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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助贷业务监管需关注的问题

2020-11-26李志刚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1期
关键词:信贷贷款监管

李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学院,北京 100086)

我国助贷法律地位和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助贷的混乱。因此,不仅是真正需要小额信贷的人融资困难,对于那些有生存能力的信贷机构来说,银行流失的客户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助贷的监管,促进助贷的健康发展。

一、实行包容性审慎监管,平衡好稳定与创新关系

(一)金融市场推动了新平台经济的发展,新的金融创新型企业应运而生。监管必须与时俱进。监管部门必须更加积极地适应平台经济的变化,而不是配合,监管部门还需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采用新的监管方式,建立包容审慎监管的监管机制,为新的业态留下足够的空间。

(二)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拓宽销售渠道,形成市场、经营、金融均面临潜在风险的局面。监管者必须在促进金融创新与稳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保护金融客户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与爆发等方面实现平衡。

(三)建议我国金融监管设立专门的金融部门,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建议鼓励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集中评估和控制。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确保对一切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加强监管协调,减少人为监管错配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为分业监管,这对稳定金融秩序、发展金融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一监管框架的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竞争监管和信息分割方面。消费者权益也存在许多监管缺陷;一个监管政策和市场退出,不仅简化了监管,而且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因此,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已迫在眉睫。考虑到市场透明度等新趋势,经验表明,政府对商业金融和信贷机构的过度干预往往导致助贷渠道不足,因为大多数不同的监管机构在进入市场后,都在短期内采取了多种监管措施,造成与市场的叠加,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问题是,所有监管机构都认为自己是规范的,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合作。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中央监管、地方银行、地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协会之间需要充分协调,在监管理念上达成共识,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因行政干预不当造成的变化,避免政府与互联网的冲突,充分利用监管技术进行更有效的行业监管,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认证、资金使用和贷款信息,降低监管成本,协调金融政策,交流监管机制信息。

三、严格限制替代数据降低经营性风险

我们的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助贷机构使用替代数据来做出信贷决策。机构数据:国内金融机构没有评估信贷交易的传统数据,尽管这可能是由于金融数据(例如,借款人支付租金)或非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仅仅替换数据是不够的,但也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助贷机构经常使用其他数据,不仅是为了自身的风险评估,也是为了进一步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特别是考虑到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供应链等金融数据越来越多地使用助贷机构的替代数据,为了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信息分布不均的问题,如果数据服务和助贷机构使用过多的替代数据,就存在数据滥用的风险,因此,助贷机构必须限制范围、类型,替代数据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尽量减少银行和助贷机构之间合作的潜在风险。

四、助贷业务的异化发展与风险

近年来,提供助贷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大幅增加,业务创新形式多样化,助贷业务快速增长,助贷业务异化走样,继续面临合作伙伴、外包、服务外包等风险,不断暴露风险问题,如下所示。

(一)放贷违规。助贷业务中的放贷违规,不仅包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助贷机构,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不符合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按照一般贷款程序提供的贷款,是违规的。首先,助贷机构继续其贷款业务,没有放贷资质。一些助贷机构使用助贷名称和信息,如银行,向未经批准的机构发放资金,这些机构从事信贷活动,但没有资格发放贷款。由于这些信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款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在提供信贷方面风险较大。此外,一旦这些风险出现,可能会转移到融资机构,对金融秩序和稳定构成严重挑战。其次,在联合放贷模式下,非正式集体融资应由银行、信贷机构和附属信贷机构共同出资,转移信贷,分担风险。但由于技术上的限制,金融机构贷款的大量资金往往转入附属信贷机构的账户,信贷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前先从附属信贷机构收取资金;信贷机构主要负责信贷、贷款管理和刺激政策的决策,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入分享方面享有优先权,而信贷机构则低于标准。这种异化模糊了资金供给与贷款的关系,违背了共同融资、信用传导和风险分担的本质,有利于信贷机构进行风险管理,避免掩盖贷款的实际规模。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强烈关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监管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必须遵守法律限制和政策红线,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违反助学贷款模式发放贷款也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例如,客户和信贷机构恶意套取资金;另一个例子是,贷款机构试图扩大客户范围,降低风险控制标准和客户质量,导致金融风险激增。

(二)核心业务外包。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支持是助贷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也是金融机构运用金融技术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手段。一些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不了解,将助贷机构和风险控制的关键职能外包给合作机构,助贷机构提供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最终的授信决策。实际上,通过助贷机构将风险控制变相外包,这种外包具有很强的赚快钱、赚易钱心态。

(三)助贷实施用于跨区域经营。城乡商业银行是地方金融机构,其业务,如信贷,在地理上受到明显限制。近年来,一些地方商业银行通过绕过地方监管原则、开展跨区域业务和扩大业务范围,与网上小额供资和私营银行等机构开展了信贷援助业务。具体而言,在贷款融资方面,信贷机构是小规模的网上贷款或网上银行,没有具体的地理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银行联合贷款,向属地外客户贷款。

五、监管政策建议

助贷监管是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当前的监管亟待加强,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最终统筹兼顾有效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服务效率提升。

(一)明确的控制机制和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补充助贷弥补了银行业金融服务的不足,要引导问题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应对近年来助贷多元化和风险,有效控制交易混乱,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二)更好地协调监管,统一监管和问责。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特别是在发生政策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制定明确的协调监管标准,要加强政策协调,避免不公平政策导致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力。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中央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助贷业务管理的态度和责任。地方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才能在监管和协同上达成共识。

(三)协调刚柔并济。一方面,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仅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引入了风险转移的新特点;助贷业务规则的实施,为立法和维护合规标准提供了严格的框架,保持坚实的基础,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学发展规划的实施需要金融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金融科学的潜力。随着金融技术的标准化和应用,可以考虑建立适当的监管沙箱,促进刚性底线和灵活边界的协调。

在这方面,助贷业务的运作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要保证其健康稳定,需要市场生产者和监管者良性互动,参与者必须更好地尊重贷款的性质,加强合规管理,监管措施必须明确推动创新和风险因素,促进监管和问责工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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