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2020-11-27王希秀
王希秀
山东潍坊市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潍坊 262200
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方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部门需要正确认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农村土地的具体情况,针对性性制定土地管理策略,并为农民开通渠道,让农民遇到问题及时与政府沟通,有效减少农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提升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率,促进农村的快速发展。
1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零散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了给农民一个更好的保障,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农民们每家根据自己的人口数量和农田距家的距离等分得了一部分土地。但是,随着连续多年的我国人口的增加和耕地数量的不断减少,农民人均土地数量急速下降。我国的农业经济依靠的主要还是传统的农具和设备,而现代设备却几乎没有施展之地,更何谈高效的农业经济,何谈规模生产,何谈市场经济,何谈提高农民的收入呢?
1.2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相对混乱
新中国成立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多次,虽然政策上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在农村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十分混乱。很多荒地现在变成了林地或者耕地,很多过去的林地或者耕地变成了荒地。但这些却缺乏相关部门的登记和确认,在农村的土地使用中经常会出现村民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往往最后还得靠乡村干部进行矛盾化解。还有一些现象是,乡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侵占一些常年被弃用的土地,甚至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侵占农民们的耕地和林地[1]。
1.3 地方政府部门热衷于出卖农村土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搞越好,尤其是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热,通过卖地获得的经济收入已经占据了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较大比例。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曾经的农村如今都已经成为了城市的一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大量的卖地行为产生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土地的不断减少。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当地的财政收入,对出卖农村土地乐此不疲。还有一个导致土地出卖较容易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政府对土地有绝对的征用权,政府可以相对容易的改变土地性质和发布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公告,尤其是对于林地和耕地的征收更是如此。
2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2.1 政府部门强化宅基地审批程序的控制工作
政府部门要想顺利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对农民新建宅基地的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农民新建宅基地需要2/3 村民代表举手同意,并且同意后需要张榜公告,交由国家土地资源局进行统一审批,合理登记。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控制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确保每一户人家不超过两个宅基地,如果出现违法搭建宅基地的行为欢迎群众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土地使用合理。
2.2 政府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阶段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到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宣传,并为农民讲解土地政策、法律制度,让农民遇到不合理情况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承包阶段,每一位农民都要清楚自身的权利,有权利决定对土地的流转期限和流转方式,并对土地补偿款和补偿标准进行互相商讨,有效保证双方利益,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质量[2]。
2.3 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用途进行严格规划
目前,农村土地用途被更改的问题非常严峻,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管理质量。针对此种情况,政府部门要想让土地管理工作得到提升,就需要严格规划农村土地的使用用途。一方面,政府部门加强低土地用途的管理,严厉打击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可以寻求社会成员帮助,欢迎大家举报,对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让其正确认识到错误。另一方面,土地产权者需要提升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土地用途,在使用阶段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规划与使用,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的高效率管理目标。
2.4 优化集体建设用地条件和审批程序
要减少集体建设用地限制条件,对村办企业用地、村民兴办企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及乡镇村公益设施用地,要给予用地指标倾斜。村集体或村民自主投资兴办企业,只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标准,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投资强度),且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依照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标准对被占地农户落实安置补偿和养老保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上报审批。
2.5 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法
出台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农民进城经商,已有稳定收入来源,并购房定居,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除给予货币补偿外,还要给进城人员落实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后顾之忧。对村民移址新建住房后,原旧房未拆除形成的闲置农房,拆除后能整治恢复为成片耕地的,要鼓励村民将旧宅拆除还田,退出土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占地面积部分,要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拆除后不能恢复成耕地的,可依法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相邻农户使用。这样既鼓励村民自行拆除了旧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又节约集约了用地[3]。
3 结语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不断深入,大量建筑拔地而起,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上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了出来。土地作为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可以说是农民们的生存之本,研究土地管理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