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解读
2020-11-25吴广庆范春雷
吴广庆 范春雷
(1.泰安泰山区房产管理中心,山东 泰安 271000;2.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工程质量技术中心,山东 泰安 271000)
1 明确责任主体,共五方
这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服终身责任,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明确是五方责任主体,不是以单位强势或弱势划分责任,明确是这五方责任主体,早期的时候有的地方规定是七方责任主体,还包括检测单位,图纸审查单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要加上相关的材料供应单位,其实这几家单位都不是直接责任主体,而是由合同控制或其他法律规定控制的间接的责任人,算是参与单位,这几家单位不是直接责任的所在,如果把这几方通通作为责任主体,那么责任的划分反而不清晰、不明确。
2 该条例以 “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
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治理机制。在这五方责任主体中,建设单位服首责,虽然 《建筑法》中没有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定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发包、申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并未明确具体的质量责任。但是,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受益者,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建设费用、施工工期,依法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其对质量的管理工作贯穿前期决策、中期建设、后期维护使用的各个阶段,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主控地位,权责一致是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要求,有权利就要有责任,建设单位集建设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交付使用后,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建设单位作为房屋买卖的获利方应支持房屋租赁或买受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损失的追偿。对责任单位进行追责,在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建设单位在市场中处于上游地位,一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不足,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只管投资建房、售房获利,不落实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
3 明确了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质量责任追究的情形有:1)发生质量事故;2)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质量问题;3)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能正常使用。
与质量责任追究相配套的措施有,1)签订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责任人的承诺书;2)安装永久性标志牌,即 “两书一牌”的管理制度,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属单位的名称及工程名称刻在标志牌上,镶嵌在单位工程的外墙比较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开公示。这些责任制度在合同上及相关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但是没有把具体的责任明确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该条规定对质量责任作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把五个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公示。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在细节上更明确,更清晰,更有可操作性,永久性标志牌的安装对当事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荣誉感,职业操守意识都有很大的影响,是一个流芳百世,惠及民众的举措。终身责任制的意思就是责任人对这件事 (物品)负责一辈子。比如:一个工匠制作了一件器物 (在上面标记上自己的名字),以后无论什么时候,要是这件器物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追究这个工匠的质量责任。“终身”的 “身”可理解为某种身份。相应的对主体责任当事人的处罚办法也很具体,有--停止执业,吊销执(职)业资格,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或从业,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的实施者是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执业素质和执业纪律直接决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工程质量的好坏。这就要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质量责任。
4 结语
对机构的处罚是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信用黑名单,在政府的建筑行业管理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和公开公布,并曝光于社会。体现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的刚性力度,对机构的处罚主要是缴纳罚款和信用惩戒,其余的板子都打在个人身上,逐步加大对个人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行政处罚由单纯对机构进行处罚向处罚单位和处罚从业人员并重转变,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给予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一定百分数额的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对执业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执业行为惩戒等,机构不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机构有时体现的是一种管理的方式与制度,不是具体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