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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三段论推理在执纪审查中的运用

2020-11-25边贺春

商情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定性

边贺春

【摘要】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中,无论是定性还是量纪都要运用到三段论推理的情形。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三段论推理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人员进行查办各类案件,能够得出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

【关键词】三段论 执纪审查 定性 量纪

逻辑三段论推理通常简称为三段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它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它的特点就是按照一般原则解决个别问题,或者按照已有的原则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这个特点在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中显得比较突出。因为执纪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查力案件,查案必然要依据党内法规条文,党内法规条文是已有的一般原则,具体案件是新出现的问题,执纪审查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并取得相关证据,依据党内法规条文处理具体案件。这样的思维过程就是标准的三段论运用。

一、三段论在执纪审查中的具体运用

(一)定性三段论

定性三段论的特点是:大前提是违纪事实性质的定义,即由定义指出该种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小前提肯定违纪人员行为的特征;结论是关于违纪人员行为的定性。其形式如下:

大前提: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项)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大项)。

小前提:王某某的行为(小项)是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项)。

结论:所以王某某的行为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

大、小前提中相同的概念,在逻辑学中称“中项”。结论的主项叫做小项,结论的谓项叫做大项。大前提中包含大项和中项,小前提中包含小项和中项,而结论由小项和大项构成。本例中“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中项;“王某某的行为”是小项;“违反廉洁纪律的違纪行为”是大项。三段论之所以能够得出必然性的结论,就靠中项起媒介的作用,将大项和小项进行联结。

(二)量纪三段论

在确定了违纪性质之后,就要引用党内法规条文,这个过程就是量纪三段论。这种三段论的形式如下:大前提: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小前提:王某某利用职权操办婚夹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结论:所以,给予王某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三段论在执纪审查应用中注意事项

(一)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必须而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三段论推理的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通过中项的媒介作用将大项和小项进行联结,使之发生逻辑关系,从而推出结论。因此,这就决定了它必须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保持中项同一是正确三段论的关键。例如:

大前提:纪检监察员是好样的;

小前提:王某某是纪检监察员;

结论:所以,王某某是好样的。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过程中,“纪检监察员”这个词语在两个前提中所表示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大前提中,“纪检监察员”这个概念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它反映由所有纪检监察员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是一个集合概念。而在小前提中,“纪检监察员”这个概念是在普通意义上使用的,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因此,大、小前提中的“纪检监察员”不是同一概念,这个三段论推理犯了“四项错误”,由于中项不是同一概念,失去了本有的媒介作用,所以,推出的结论正确性就无法得到保证。

(二)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

三段论推理之所以能够推出必然的结论,是以中项在两个前提中分别同大项和小项发生联系为前提条件的。否定命题是反映一个类的全部或一部分被排斥在另一个类之外。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中项在前提中分别和大项、小项互相排斥,中项就不能起到媒介作用,大项和小项的关系就无法确定,因而,也就无法推出必然性的结论。例如:

大前提: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犯罪;

小前提:王某某的行为不是被索贿;

结论:所以,王某某的行为?

王某某的行为可能出现四种情况:1.王某某的行为是行贿犯罪。2.王某某的行为不是行贴犯罪。3.王某某有的行为是行贿犯罪。4.王某某有的行为不是行贿犯罪。

无论上述那种情况都不是由前提必然推理而得出。所以,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

(三)结论否定,则前提必有一否定命题;反之,前提中有一个否定命题,结论只能是否定命题。

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因为注意事项(二)已阐述,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这样,就有两种情况:1.大前提是否定的,小前提是肯定的。2.大前提是肯定的,小前提是否定的。

如果大前提是否定的,那么中项与大项互相排斥;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中项与小项互相抖斥。大项和小项是通过中项作为媒介联结在一起的,既然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大项和小项通过中项建立起来的关系必然是互相排斥的关系,因此由小项和大项构成的结论必是否定的。例如:

大前提:政工人员不应知纪违纪;

小前提:纪检监察员是政工人员;

结论:所以,纪检监察员不应知纪违纪。

这个三段论中,中项与大项相排斥,而与小项相联系,大前提是否定命题,大项“知纪违纪”与中项“政工人员”人员相排斥,小前提是肯定命题,小项“纪检监察员”包含在“政工人员”之中,所以,只能推出“纪检监察员不应知纪违纪”的否定结论。

从目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三段论在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中被广泛地运用着。但一个具体的三段论要使它的结论可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正确。否则就不能得出必然可靠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张大松,蒋新苗.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范红月.疑难案件中法律推理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5.

[3]花远杰,万灵.浅谈逻辑方法在历史论证题中的运用[J].中学历史教学,20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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