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研究
2020-11-27邱冰
邱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广东 珠海 519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必须要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才能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这是新常态下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纲领性目标和重大理论创新。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了新常态下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必要性,指出了当前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以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从而推动县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新常态下,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调整国有资产分布以及存量结构,借助产权交易等形式加快企业战略重组,才能实现对国有资产职能和投向的有效监管,不断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促进国民经济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其次,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当前由于国企内部、出资机构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管理和权责不对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改革使资本跨行业流动形势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向效率更高、综合效益更好的行业领域。与此同时,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战略充足的效率;最后,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为保障,以资本和产权为纽带,有效推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监管体制未能实现政企分开
当前我国国资监管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模式,主要特点是以行政代替市场、以管制代替监管。由于我国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既是政府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当事人和决策人。监管主体与交易主体存在重叠,监管职责与出资人职责不分,这种模糊的职能定位难以使监管与运营分开,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公平,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此外,当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会涉及许多机构,如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归属于政府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如部分地方政府实行准入制或会员制,建立地方保护机制等,甚至有些机构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动,严重影响了国资监管正常工作职能的发挥。由于这些机构归属部门不同,信用考评指标也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国资交易行业的行业自律监管功能。
(二)国资监管队伍能力有待加强
国资监管队伍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国有资产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在资本流动性加快的背景下,实现向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向转变,需充分研究利用资本市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划转收购等手段促进相关产业整合,进而增强国有企业的控制力,但当前部分地区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大多数是和财政部门合署办公的,主要由财政部门的领导同时兼任国资部门的领导,其工作员工大多是财政部门的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对资产划转、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不足,加上专业的国资监管人员匮乏,导致国资监管工作效率低下,从而对国资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建设起步时间晚且经验不足,从而出现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象,甚至部分法律仍没有及时修订或废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问题较多,各项法规条例涉及近200多项,一些条款已不适用,法律效力低,国资委纵向指导监督关系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此外,部门分割管理、权利责任不清也是当前国资监管存在的问题。虽然大多数地区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产权交易市场,各部门独立运行,但在跨部门协调和合作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如信息传递不及时等,同时有些部门凭借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过多干涉企业管理,导致政出多门,有些出资人的权力无人行使,难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到负责任管理和监督,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
三、提升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国有资产监管运行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常态下,提升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应创新国有资产监管运行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首先,应准确界定国资委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区分好国资委监管主体与资产交易主体的双重身份。针对县级国有资源相对较少的情况,应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整合资源和企业重组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不断创新国资委监管方式和有效途径;其次,应实现监管和运营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是政府职能,国有资本运营是企业职能,必须实现监管和运营分开。国资监管机构应担负起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履行好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有效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使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朝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最后,应建立科学运行机构,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应全面理顺监管机构与投资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三大职能相互分离,提高国资监管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健全国有资产法律法规,防止因法律缺位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能力
新常态下,提升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应加强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能力。新形势下,要加强国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对专业知识和金融财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掌握,加大力度补足国资监管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的短板,不断提高把握国资监管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能力水平,保证实现国有资产的高质量高水平管理。此外,应加强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结合,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国资监管工作人员不仅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重视与实践的结合,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创造性地采取解决措施,深入一线调研了解国资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全面查找监管工作中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从实践过程中提升国资监管的工作能力和效率,进而推动国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国资监管水平
新常态下,提升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国资监管水平。首先,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国资监管体系,并将监管职权交由各部门分开承担,规范监管标准,加强国资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其次,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废除已不适用、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调整现行有效的规章条例,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建立有效的问责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考评,从而构建中介机构诚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最后,应强化行业自律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监管中的作用,并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统一全国中介行业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模式,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的人才培养,尤其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中介机构错位失职,提升服务效率与水平。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化、统一化的原则进行集中的产权交易,打破“专司国有”的机构壁垒,借助市场化机制不断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多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规范员工行为,进而提升国资监管的工作效率,有序推动国资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常态下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才能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运行水平,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但当前国资监管体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县级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应创新国资监管方式,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国资监管运行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资产配置中的作用。此外,还应加强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国资监管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发展国有经济,促进国有资产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