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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认证制度及实施现状探讨

2020-11-26林韶斌

商品与质量 2020年41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总局

林韶斌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广东广州 510670

1 认证简介

认证起源,1903 年英国BSI “风筝” 标识,开始世界上最早的产品认证制度。20 世纪70 年代关贸总协定(GATT)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拟定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协定),于1970 年正式成立了标准和认证工作组,国际标准化组织同年成立了认证委员会。1985 年,更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简称 ISO/CASCO)。1994 年版本的TBT 协定将 “认证制度” 一词更改为 “合格评定制度”。合格评定总体上可以分为认证和认可两种类型,其领域包括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审核员注册等[1]。

2 国外认证制度

IECEE CB 认证,IECEE CB 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国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 颁发的CB 测试证书获得CB 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目前参与CB 体系的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53 个国家。欧盟CE认证,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要求,加贴CE 标志。这是欧盟法律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最低技术标准。德国GS 认证,GS 是德语 “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GS 认证产品,也会满足CE 的要求,还拥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美国认证,官方认证包括USDA 农业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环保局EP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民间认证UL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3 国内认证制度

我国的产品认证工作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首先从电子元器件和电工产品认证开始,逐渐扩大到其它的产品和领域[2]。1981 年4 月,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1984 年10 月,中国电工产品委员会(CCEE)成立,其后涌现了一批认证机构。2001 年4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 “四个统一”,由CCC 标志取代原来实行的 “长城” 标志和 “CCIB” 标志。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8 年第10 号关于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自2018 年3 月20 日起有两项变更,一是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 模压CCC 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 模压CCC 标志;二是CCC 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 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按认证对象分类:①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国推自愿认证、认证机构自行开发的自愿认证)。②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③服务认证: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运输服务、邮政和速递服务、不动产服务、教育服务、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服务等22 大类。

强制性认证CCC,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 年第18 号文,目前最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 大类103 种。当前,3C 认证目录有移入移出的变化,移入的部分包括从许可证目录转入3C 目录;而移出的部分则是新增了自我声明模式。

国推自愿认证——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国推自愿认证是由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 “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 开展实施的认证项目。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 年第24 号文,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一部分 可运输产品》和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 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认证机构在认监委批准的“认证领域” 内自行研发并开展 “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4 国外认证法规与中国认证法规的比较分析

4.1 国外认证法规

欧盟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娴熟,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完善。欧盟指令作为欧盟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欧盟标准基于产品特性本身的技术要求,并无强制性,但其往往被欧盟技术法规和欧盟指令引用[3]。美国联邦政府的认证与欧盟类似,首先通过国会立法,在美国法典中将权责分解到各部委、细化部门分工。政府主要负责对法律、技术法规的监管,产业界制订技术标准,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合格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三大职权严密、分工完善。日本产品认证由经济产业省管理,于2011 年7 月公布《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电气用品安全法》为防止电气用品产生危险及故障而颁布;日本《工业标准化法》采用了《日本工业规格JIS》和《JIS 标记制度》。

4.2 国内认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 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 号,根据总局令第162 号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 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 年第11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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