巴中心平台未发挥出引领作用,关键原因是合作协调机制的缺失。从国家层面上来说,两国已经为中巴海洋科技的发展搭建了良好平台。具体执行上,需要建立合作协调机制,由中巴中心牵头,统筹安排海洋科研单位加入中巴海洋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并统筹和协调资源,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展。由中巴中心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各部门、各省市和各高校的人员和资源来推动项目的申请和执行,并进行绩效管理和成果考核,使合作落到实处,从而产生满足两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效果。为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申请和执行,还应该改革、健全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内容,科学加入国际科技合作的相关指标,制定一套科学、完备且适应国际科技合作特点核发展趋势的指标体系[14],提高合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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