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2020-11-26
建材发展导向 2020年8期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山东监管局、证监山东监管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1日。
《办法》强调,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改扩建、生产矿山应因地制宜,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采矿权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法人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改扩建、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于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