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性贸易对企业的利与弊
2020-11-27张宇翔
张宇翔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0
在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筹融资业务是维持和提高企业资产增值能力的一种方式。筹融资业务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发展资金,从而有利于其投资扩张,拓宽自身发展领域。恰当的融资渠道可以控制企业融资成本和费用,合理的融资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随着企业筹融资标准的提出和发展,企业对筹融资管理更加重视,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进一步有效规范融资方式,尽最大可能减少融资风险。
融资方式一般可区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类。内部融资可以通过企业本身利润及留存收益的积累实现现金流的增加,风险较小。外部融资则积极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形式,更大程度地增加资本流动性并实现更为有效的资金配置。外部融资中最便捷的是直接向银行进行借款,由于银行给中小企业放贷的风险远大于放贷给大型国有企业,同时受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的限制,银行贷款利率却不能无限上浮,因此大部分银行不愿意贷给高风险的中小企业[1]。中小型企业为解决难以从银行取得借款的困境,衍生出融资性贸易行为。
1 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分类
融资性贸易是指中小型企业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合作,让大中型国有企业加入贸易融资链条,以大中型国有企业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借用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良好银行信用,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融资性贸易主要类型如下:
(1)托盘贸易模式: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在托盘贸易中,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签订合同,托盘方付款给售货企业但不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而是由企业将货物卖给实际买方。
(2)循环交易模式:是指在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多个内容相同的销售合同,以帮助融资方在一定时间内取得资金使用权的商品的货物流转回路,不存在实际的货物流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企业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取得货物的使用权。
(3)仓储保管模式:是指用资人通过关联公司、借助买卖、仓储、租赁等合同关系,实现融资目的。
(4)保理业务模式: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款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5)信用证模式:具体表现为,企业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虚构交易,并以虚构的交易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向银行申请信用证,从而获得低息融资[2]。
2 融资性贸易的利弊分析
融资性贸易具有其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可以缓解中小型企业资金不足的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动力。而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较为灵活,对市场的反馈比较灵敏,国有企业通过融资性贸易一是可以弥补主业缺陷,拓宽业务通道,尽快加入各种商业形式,对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二是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国有企业无需过多地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即可以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由此,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但近年来,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业务领域连续发生信用违约、商业欺诈、货物丢失,从而产生多起法律纠纷案件,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以及名誉上的损失。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弊端:
2.1 存在经营风险的弊端
在融资贸易业务中,国有企业不需要苦心经营拓宽市场,也不需要承担货物交付的风险。面对指标压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考核目标,贸然涌入陌生的市场领域。但是对于进入的产品市场和行业却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优势,缺乏对市场状况和价格趋势的了解,缺乏风险规避措施和止损计划。仅依靠客户操作,在经营业务中几乎丧失主动权。
同时,依靠融资性贸易快速完成的指标目标,一方面可能增大日后的指标压力,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影响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发展方向。即使企业经营良好,因有大量资金被用于贸易融资,致使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主业,无法维持企业的可持续运营。因此,融资性贸易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和弊端。
2.2 存在资金风险的弊端
根据合同进行的融资交易,通常来说,国有企业收取一部分定金或抵押资产后,便将从供应商购买商品的全部资金预先支付,而客户则负责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和收发。国有企业无法控制资金或控制货物的权利,因此只能被动地敦促对方按时还款。在这方面,国有企业缺乏类似银行业务的制度和密切监控。资本结算无法在监管能力范围内进行控制,客户帐户也无法实时监控。只有表面的监督,资金是否能足额回收存在隐患。一旦对方无法偿还,国有企业往往成为最后的付款人,承担巨额损失。尽管有一些抵押资产,但它们往往是无效的,无法实际变现,或者由于质量差而无法收回,这使国有企业蒙受了巨大的资金损失。
2.3 存在法律风险的弊端
融资交易形式多样,操作繁杂,单据复杂且格式尚无统一标准,从制度上也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国有企业参与实物贸易的能力不强,对商品的控制也很弱。同一批次的货物有可能进行循环周转,也可能没有基础的贸易业务即开具虚假仓单。以这种方式形成的交易没有商业实质,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3 融资性贸易案例解析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以成品油购进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型企业,可能会在不知情或不清楚后果的情况下成为他方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我方下属某石油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油品购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石油公司向该贸易公司全年订购汽油、柴油,价格随行就市、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签订以后,我方石油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例履行了其义务,并付清所有货款。至此,双方再未发生业务往来,账款两清。合约义务时间结束后,我方却收到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寄发过来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我方石油公司确认该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知书中指出:贸易公司将对我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并列明合同编号、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以及发票号码。我方石油公司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并作出了如下应对措施:首先,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查询有无对应的合同编号,并将合同印章与我方印章进行比对;其次,对双方的账面往来进行核对,理清是否存在未结款项;最后,在税务局相关网站查询是否存在通知书列明的发票号码。经查明,我方石油公司与该贸易公司已账款两清,贸易公司存在伪造我方合同印章以及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此,我方石油公司未在《卖方确认回执》上盖章确认,并立即与该贸易公司取得联系,指出其伪造我方印章以及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要求该贸易公司向我方发表致歉声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我公司声誉、避免损失,并立即将该贸易公司加入供应商黑名单,禁止与其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随后,该贸易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抄送保理公司。我方石油公司据理力争的行为,坚决维护了我方利益,明确表示贸易公司涉嫌伪造印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行为已经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同时建议某保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该贸易公司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此后,某保理公司再未向我方主张债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由此案例分析,我方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主要风险有:
第一,供应商和客户两方私下串通,分别与我方同时签订购进和销售合同(上下游可能受同一股东控制或是关联企业)合同约定物流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提供(实质往往无货物流转,且我方仅赚取少量价差),从而达到利用我方为供应商、客户之间互相融通资金提供便利的目的。一旦供应商或客户任意一方资金链断裂,我方极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他方凭借与我方的业务合同和相关结算凭据,利用”中石化”品牌信用向金融机构办理保理等融资,使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发放融通资金的担保方。在此种融资业务类型下,供应商往往要求对一批次交易货物,分拆成几份合同或开具几张发票,未签合同即要我方签收发票等要求。
第三,利用我方出借资产,形成质押担保物骗取融资。
上述融资性贸易业务,发生纠纷时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损失追偿十分困难,而即使得到法院支持,对方单位往往没有偿还能力,无法进行追偿。
4 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融资性贸易行为中存在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对于必须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企业,应通过做好法律尽职调查、规范合同条款签订、跟踪合同条款落地、加强标的实物管控、建立合同违约应急措施等手段做好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如下:
4.1 严格资信调查及审核工作
加强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资质审核与审查,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核实对方工商登记信息,核查上下游交易对手有无存在关联关系。首次与供应商或客户开展大单贸易,对于交易对手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的,必须由法律、业务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安排进行实地走访考察,调查交易对方的经营情况、财务资产状况、信用情况、业主盈利能力、业务风险偏好、购销商品是否具备真实商业实质等,以全面分析贸易背后的目的和风险,必要时委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
4.2 规范合同条款并严肃执行
贸易合同采用我方标准合同文本,并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制度。首先,对于购进合同,应约定“货到付款”,对于销售合同,应约定“款到发货”,且收、付款账户等信息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示。其次,在贸易性合同中增加约束融资风险的条款或附件,同时为降低资金风险,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合作方落实相关担保措施或抵押登记手续或由合作方提交足额保证金,为我方债权设置价值充分的担保措施。最后,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必须严格审批,严禁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及条款,如确需变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同时实现法律风险转移[3]。
4.3 严格内控关键节点的落实
第一,严格信用销售管理。严格执行中石化相关管理要求,坚持“先款后货”,严禁擅自开展信用销。第二,严格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定期评价与动态机制,对违反双方关于融资贸易合同约定、擅自利用与我方合同及结算单据办理融资且拒不整改的劣质供应商要立即终止与其合作。第三,严格商品入库管理。对于实物不进我方仓库的外采外销或收货在公司外仓库的业务,由业务部门对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于存放在公司外部的存货,要有专人值守,业务、财务部门要定期开展函证对账、实地盘点和检查,确保存货数质量安全,账实、账账相符。第四,严格对外付款管理。所有对外付款业务,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严格审核付款条件和结算账期,对于已完成入库操作,物流、出入库、发票等单据齐全的业务方可办理付款。
4.4 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对性质特殊且交易金额较大的业务事项,业务、财务、物流、法律等部门应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资质、业务事项的潜在风险等进行评估。二是建立预警管理机制,对系统内、外发生的案例,及时组织进行案例分析,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执行。三是动态监控异常交易情况。加强对业务异常情况的审查,特别要监控交易量突然增大、上下游单位相互引荐等业务。
4.5 建立合同违约应急措施
如果客户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及时与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法律程序,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保全上下游公司财产、追加书面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谈判筹码,并力争取得其他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以降低我方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并为后续诉讼事宜做好准备。
5 结语
由于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十分契合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融资性贸易的快速发展,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对于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来说,该业务获得的利益与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企业需要谨慎开展融资性贸易,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减少相应的风险。若企业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未建立风险管控及应急机制,建议国有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监管要求,不要参与融资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