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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涉外收养规定与领事实践

2020-11-24许育红

世界知识 2020年21期
关键词:收养人使领馆领事

许育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及“附则”组成,共1260条、十万多字。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形成了“九法归一”的立法结构。

从民事法律制度上讲,《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冲突规范等四种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亦称“法律适用规范”。今后,在处理涉外收养案件的领事实践中,中国驻外使领馆既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又须运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文旨在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并结合领事实践,为学习宣传《民法典》涉外收养相关条款规定提供参考。

涉外收养相关条款规定

《民法典》有关收养规定共26条,即第1093条至第1118条,属于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外收养相关条款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民法典》对“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如外国人欲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通常須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未作具体规定。《收养法》未对“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进行规范,《民法典》沿用了同样的立法体例。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外人员往来的日益增多,在领事实践中,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实际需求的确存在。这就需要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领事实践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次外交大会通过、2000年11月30日由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公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的宗旨为“确保根据本公约所进行的收养得到缔约国承认”。由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依法为“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相关材料办理领事认证的同时,运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解决“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法律承认问题。具体实践可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运用《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条款,为欲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中国公民出具领事证明。1987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通则》开始实施,其中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至第150条)属于中国法律规章中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国驻外使领馆运用《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出具领事证明,案例如下:

2008年,定居菲律宾多年的中国公民施先生夫妇因无子女,欲在当地收养一位菲籍儿童。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如果居住于本国的外国人欲在当地同该国儿童建立收养关系,该外国收养人必须出示“有关收养行为符合其国籍国法律”的证明。鉴此,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建立跨国收养关系的需要,中国驻菲使馆应施先生夫妇的申请为其出具相关领事证明。具体格式内容为: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持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件),于××××年×月×日提出收养XX国籍儿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的规定,中方对中国公民×××按××国法律收养××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国籍儿童申请来华,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换句话说,依照《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施先生夫妇在菲律宾收养菲籍儿童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菲律宾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规范。

第二,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为欲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的中国公民出具领事证明。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形势要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52条,专属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范畴。从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始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出具领事证明。其格式内容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等条件。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对中国公民×××按××国法律收养XX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国籍儿童申请赴华,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收养法》并先后运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出具领事证明,体现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领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际,《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等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届时,中国驻外使领馆必将依据《民法典》涉外收养的相关条款,并继续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收养外籍儿童出具领事证明,该领事证明的格式内容也必然相应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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