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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

2020-11-26应千伟杨善烨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晋升代理高管

应千伟,杨善烨,张 怡

一、引 言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在北京召开,拉开了我国全面治理腐败的序幕,中央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空前。一方面中央加强了腐败治理的制度性建设:出台了“八项规定”,明确指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并相继出台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经费、出国经费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另一方面重拳查处腐败官员:据中国经济网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省部级及以上落马官员就已达148人,“打虎地图”在全国31个省市区实现全覆盖。除政府部门外,国有企业被视为反腐的“第二战场”,中央巡视组在2013年至2015年对所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了巡视检查,大量国企高管因腐败问题被查处。据统计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落马的厅局级以上国有企业高管就达160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一汽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负责人都存在严重的贪腐行为。且国企反腐中窝案、串案、大案滋生,腐败集团化、隐蔽化的特征明显。

国有企业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内部严重的代理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从所有者到代理人的链条太长,作为代理人的国企高管权力又太大,导致拥有过度控制权的国企高管不受或者很少受到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高管缺乏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有动机利用职权去谋求自身收益。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有效降低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

从中共十八大开始的系统性腐败治理,其作为国家层面的监管制度性变化是否有效遏制了国企内部的代理问题,切实降低了国企的代理成本?腐败治理如何影响国企高管的行为激励,从而改变国企的经营效率?研究上述问题,理清腐败治理如何影响国企代理问题,对我们准确评估腐败治理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文利用“八项规定”的出台这一准自然实验,首先检验了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费用类直接代理成本的影响;其次,本文还探究了投资效率和经营效率等间接代理成本指标如何受腐败治理的影响;最后研究了国企高管的政治晋升动机如何影响腐败治理对代理成本的作用效果。结果发现,腐败治理不仅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对间接代理成本同样有抑制作用。这种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位于腐败程度较高地区、腐败治理力度较大的国有企业中。进一步地,我们发现,政治晋升激励越强的国有企业代理成本下降越显著。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为:第一,补充了有关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研究,本文从国家层面的腐败治理政策入手,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层面的监督机制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第二,有助于理解外部监督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机制。本文从高管动机角度入手,探究了腐败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渠道及条件。第三,本文有助于我们理清腐败治理如何影响国有企业的行为和绩效,更准确地评估腐败治理的微观经济效应,同时也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有一定启示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在现代公司所有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管理者拥有企业的经营权,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管理决策和风险承担的分离。因此,当管理者代表所有者管理公司和进行决策时,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也有可能会诱发管理者违背契约精神,其决策准则并不一定是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代理问题也就随之产生(Jensen&Meckling,1976)。1984年我国开始启动政府分权改革,并尝试引入市场机制。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中央或者地方将经营决策权逐渐下放,以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力(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放权让利”改革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代理问题。

首先,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以业绩为基础的薪酬激励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尽管上市公司已经基本建立了业绩为导向的薪酬制度(辛清泉等,2007),但是国企仍然保留了非利润目标,如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国企目标的多元化使得国企高管的薪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下降,薪酬激励的有效性随之减弱。货币薪酬受到管制促使国企经理人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性激励,如选择更高的在职消费,甚至提高腐败的概率(陈冬华等,2005;Feng&Johansson,2018)。

其次,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初始所有者无法对最终代理人进行直接监督,在治理弱化的条件下衍生出“内部控制人”问题(罗宏和黄文华,2008)。加之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社会性负担,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往往不必为不良的经营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有条件为了私人利益而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高管拥有的过度控制权使其有能力做出有损所有者利益的决策,而国企高管残缺的行政权和货币薪酬激励的限制也让其拥有强烈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

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成为腐败治理的主战场之一,上市国有企业的高管更是腐败治理的重点对象。截至2015年,中纪委完成了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在如此高压的反腐态势下,国有企业受到的监督大大加强,国有企业高管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增大,高管行为动机的变化也将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

企业的代理成本主要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以及剩余损失(Jensen&Meck⁃ling,1976)。从已有研究来看,代理成本的主要表现为企业高管过度的在职消费、非效率投资、闲置、腐败以及监督成本等(罗宏和黄文华,2008;黎文靖和池勤伟,2015)。Ang et al.(2000)将代理成本分为直接代理成本和间接代理成本,直接代理成本主要指与企业运营费用率有关的代理成本,如在职消费、管理费用率等;间接代理成本是指管理层对企业资产的非效率运用所造成的损失,如非效率投资等。公款吃喝是国企腐败治理中被查处的重点腐败行为之一,而且作为腐败治理重要政策的“八项规定”明确提出了要精简会议活动、规范出访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因此在国有企业众多的代理问题表现形式中,国企高管的在职消费等费用类代理成本受到腐败治理的影响无疑是最直接的。“八项规定”及后续出台的十多条关于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消费的规定及禁令将使国有企业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受到抑制,同时国有企业高管有动机减少在职消费项目列报的金额以免被中纪委重点监察。尽管有研究认为腐败治理也有可能会使得这些在职消费项目变换名目,转移到其他更为隐蔽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运营成本项目中,产生费用归类操纵问题(叶康涛和臧文佼,2016)。但我们认为在如此严厉的监管环境下,国企费用类代理成本的降低更主要来自于真实费用的下降。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1:

假设1:腐败治理显著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

进一步地,腐败治理除了影响国有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还有可能从监督与激励两方面对企业的间接代理成本造成影响。从监督层面来说,腐败治理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治理机制,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国有企业高管面临的政治环境。一方面腐败治理对国企高管违规行为的侦察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因此国企高管规避政治风险的动机也随之提升(汤向俊等,2015)。国有企业高管为了获得政治晋升或利用控制权获取私人收益,存在过度投资的倾向。但在腐败治理开始后,国有企业经营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弥补了原来国企监督效率低下的不足,因利益输送、滥用挥霍国有资产等问题落马的国企高管数不胜数,控制权带来的私人收益下降,而非效率行为可能导致的被查处风险增大。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可能促使国有企业高管减少过度投资等非效率行为(Pan&Tian,2017),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效率,降低间接代理成本。然而,国有企业高管对政治风险的规避可能通过减少过度投资等非效率行为降低代理成本,也有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高管的“不作为”行为(金宇超等,2016)。尤其是对具有政治“瑕疵”的国有企业高管来说,在如此全面深入的腐败治理环境下,可能怀着“少做少错”的想法,减少对可能带来正现金流量项目的投资,或者降低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投入。这种“不作为”行为会扭曲国有企业的效率,造成国有企业间接代理成本的上升。

从激励层面来说,国有企业的显性薪酬受到管制,在职消费是国有企业高管隐性激励的一种方式(陈冬华等,2005)。腐败治理大背景下,国有企业这种隐性激励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抑制,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高管对企业经营的积极性降低。因此,即使腐败治理后,国有企业在职消费等直接代理成本下降了,国有企业高管仍可能消极经营,导致国有企业间接代理成本增加。因此,我们提出假设2a和假设2b:

假设2a:腐败治理显著降低了国有企业的间接代理成本。

假设2b:腐败治理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的间接代理成本。

最后,我们从高管的行为动机角度来探究腐败治理影响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可能机制。我国国有企业高管具有“准官员”性质,这使得政治晋升激励成为影响其代理行为的主要因素,甚至超过了经济利益带来的激励(杨瑞龙等,2013;Feng&Johansson,2018)。

腐败治理可能通过改变国有企业高管的政治晋升动机以及晋升动机下的行为来影响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首先,腐败治理可能会提升原本晋升机会较大的高管追求政治晋升的动机。腐败治理实施以后,大量腐败官员的落马为下级官员提供了更多的晋升职位,增强了本身有晋升希望的国企高管追求晋升的动机(金宇超等,2016)。其次,腐败治理可能会通过提高国企高管晋升评价机制的有效性降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央企高管的任免权主要掌握在国务院国资委手中,国资委将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央企负责人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并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国企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办法则由地方国资委根据央企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进行制定。尽管考核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业绩指标,但这种评价机制的执行效果却受到监管水平的制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经济增加值等考核指标并没有对央企负责人的晋升起到显著的正面作用(杨瑞龙等,2013),反而是非经济指标(政治关系资源或政策性负担的承担)与国企高管的升迁密切相关(刘青松和肖星,2015)。腐败治理后,外部监管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国企高管晋升评价机制的有效性(张霖琳等,2015),干部选拔中的腐败行为受到遏制,政治晋升动机下高管低效率的政治迎合行为也将得到约束(钱爱民和张晨宇,2017),从而使国有企业代理成本下降。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3:

假设3:在高管晋升预期较大的国有企业里,腐败治理对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更大。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采用2010年至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主要研究对象为上市国有企业。我们对数据进行了以下的处理:(1)剔除了ST和*ST公司;(2)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企业;(3)剔除了实证模型用到的关键财务指标和公司治理数据存在缺失的样本;(4)由于在构建在职消费指标时涉及到管理费用明细,因此剔除了管理费用明细数据缺失的样本。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变量进行了头尾1%的缩尾处理(Winsorize)。

本文主要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金融数据库(CSMAR)和万得(WIND)金融数据库。本文根据企业最终控制人产权性质划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数据取自于色诺芬(CCER)数据库。

(二)模型选择

参考叶康涛和臧文佼(2016)、郝颖等(2018)的做法,我们采用强度DID模型,以国有企业为处理组,非国有企业为控制组,研究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及其机制。强度DID是类似于传统DID的一种计量方法。传统的DID要求存在一个只影响处理组而不影响控制组的外生政策冲击。但是本文选取的政策冲击不能严格满足这个要求:因为本次腐败治理是全国范围的一次深入改革,对全国所有地区、对所有非国有和国有企业都形成了冲击。从实际情况来看,很难找到完全不受到该政策冲击的控制样本,因此本研究采用了从传统DID拓展而来的强度DID模型。强度DID模型根据“受到政策冲击的程度”来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强度DID中的处理组和控制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本研究采用强度DID模型的前提是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冲击是不同的,国有企业是“八项规定”的直接适用对象,且国有企业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大批国企高管在这次反腐败中落马。而从理论上来说非国有企业并没有直接受到反腐败政策的限制,其代理成本受到腐败治理的影响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小。以非国有企业为参照组考察腐败治理前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变化,可以识别出腐败治理对整体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本研究采用强度DID模型是合理的。

为了进一步从实证上验证以非国有企业为控制组的合理性同时也为了确认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变化是腐败治理带来的。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根据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水平的高低重新划分了处理组和控制组(钟覃琳等,2016),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水平较高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为处理组,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水平较低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为控制组。实证检验的结果进一步证实腐败治理显著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对非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却并无显著影响。

主要回归模型如(1)所示。

其中AC为代理成本变量,主要采用费用形式的直接代理成本指标和以效率刻画的间接代理成本指标进行衡量。模型(1)中我们主要关注的解释变量是Treated与Post的交乘项。其中Treated为处理组虚拟变量,主回归中当样本为国有企业时,Treated取值为1,非国有企业取值为0。Post为时间虚拟变量,当观察值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时取值为1,当观察值在2013年度以前时取值为0。Controls表示控制变量。参考已有的文献,模型(1)中控制了研究样本的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财务杠杆(Lev)、企业业绩(ROA)、企业规模(Size)、独立董事占比(Independent)、CEO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Duality)、高管薪酬(lnExe3)、高管持股比例(Manshare)、政治关联(PC)以及行业(Ind)和年度(Year)固定效应。其中政治关联指标的刻画参考已有研究(刘劲松等,2019;Liu&Ying,2019)的方法,将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曾在政府、人大或政协等部门任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企业定义为政治关联企业。

(三)代理成本的刻画

1.直接代理成本的刻画

企业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不一致使管理者有动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追求奢靡的在职消费等,以往文献中常采用在职消费水平和管理费用率来衡量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Ang et al.,2000;陈冬华等,2005),考虑到企业的在职消费和管理费用中,与经营密切相关的在职消费和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只有非正常的费用才是管理层的私有收益,因此本文选取超额在职消费和超额管理费用来衡量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

超额在职消费水平的计算参考权小锋等(2010)的研究方法。我们利用模型(2)对样本进行分年度分行业回归,以回归后的残差作为超额在职消费水平(Abperks)。

模型(2)中Perksit为高管在职消费,数据取自管理费用中扣除董事、高管以及监事会成员薪酬、职工薪酬、税费、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等明显不属于在职消费的项目后的金额;Assetit-1为上期期末总资产;ΔSaleit为本期营业收入的变动额;PPEit为本期厂房、财产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净值;Inventoryit为本期存货总额;lnEmployeeit为企业雇用的员工总数的自然对数。

超额管理费用率(Abadm)的计算参考杜兴强等(2010)的做法,计算模型如(3)所示:

在模型(3)中Admcost为管理费用率;Sale为企业的营业收入的对数值(采用上期值);Lev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Growth为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uditor为企业的审计师,若上市公司的审计师为前4大则为1,否则为0;Listage为企业上市年份至t年的时间间隔;Board为董事会人数;Staff为在职雇员数;Pricelevel衡量物价水平,采用雇员平均工资水平(万元)作为替代;HI衡量公司股权集中度,是公司前5大股东的赫芬达尔指数;Margin为公司的毛利率;CI为公司的资本密度,等于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我们采用腐败治理前2010至2012年的数据回归,得到了每个变量的系数,再将腐败治理后每个变量的值代入回归方程式,得到的估计值为腐败治理后的正常管理费用率,最后用实际值减去正常的管理费用率得到腐败治理后的超额管理费用率(Abadm)。腐败治理前的超额管理费用率(Abadm)则用第一步回归的残差项来表示。

2.间接代理成本的刻画

企业的非效率行为也是代理成本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Jensen,1986;Richardson,2006)。本文选取非效率投资和经营效率来衡量企业的间接代理成本。本文借鉴Richardson(2006)的方法构建企业的投资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Invit为第t年新增投资;解释变量Invit-1为滞后一期的投资水平,以上两个指标由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之差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Tobinqit-1为公司t-1期的托宾Q值,即公司市值与总资产比值,该指标刻画公司的投资机会;Levit-1为t-1期的财务杠杆;Cashit-1为公司t-1期的现金持有水平;Sizeit-1为公司t-1期的总资产对数值;Listageit-1为公司滞后一期的上市时间,即上市时间到t-1期的时间间隔;Retit-1为公司t-1期的年股票回报率。同时控制了行业(Ind)和年度(Year)固定效应。

我们利用以上模型对样本进行回归,以回归后的残差为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再将上述求得的非效率投资水平的值取绝对值,得到的数值越大则表明企业的投资效率越低。

本文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来构建企业的经营效率指标(Efficiency)。DEA模型能利用投入和产出数据通过线性规划的方法对同类型企业的经营效率进行评价。这种方法首先将确定相对有效的生产前沿面,然后将其他企业与处在有效生产前沿面的企业进行比较,并根据偏离生产前沿面的程度来确定各个企业的相对相率。DEA模型将赋予在同一组内进行比较的企业一个分数,效率最高的企业赋值为1,效率最低的企业赋值为0。本文参考以往文献的做法并结合我国财务信息的实际列报规则来选取测算经营效率的投入及产出变量。之前的研究通常用营业收入作为产出变量,因为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和现金流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来源(Demerjian et al.,2012)。本文的产出指标同样选取营业收入。参考Demerjian et al.(2012)和Cheng et al.(2018)的做法,我们将投入变量确定为以下六个:(1)固定资产(包括资本化的经营租赁);(2)营业成本;(3)销售费用;(4)管理费用;(5)商誉;(6)其他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R&D投入)。这六个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收入的创造。为了增加企业间商业模式和成本结构的可比性,我们分行业对企业经营效率进行测算。

以上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直接代理成本的影响

表2报告了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直接代理成本影响的检验结果①本文的双重差分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设,需要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可向作者索取。。第(1)、(2)列分别以超额在职消费(Abperks)、超额管理费用率(Abadm)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处理组为国有企业(Treated=1),控制组为非国有企业(Treated=0)。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Treated×Pos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腐败治理后,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超额在职消费水平和超额管理费用率均显著下降。表2的结果说明腐败治理显著抑制了国有企业的直接代理成本,支持了假设1。

表2 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直接代理成本的影响

(二)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间接代理成本的影响

在表3中,我们以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和经营效率作为间接代理成本的衡量指标。此外在表3的回归中加入了企业自由现金流(FCFit-1)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自由现金流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表3中第(1)列的交乘项Treated×Post系数显著为负,而第(2)列中交乘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腐败治理显著抑制了国有企业的非效率投资并且提升了经营效率,降低了国有企业的间接代理成本,支持了假设2a。

表3 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间接代理成本的影响

(三)进一步分析

1.不同地区腐败程度

腐败治理在腐败程度不同的地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应,腐败程度越高的地区受腐败治理的影响越大(应千伟等,2016;Xu&Yano,2017)。高腐败地区的企业往往面临薄弱的外部监督,代理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腐败治理以后代理成本的变化也应该更加明显。本文以2002—2011年每万名公职人员腐败案件数排名的中位数(吴一平和芮萌,2010)作为衡量地区腐败程度的依据,将腐败立案数排名高于该中位数的地区认为是腐败程度高的地区(Corrupt=1),低于中位数则认为是腐败程度低的地区(Corrupt=0),将总样本划分为高腐败地区和低腐败地区两个子样本,通过模型(1)的回归分析检验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中交乘项Treated×Post的系数主要在高腐败地区样本中显著,说明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高腐败地区的国有企业中。

2.不同地区腐败治理力度

本文根据读秀网数据,手工收集整理了腐败治理开始后,各省市区省级党报中关于提倡反腐、抑制腐败、倡导廉政的文章数,并根据各省各年度官方媒体对腐败治理报道数量的中位数,将处于大于中位数地区的企业认为是腐败治理力度大的样本组(Anticor=1),将处于小于中位数地区的企业认为是腐败治理力度小的样本组(Anticor=0)(Xu&Yano,2017)。采用模型(1)检验腐败治理对治理力度不同的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结果如表5所示。表5的分组回归结果表明,腐败治理对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位于腐败治理力度较大地区的国有企业中。

表4 腐败治理对处于不同腐败程度地区的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表5 不同腐败治理力度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四)机制检验

我们从高管政治晋升动机的角度来探究腐败治理影响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机制。我们采用董事长年龄、营业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来衡量国有企业高管的政治晋升动机。政治晋升预期随着高管年龄的增大而减小(Zhang,2018)。并且企业上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越高,高管的政治晋升概率越大(杨瑞龙等,2013),晋升动机越强。我们将董事长年龄小于当年行业中位数同时上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中位数的样本划分为政治晋升预期较大的组,将董事长年龄大于中位数同时上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行业中位数的样本划分为政治晋升预期较小的组。按高管政治晋升动机强弱分组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不同晋升动机下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续表

从表6的结果可以看出,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作用因高管的政治晋升动机强弱而有所不同,高管晋升预期越大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在腐败治理之后直接代理成本和间接代理成本的下降均越显著,与假设3的判断相一致。

五、稳健性检验

(一)选取非国有企业为控制组的合理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选取非国有企业作为控制组的合理性,我们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个子样本,对比验证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参考钟覃琳等(2016)的做法,根据腐败治理前企业的腐败程度来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如果腐败治理对样本组企业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那么该样本组内腐败程度较高的企业受腐败治理的冲击越大越显著。在两个子样本内,以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水平较高的企业为处理组,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水平较低的企业为控制组。具体而言,我们分别计算了所有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从2010年到2012年三年的平均在职消费水平,若大于中位数则为高腐败企业(即Treated=1),若等于或小于中位数则为低腐败企业(即Treated=0)。根据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表明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有显著影响,而对非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则不显著。

表7 以腐败治理前在职消费较低的企业作为控制组

结合文献、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表明,用非国有企业作为控制组,来看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整体影响是合理的。

(二)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了减轻研究中的选择性偏误、控制不可观测的个体固有差异对代理成本产生的影响,我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后的样本再进行DID回归,以及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主结果进行检验,主结果不变。此外,我们还剔除了颇有争议的2012年样本重新进行回归,结果也依然稳健。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不在正文中显示。

六、结 论

本文以十八大提出的腐败治理这一外生冲击作为一个准自然实验,采用强度DID模型,检验了外部监督加强后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变化。研究发现在腐败治理之后,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直接代理成本和间接代理成本均显著下降了。并且本文的结果表明,腐败治理对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处于腐败程度较高、腐败治理力度较大地区的企业里。进一步地,我们发现高管晋升预期越大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在腐败治理之后代理成本下降越显著。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补充外部治理机制影响企业代理成本的相关研究。过去许多文献主要从媒体、投资者、金融市场中介和法律等角度来研究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本文从国家政策变化的角度切入,说明了宏观层面的监督机制对降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积极影响。同时,本文从高管政治动机的角度探究了腐败治理影响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机制,为理清外部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提供了更多证据。

此外,本文有助于更加准确地、量化地评估腐败治理的效果,也为进一步探究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做出了有益尝试。本文检验了在反腐新常态下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变化,从本文的结果中可以看出腐败治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督与激励作为缓解委托代理问题的两大手段,应当相互配合,双管齐下。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应当重视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人才选拔和业绩评价机制,重视培训青年才干,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的结论是在上市公司样本中得出,是否能扩展到所有企业还需要未来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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