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企业中 燃气钢瓶的会计核算
2020-11-26秦炉焱
秦炉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晋城 048000)
目前我国的燃气市场主要由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燃气、沼气等组成。由于燃气更经济、更清洁、更便利,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而且在当前的环保形势下,各地掀起了煤改气、煤改电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使用燃气,燃气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资之一。在民用燃气领域,天然气(含煤层气)主要依靠管道输送(民用)和场站充装(车用),在燃气市场占比较大。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燃气等作为管道燃气的补充,均为瓶装燃气,需要由具备充装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将气体充入特定的钢瓶中后再对外销售。本文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关于燃气钢瓶的会计核算进行一些探讨。
一、燃气钢瓶管理的特点
(一)燃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关于燃气气瓶的规定,将燃气钢瓶归属于压力容器,燃气钢瓶在充装时,需要由具备充装资质的企业将合格的、符合燃气钢瓶可充入气体介质的气体充入特定带压力的,经检验合格的燃气钢瓶中,而且只能是为企业自有的钢瓶进行充装,不得随意为非自有的钢瓶进行充装。燃气在钢瓶中压缩后以液体的形式存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将燃气钢瓶属于归属于特种设备之列。燃气钢瓶的制作、使用、管理必须要符合规范,每一只钢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质监部门经过验收并进行备案并制作专门的铭牌后方可投入市场使用,日常的运营要接受质监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大都体量不大
由于客户群体以及燃气输送和销售方式的不同,以及便利性、经济性、安全性等特点,现在的燃气市场以管道输送的天然气、煤层气为主流,而瓶装燃气只是作为其补充部分,主要供应中小型饭店、未能接通管道气体的居民用户使用,这也造成经营瓶装燃气的单位大多体量不是很大,但因为其客户群体较小,用量不大以及瓶装燃气可承载的燃气数量有限等等因素,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或门店在数量上还是比较多的,只不过在经营规模上大都体量不是很大。在城镇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店,瓶装燃气的充装单位我们一般是看不到的,因为根据规定,由于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瓶装燃气的充装单位一般在人口密度较小的地方,也就是城郊人烟稀少的地带。
(三)瓶装燃气市场正在逐步规范
近些年来,我们在新闻上有时会看到因为瓶装燃气引发事故的报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两点:一是经营瓶装燃气企业本身对燃气钢瓶的管理问题造成的,瓶装燃气企业对燃气钢瓶的管理是一个重点,规范的管理以及对用户真正的、严格的培训,以及定期对燃气钢瓶以及燃气器具的检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二是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用户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或者将燃气钢瓶与其排斥物置于一处,马虎大意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随着国家对这方面的不断重视和监管,瓶装燃气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政府管控和市场也在倒逼着瓶装燃气经营者在进行转型和升级,不断朝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二、燃气钢瓶会计核算特点
(一)燃气钢瓶不能擅自销售给客户,应作为企业自有资产管理
燃气钢瓶作为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要求,燃气钢瓶是不可以擅自销售给用户的,销售给用户的是钢瓶中的气体,钢瓶只是气体的包装物、承载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钢瓶擅自销售给燃气用户,鼓励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给客户使用。也就是说,燃气经营单位从钢瓶生产单位购置的燃气钢瓶应该作为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管理,需要按规定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定期送检,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不能随意销售给用户,以免对燃气钢瓶失去控制从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根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只能给自有钢瓶充装燃气,严禁为非自有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所以说,燃气钢瓶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的,而应作为瓶装燃气企业自有的财产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避免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燃气钢瓶作为燃气的承载物,需要反复使用
燃气钢瓶仅仅是燃气的承载物,燃气使用完毕需要再次充装燃气进行使用,燃气钢瓶不断地进行周转使用,直至钢瓶使用年限到期,核算上和包装物有类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三、燃气钢瓶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实际上瓶装燃气企业中燃气钢瓶的营运模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燃气企业直接把燃气钢瓶当成商品销售给客户使用,上面已经提到,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于这种模式属于不合规的模式,在这里不进行探讨。另外两种模式是将燃气钢瓶作为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出租给客户使用,一种模式是燃气企业把燃气钢瓶交给用户使用,根据燃气钢瓶的购置成本来收取一定的押金,但不收取租金;第二种模式是企业把钢瓶租给用户,用户在使用周期内支付一定的租金。这里需要区分不同的模式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收取燃气钢瓶押金、不收取租金的核算
燃气企业把钢瓶交给用户使用,根据本企业钢瓶的购置成本,收取一定的押金,但不收取租金,在客户最终不再使用燃气,并退还燃气钢瓶的时候,将押金一次性退还给客户。
这种经营模式通常是规模较大的燃气经营企业采用,单独从燃气钢瓶来说,这种模式下,钢瓶的购置成本实际上是由瓶装燃气企业自己承担的,一般是在燃气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地区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经营者。这种模式虽然表面上看是企业承担了燃气钢瓶的成本,但从安全性以及由于安全因素带来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可以说是最优的。由于在客户最终不再使用燃气交回燃气钢瓶时可全额退还钢瓶押金,通过押金的制约,可以鼓励用户持续使用本企业产品以及在最终不再使用燃气时积极地将钢瓶交还给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钢瓶企业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一些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作为企业的自有财产,同时结合燃气钢瓶的使用周期较长的特点,这种模式下建议将燃气钢瓶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购入钢瓶并投入使用后直接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每月提取折旧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中。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可以根据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规定来确定。根据规定,燃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8年,4年进行一次检测,也就是钢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选择按8年的时间来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月提取折旧,计入企业的销售成本。收取的钢瓶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在客户退还钢瓶时退还其押金,冲减其他应付款。
(二)收取押金,也收取租金的核算
这种模式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即收取押金又收租金,一种是收押金,租金从押金里按月扣减。企业把钢瓶租给用户使用,参考购置成本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用户在使用周期内支付一定的租金。如每月确定一定的租金金额,可以在客户换气时根据时间按月收取租金,在客户不再使用燃气的时候交回钢瓶,全额退还押金,当然这种模式由于客户需要支付的金额较大,应用应该不会太多,一般是在没有市场竞争,在区域内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能采用;也可以租金从押金里扣减,直到押金扣完为止,以后不再支付押金和租金,用户不再使用燃气的时候将钢瓶交回即可。
这种方式尤其是在押金中扣减租金的方式,虽然也是自有产权,但实际从感知上来说相当于将钢瓶销售给用户了,最终钢瓶是否能够收回存在一定疑问,但由于这种模式可以及早地收回钢瓶的购置成本以及可能产生更多的租金收入,在一些地区使用比较多。这种经营模式,钢瓶其实等同于商品的包装物,由于钢瓶购置有成本,使用有收入,所以应进行收入成本核算。那么作为包装物来核算,收入根据租金按月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便可,那么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议将燃气钢瓶作为周转材料进行一次摊销,一般租金的回收达到购置成本的期限会超过一年以上,所以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进行账务核算,长期待摊费用的时间可以按(钢瓶购置成本/月租金额)取月数来确定。这样,钢瓶按月从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摊销计入销售费用核算,每月的租金计入销售收入进行核算,燃气钢瓶摊销完毕,成本基本列支完毕,钢瓶再循环使用,产生的租金作为纯收入进行收入核算,不再列支成本费用。
(三)未投入使用的燃气钢瓶的核算
以上两种模式中,还会存在新钢瓶由于还未在质监部门备案等手续未办理情况下暂时不能投入使用的情况。如果新钢瓶未投入使用,可将尚未启用的钢瓶作为企业的原材料进行核算,待投入使用后根据企业选择的钢瓶管理营运模式,采用以上转为固定资产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方法进行核算。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瓶装燃气作为城镇燃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必将随着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倒逼瓶装燃气企业向规范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而燃气钢瓶的管理属于瓶装燃气企业的重点,燃气钢瓶以及燃气相关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将为企业有序正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