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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与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区别

2020-11-25郑英

大陆桥视野 2020年4期
关键词:音乐学民族音乐民族

文 / 郑英

每一位中国人,尤其是喜爱音乐的人们,我相信他们一定对“民族音乐”这四个字一点也不会觉得陌生。当我们并不知道“民族音乐学”这门学科名称的真正含义时,都会认为民族音乐指的一定就是中华民族在各个时期创造的各类音乐的总称,也会认为是指中国的传统音乐,而“民族音乐理论”顾名思义应是关于研究中华民族的一切音乐的理论。对于“民族音乐学”这一名词的出现,最初对于我这样的专业音乐工作者来说对它的认识甚是粗浅,最多也是根据字面上的意思把它简单理解为研究民族音乐之学。随着不断地深入学习,逐步加深了对民族音乐学这门学科的深刻理解和认识。从民族音乐学学科的性质来看,它是研究与音乐相关的一切事物的学科,这里面理所当然应包括中国民族音乐,而从汉字表面语义上来看“民族音乐学”和“民族音乐理论”所表达的意思好似相同,但从它们各自的实际意义来分析,却有着很大不同。那么,中国民族音乐理论和西方民族音乐学之间有何异同?本文就此来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与西方民族音乐学所产生的背景不同。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音乐学的先驱者王光祈先生率先在音乐学领域提出比较音乐学,并以其具体研究成果试图引导人们更深入的研究探讨这一学科,他在《东方民族之音乐》一书的自序中写到:“我希望此书的出版能引起一部分中国同志去研究比较音乐学的兴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王光祈先生早年留学德国,一直远离故土,最后客死异乡,终未能在祖国身教于后学,以至于在他死后四十余年其成果才引起国内众多学者的注意,而后国内音乐学界才广泛而认真地予以研究探讨。三四十年代,以中国民间音乐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音乐学课题在国内逐渐兴起,并受到愈来愈多的作曲家、音乐理论家们的重视。1939年3月,延安鲁迅艺术学院音乐系最早发起成立了具有民族音乐学性质的学术研究协会民歌研究会,并先后出版了《民间音乐论文集》《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等书籍和文章,对民间音乐研究的目的、原则、方法、范围、选题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和论述。这也是在中国的音乐学界最早出版发表的较全面阐述这门学科理论建设的文献,并对我国后期所产生的民族音乐理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族音乐学这个名称在西方是有其特定的含义,最早是由荷兰音乐家亚普·孔思特撰写的一部关于论述非欧洲音乐研究的著作的名称而来,当时就叫《音乐学》(Musicology),1955年再版时改称《民族—音乐学》(Ethon-musicology),用连语符号将“民族”与“音乐学”连接起来是要表明它是由民族学(Ethnology)和音乐学(Musicology)构成的,到1959年第三版时才将连语符号去掉,成为现今的《民族音乐学》,由此把它变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学科名称,并且从性质上来看民族音乐学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既具有音乐学而又具有民族学的性质,是音乐学和民族学这两门学科的交叉学科。最初由于受比较音乐学研究传统的影响,在采用“民族音乐学”这个名称之初的一段时间,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还是按地域来界定的,例如,B.涅特尔1956年写道:“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的民族音乐的科学。”显然他认为这门学科是研究“非我”音乐的。而孔思特在他那部著作中则把欧洲民间音乐也纳入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只是从音乐的类型上把欧洲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排除在他的探讨对象之外,但也未摆脱出比较音乐学的基本思路。然而近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些前辈们早期对这一学科所下的定义。

其次,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与西方民族音乐学研究探讨问题的目的、角度和对象不同。从中国第一位把比较音乐学带入中国的音乐学家王光祈先生以及他同一时期的肖友梅、刘天华等音乐家来看,虽然他们研究的课题不同,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想用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音乐,从而达到振兴中华的目的。由此不难看出,中国人从学习比较音乐学开始之初,就想用一种新的方法研究自己的传统音乐,使中国音乐能够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扬光大。随着“九一八”事变的爆发,中华民族面临危险,几乎所有的音乐家都投身到抗日救亡的运动中去。在这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中国几乎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的音乐学家们当然不能从世界的宏观角度来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国救亡”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抗日战争胜利宣传的目的。这一时期中国的音乐学家们对中国传统音乐中的民间音乐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重大的成绩。但从这些研究的目的、方法以及研究范围和对象来看,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不同,当时的音乐学界把这些理论研究称之为民族音乐理论,以至于这一称谓延续至今。然而,当年这些前辈们的研究工作却为我国在以后全面地推广民族音乐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60年,美国学者A.P.梅里阿姆在《音乐人类学》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从研究的角度和对象的立场来说明这一学科特有的性质。他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民族音乐学是由音乐学和民族学方面构成的,而音乐则是由构成其文化的人类价值观、态度与信念所形成的人类行为过程的结果。乐音无非是人们为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人类的行为会产生出乐音,但它的创造过程是一种具有因果性的连续过程,也就是说,行为本身是为产生出乐音而形成的,因此对某一方面的研究必然会促进对另一方面的研究。”梅里阿姆的这一看法明确地指出了这一学科的两重性并且提出来民族音乐学的最终目标不仅是要理解音乐的结构,而且还要理解形成这种结构的原因,也就是说要从其文化诸因素的联系中弄清这种音乐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民族音乐学既然是从民族学角度来研究音乐的一门学科,它的对象应当是全人类各民族的一切音乐。音乐是人创造的,除了研究音乐本身以外,民族音乐学还研究与创造音乐有关的种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即民族音乐学是透过音乐的各种现象从文化的联系中去研究人,研究生活在各种社会形态中的人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与西方民族音乐学最大的区别是产生的背景以及研究探讨问题的目的、角度和对象的不同,但是细微思考之余又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民族音乐理论受到比较音乐学的影响,而比较音乐学又是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民族音乐学既然是研究一切民族的音乐的一门学科,这里面当然应当包括中国的民族音乐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和西方民族音乐学界都在不断地拓宽各自的研究范围,西方民族音乐学界有丰富的研究非我音乐文化的经验,而中国音乐学界则有许多研究自我音乐文化的经验。作为民族音乐学者而言,我们在正确理解和认识中国的民族音乐理论与西方的民族音乐学的区别与联系时,应当开阔眼界,在方法论上相互借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样才能扩大我们的视野和研究领域,对民族音乐学这门学科在我国能更好更快的建设和发展起来提供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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