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有关问题探讨
2020-11-27山东省农药检定所信洪波迟归兵王海燕
文/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信洪波 迟归兵 王海燕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积极有序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经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4.1 万个,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供探讨交流。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者
新《条例》施行前,可以经营农药的主体有八类,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新《条例》设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经营农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经营农药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个人是否可以经营农药,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 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只有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可以无照进行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因此,以个人名义、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二、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 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 平方米,提供营业、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场所面积应当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如果以村民或者社区居民自有的房屋作为经营仓储场所,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可以由村委会或者街道办等单位提供房屋权属,不属于非法建筑,可以作为合法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使用证明的情况说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城市拆迁,一些地方存在私自加盖、乱搭乱建、电气燃气线路不规范等现象,这种情况下经营存储农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要着重审查其仓储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居民区、高压电线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部位的之间的距离,如果间隔距离过近,而其仓储经营场所本身的防护条件又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审查通过,确需通过时,申请者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与合格的防护条件。另外,在实地核查时,要尽可能多地获取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作为存档材料备查。
三、经营人员
具有果树、园艺、林学等专业,或者所学专业为其他相关专业,但能证明其学习过农药、植物保护等专业课程的,可以认为符合许可的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需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对于两年从业时间的认定,可以由其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者进行自我承诺等。
四、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 年第7 号)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申请者除了提供废弃物回收设施与处置制度等证明材料外,今后还须提供其与农药购买者、农药生产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废弃物处置企业(单位)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废弃物回收处置协议或者约定等书面材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实现农药经营许可与审批后监管环节的有效对接,切实将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五、电子台账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要求是明确具体的。对于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可以引导农药经营者使用政府部门统一开发、免费提供的管理信息平台,也可以自行购买使用商业公司的软件。总的要求是满足记录购进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购进销售日期等基本功能。电子台账也需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