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2020-11-26詹兴程姬婉茹
詹兴程 姬婉茹
摘 要:21世纪的今天,人类大步迈进了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的飞速普及和信息资源的飞速传播,使得知识产权这个曾被公众忽视的法律登上了互联网时代最受瞩目的舞台。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正因如此才更有必要对现行的制度进行调整。本文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司法现况,通过研究大陆及英美法系中代表国家的法律制度,探索我国在自媒体时代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恶意诉讼;法律规制
一.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现况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尚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宽泛、笼统,无法应对实践中日益复杂化的恶意诉讼案件,亦无法满足互联网社会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造成司法制度的紊乱。笔者对对2012年至2018年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数量以及对视觉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
(一)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分析
2002-2018年期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裁判文书共有57件,且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015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和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1],分别入选了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远东公司案中更是确定了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四要件: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虽然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极力予以规制,但恶意诉讼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仍是急剧攀升。
再以201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视觉中国(即华盖创意)事件为例。在无讼和openlaw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华盖创意”后,分别检索到5911个和6015个有效的裁判文书,其中超过80%为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纠纷。使用视图化分析判决文书数据,可以看出在2010年后,文書数量开始大幅增加;至2014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图片水印(logo)识别著作权”,彻底启动了视觉中国的诉讼维权模式[2]。截至2015年,文书数量已超过1000个,并于2017年突破1200个。
在检索关键词中加入“恶意诉讼”后,检索数量为374个,其中接近90%的文书集中出现在2014年之后。虽然不少被诉侵权人曾提出华盖创意有涉嫌敲诈和恶意诉讼之嫌,如‘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美莱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3]一案中,一审中被告曾抗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天价经济索赔没有任何证据给予支撑……显示原告假借维护知识产权之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显而易见。”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指导:在图片有水印的情况下,原告取得图片著作权。原告基于此权利提起诉讼,除非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华盖创意不具有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或权利有瑕疵,否则往往判决原告胜诉。
二.我国处理恶意诉讼案件之困境
(一)知识产权立案审查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法院受理原告诉讼请求时,不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有初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可。这种宽泛的起诉条件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很容易被原告利用提起恶意诉讼,达到侵害被告人的目的。
(二)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规定不详。《专利法》第66条、67条,以及《商标法》第65条、66条虽然规定了诉前禁令以及证据保全制度,但法条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也未出台司法解释对法条适用条件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院必须在当事人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涉及的数据资源庞杂,法院往往没有时间对案件作充分了解,只通过形式审查就作出决定。
(三)法院行使诉讼程序审查权未发挥主动性权能。在案件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法院更应当积极的承担审查控制职能,主动发现并调查问题,预防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协助审查,当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转载数量巨大、涉及侵权对象众多,被告的举证负担过重,诉讼程序审查这种法律规定的恶意诉讼阻却制度难以发挥他的功能。
(四)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限定较窄。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这里的“诉讼费用”涵盖的范围很小,仅指交给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用。即使原告提起恶意诉讼被法官识别,被判决败诉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这里的诉讼费用也远远不能弥补被告在此诉讼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某些恶意诉讼的原告本就不以胜诉为目的,只是为了钳制和排挤对手,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诉讼费用”远远不能弥补被告的损失,亦无法对恶意诉讼原告产生威慑。是故,法律有必要扩大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以抑制其再次发生。
三.对境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的研究
(一)大陆法系
1.德国
在德国未将恶意诉讼作为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往往通过判例或在程序法中对恶意诉讼加以规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4]规定当事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出发点进行诉讼之义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有欺骗性行为,如为加重对方的证明负担而故意提出不真实、不确定的主张;故意否认明知是正确、真实的事实等。若违反这种否则就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会根据判例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加以处罚。再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加以损害于他人为目的。”[5]国内学者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但是可以看出,本条是从禁止他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层面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的。
2.中国澳门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葡萄牙的做法,明确规定了恶意诉讼问题,通过程序法规制恶意诉讼现象。《澳门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应遵守善意原则,当事人不应当提出违法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陈述与真相不符的事实,当事人纯属为了拖延程序进行的措施法院不给予合作[6]。这是从善意原则对诉讼当事人予以限制,阻止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做法,英美法系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上均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在程序上,英国《最高法院诉讼规则》第18 条规定:如果诉讼文件是骇人听闻的、荒谬的、折磨人的,法院应予撤销[7]。只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够起诉,如果有恶意或者权利具有瑕疵,提起诉讼原告就可能构成恶意诉讼,由此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另外程序法还对恶意诉讼费用的承担做出了规定——由恶意诉讼的原告全部承受。在实体法中,英国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从民事以及刑事两个方面进行利规制[8]:在民事上,法院可以依职权撤销恶意诉讼,并判令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承担诉讼费用,此外,受害人还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相应的赔偿;在刑事上,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追究其藐视法庭、妨害司法等刑事责任。
2、美国
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美国更是在程序法、实体法以及司法判例中均作出了规定。程序法领域,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至37 条规定了“发现程序”,即庭前证据开示程序[9]。是为了阻止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袭对方,同时是为了促进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彼此交流和相互了解情况,提前发现恶意诉讼的端倪。在实体法中,《美国侵权法重述》将恶意诉讼被称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并规定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司法判例方面,美国法院一直试图通过判例来完善实体法规制的不足,如1965年的“Wailer Process Equipment v.Food Machinery”案[10],就对专利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
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防范与法律规制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规制恶意诉讼的方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种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建议。
(一)建立恶意诉讼的阻却制度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对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11]。建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阻却制度,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填补,也是对享有知识产权诉讼权利当事人的一種监督和制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严格限定诉讼主体资格。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原告权利瑕疵或者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满足行使权利的主体条件:为原始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或受让权利情况下的权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限定诉讼的主体资格来遏止恶意诉讼行为,若被诉侵权人证明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则法院将驳回起诉。这样可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当事人与真正权利人因身份混同而恶意诉讼的行为,将滥用权利人从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原告范围中抽离[12],以阻却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2.要求原告提供必要诉讼细节。恶意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权利或有瑕疵,为了规制其滥用诉讼权利,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其起诉的必要细节。比如,要求原告明确指出侵权行为的各项权利主张、 如何满足被控诉侵权的资格条件等。但是对于起诉细节的要求也不可过于严格,以免对原告的诉讼权利造成限制。法官要发挥自己的自主裁判权,在实践中灵活的运用。
(二)完善诉前禁令制度
完善诉前禁令制度对减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十分重要。在这里可以借鉴美国实施禁令的标准——四要素原则,具体内容如下:起诉当事人由于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失;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不足以弥补起诉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不颁发禁止令无法平衡当事人双方间的利益,不能体现公平性;颁布禁令不会损害公众利益[13]。
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法院必须仔细裁决,寻求两者的平衡。权利人的损失需要弥补,但公众利益同样需要引起重视。法院不能在未深入了解案情或在未慎重权衡权利人和公众法益的情况下,轻率的颁发禁令;应该在法律上更加明确实施禁令的标准,“颁发禁令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它赋予了法官更多的空间去裁量权利人利益及公众利益。
(三)强化法院诉讼程序审查权
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恶意诉讼侵权案件时,可以在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强化案件审查认定程序,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规制:
1.当事人自主申请和法院主动审查同时并行。被诉侵权人如果认为提起诉讼当事人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特征,可以自主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申请案件审查;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若发现提起诉讼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的倾向,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认定。被诉侵权人申请法院审查后,法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若法院决定启动审查程序,则需责令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信息与材料;若法院认为没有启动审查的必要,则应当出具书面理由。经过审查之后,若法院认定原告为恶意诉讼且判决原告败诉,则原告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法院在启动审查程序之后,至少应当考量以下因素:(1)提起诉讼当事人的诉求标的及来源,如其作品从何而来,商标、专利以及作品的的市场价值等;(2)公司的运营模式,法院应审查公司的收益及来源情况,其是否依靠知识产权诉讼盈利等;(3)法院应当审查提起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记录,是否曾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起诉讼的数量多少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等内容。
(四)明确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
较之前三点防范性措施,赔偿责任更能直接有效地起到惩治恶意的震慑作用[14]。恶意诉讼案件中受害人遭受的金钱损失尚可以计算,但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却难以举证和衡量,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性损害救济难以弥补受害人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种种损失。笔者认为法律可以从以下两点予以完善:
首先,对于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扩大其赔偿范围。财产类损害,不仅诉讼费用需要恶意诉讼当事人来承担,律师费用、鉴定费用、专家费用等也应该包括在内;非财产性损害,如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力下降、精神损害等无形的损害后果,也应当纳入赔偿的考虑范围。
此外,将我国当前的补偿性赔偿原则转为适当惩罚性赔偿原则[15]。《美国专利法》 第 284 条就规定了专利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专利的恶意诉讼案件,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我国相关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以阻却部分当事人企图将恶意诉讼作为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2019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OL].北大法宝. 2019年12月5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哈爾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57号.[OL].北大法宝. 2019年11月8日
[3]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美莱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OL].openlaw. 2019年10月22日
[4] 谢怀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2001
[5]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2006
[6] 贾晋璇.论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D].吉林:黑龙江大学,2011
[7] 英美法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OL].wenku.baidu.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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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昌超.徐的陈.从“伤害原则”看恶意诉讼的本质——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
[10] see Wailer Process Equipment v.Food Machinery.382 U.S.172(1965)
[11] 赵平平.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9
[12] 周逸.专利蟑螂诉讼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13] 刘静.论我国对“专利流氓”的法律规制[D].湖南:湘潭大学,2015
[14] 马云鹏.专利恶意诉讼及其司法应对[J].知识产权.2018
[15] 贾晋璇.论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D].吉林:黑龙江大学,2011
作者简介:詹兴程(1999——)女,汉族,安徽宣城,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姬婉茹(1998——)女,汉族,安徽宿州,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