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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公司治理几重“暗伤”?

2020-11-24王志刚

董事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电气上市财务

王志刚

实际控制人在事业上找信任的亲朋故旧合作本很自然,但作为公众公司,守法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是至上原则,民营企业为了效率罔顾公平是其积习,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公众公司的规则体系并贯彻执行,否则就难以在资本市场立足,难以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与认同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2011年-2013年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多种财务造假手段,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中存在大量重大虚假财务信息,最终2014年获准上市。上市后,公司继续财务造假,直到2015年辽宁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东窗事发。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温德乙等时任全体董监高及财务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共18人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温德乙、刘明胜终身证券市场禁入。2017年,欣泰电气成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企业。2019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欣泰电气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罚金832万元,温德乙、刘明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

一家有审核未通过“前科”的公司,能通过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等专家审核瞒天过海登陆A股,能在兴业证券、会计师、律师一众专业机构的眼皮底下完成募集文件、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除了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胆大心细的系统性造假之外,就在于欣泰电气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不是直观的合规问题,而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性“暗伤”。

暗伤之一:对上市缺少正心正念

一家企业一旦步入高估值的股票市场,其意义自不待言。通过上市实现企业融资、企业家财富升腾本无可厚非。然而,资本市场的溢价是建立在企业盈利之上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的资本利益,是与证券市场规则的约束同步而来的。当企业家在决策是否上市时,考虑的如果只是公司的融资、是否做大做强的问题,那就大错特错。

上市将导致企业治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将因IPO的股权融资而成为公众企业,公司从股东层面到内部经营管理体系,都要按照开放透明的原则规范化建设与运行,这并不是按照IPO规则的条条框框去改组董事会、狂抄企业规章制度,而是要重构企业文化,真正将股权多元、证券交易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责任转化为企业日常行为。这一要求并非所有拟上市、上市企业都做得到,也有企业做得到但成本太高或得不偿失不想做了,比如从美国股市私有化的中概股。上市或不上市都是企业发展可选择的路径,没有上市的华为比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发展得更好。

上市对公司而言不啻一次大考,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都要参加上市辅导与规范培训。如果欣泰电气董事长是为了巨大利益主动作恶,那么,只领取几万元年薪(或零)的董监高,为什么对并不高明的财务造假没有发现、制止?在上市这件事上,欣泰电气董监高的认知有严重问题——中国企业家有多少人在看到上市意义与价值的同时,又清醒地意识到上市所背负的巨大责任,那是几万、几十万股民的血汗钱,那是专业机构审慎目光下的投资款,取之不易,用之亦难。在过轻的法律责任与巨大的经济利益之间,有太多的企业大股东和经营者选择了违法违规、铤而走险。如果没有对上市的正心正念,所有的监督、内控都会流于形式,公司治理只是妄谈。这种非正心正念,无疑是暗伤。

而今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确立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刑期的刑法修正案即将审议发布,提升公司治理规则水平的公司法也在修订。国务院、证监会等三令五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违法查处力度。在科创板、创业板的注册制发行加速上市造富的潮流中,如果企业实控人对“上市”看到的仍然只是大笔融资与高企的市盈率,笔者只能一声叹息:时代已经变了,有些人还活在旧梦里……

暗伤之二:“关键少数”出了问题

欣泰电气的财务造假始于2011年第二次冲关IPO时,当时公司放松了对客户回款的管控,当年将出现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应收账款大增,对于IPO审核极为不利,总会计师刘明胜建议温德乙虚增收回应收款项。温德乙、刘明胜组织财务、销售相关人员,自2011年至2014年持续四年,由温德乙向欣泰电气借款、向第三方公司和朋友借款,以现金收支虚假记账、银行汇票虚假盖章、银行流水单据造假等多种手段,在六期财务报告中每期虚构收回7000多万元至近2亿元的应收账款,实现了IPO冲关和上市后的业绩稳定。这一长期的系统性财务造假,必然会涉及相关的内部审批流程,必然会产生很大的资金成本,此造假离不开董事长、总会计师这两个关键少数,特别是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很多问题,其实就出在公司一两个关键少数身上,如康得新、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都是由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策划与组织实施: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中最具杀伤力。对此监管机构已有清醒认识,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注册制的报告中指出,加强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下一步改革中,包括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体系,盯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欣泰电气案件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因造假上市直接受益,作为董事长可以直接参与造假,这种双重身份对违法犯罪的完成极为重要。温德乙实际同时控制股东层、董事会、执行层三个层面,这种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力、控制力的实际控制人,在法律责任轻、外部约束弱的环境下,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规则虚化、管理流程形式化、关键岗位同谋化等手段,让一家公众公司成为替自己谋私利的工具。监管机构看到的是表象的规范,投资者看到的是虚假的繁荣,直到谎言被拆穿。

暗伤之三:表面健全实质瘫痪无效

理论上,拟上市公司应当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一套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IPO申请文件的可靠性,并守住上市之后公司规范运行的底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会和审计委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欣泰电气两次IPO冲关,第一次是因为,收购资产亏损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二次顺利通过,可见在拟上市阶段该公司至少在形式上符合发行条件。然而,财务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合謀,在长达四年、一次次的审计审核下顺利完成资金大挪移和财务造假,其中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欣泰电气借款供其个人使用的关联交易,就达6388万元之巨。

欣泰电气治理结构形式健全而实质瘫痪,内控机制表面完善而实际无效:事发之前同样是暗伤。其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的占比均符合监管规定,但董事会成员多为本乡故旧。承担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控等监督职责的审计委员会,三名成员包括宋丽萍(辽东学院会计学副教授)、蔡虹(配偶与温德乙配偶系姐妹关系)、赵春年(和温德乙都曾供职丹东电业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具备实质上的独立性,极大影响治理与内控的有效性。实际控制人在事业上找信任的亲朋故旧合作本很自然,但作为公众公司,守法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是至上原则,民营企业为了效率罔顾公平是其积习,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公众公司的规则体系并贯彻执行,否则就难以在资本市场立足,难以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与认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0年10月发布,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中国资本市场从建立之始,对于治理制度和内控规范建设的重视,不可谓不高,但多年沉疴需要的是对症良药。未来上市公司要以实事求是、诚信守法的态度面对资本市场,真正建立起规范、同时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体系并实际执行,远离违法,A股投资者面对的都是阳光下的健康与透明的公司,或许这就是未来全面注册制下中国资本市场的景象,这是值得监管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共同奋斗的理想国。

作者2000年起任董事会秘书,现任职神州高铁,

“金圆桌奖”最具创新力董秘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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