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到实践: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模式与典型经验
2020-11-24王国萍闵庆文
杨 伦,王国萍,2,闵庆文,2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等机构共同发起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的保护倡议,旨在挖掘与保护全球范围内典型的传统农业系统[1-2]。自2005年“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被FAO列为首批GIAHS保护项目以来,中国作为GIAHS最早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围绕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适应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保护实践经验,并取得突出的保护成效。一方面,截至2020年7月,中国已有15个项目被列入GIAHS保护名录,数量位居各国之首;2012年率先启动国家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的发掘工作,已发布5批118个项目[3-4]。另一方面,中国的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率先从“探索性阶段”走向“业务化阶段”,遗产申报、遴选、认定、管理和保护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全球其他国家的GIAHS业务化发展提供借鉴[4]。
因此,回顾15年来中国在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方面的探索历程,全面总结中国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归纳形成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主要模式,可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为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支撑。
1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与一般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及人们常说的传统农业相比,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较为突出的活态性、动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续性和濒危性等特征[5-6]。因此,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既不能照搬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严格保护模式,也不能只通过传承人和文字、影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而是需要通过实践探索出符合自身特征的保护模式[4]。当前,我国各个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地以“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保护思想为引领[5],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保护实践经验,形成了一些普遍认同的遗产保护共识、原则和判断。
1.1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共识
随着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逐渐形成了“复合系统需要整体保护,关键要素需要重点保护,活态遗产需要动态保护”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共识。
首先,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具有多功能特征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4]。以整体性视角对复合系统的要素和功能进行整体保护是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基本的共识之一。
其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涵盖类型多样的组成要素,例如物种、工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技术、文化等非物质性要素[7-9]。其中,具有主导优势地位可视为关键要素。例如,在“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中,红米品种资源和梯田景观及文化是其关键要素。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关键要素进行重点保护,将对整个遗产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此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典型的活态遗产,是农户社区与其所处环境协同进化和适应的结果,其直接的农产品和间接的生态与文化服务依然是农民生计保障与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其进行封闭保护将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破坏和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持续贫穷[6]。因此,与大部分的遗产类型不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要采取动态保护的方式,在发展中进行保护。
1.2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过程中,各个遗产地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方参与、惠益共享”的基本原则。农户是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最基本的行为决策单元,是参与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7-8];地方政府则提供必不可少的政策支撑,在遗产保护实践中起到主导作用。然而,仅仅依靠农户和政府难以实现遗产的保护目标,需要以农户为主体、政府为主导,通过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不同行为主体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共同实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1.3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判断
我国的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自然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基础,基于各个遗产地的总体特征,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有明显的优惠政策,有显著的产业发展优势和市场潜力,有不同经营主体的发展基础”的基本判断。其中,以“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和“甘肃迭部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等为代表的分布在生态脆弱地区、民族文化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扶贫发展等方面具有较为显著的政策支持;以“内蒙古敖汉旱作农业系统”和“江西万年稻作文化系统”等为代表的拥有丰富的农业品种资源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具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产业发展优势和市场潜力;以“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和“福建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等为代表的体现精耕细作、复合经营特征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呈现出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的发展基础。
2 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模式及经验
基于我国15年来对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所形成的基本共识、原则和判断,以及各个遗产地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水平和农业生产类型,可将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验总结为由参与保护实践的主体、保护实践的对象、保护实践的途径等构成的5类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主要模式,可为同类型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借鉴。
2.1 “优势产品生产型”保护实践模式
2.1.1 模式简介
粮食与生计安全、农业生物多样性是FAO为GIAHS设立的5项基本遴选标准中的前两项。其中,粮食与生计安全体现为农户基本的粮食和营养需求,通过遗产地提供的稳定、高质且丰富的物质产品得以满足。同时,农户通过在遗产地开展的各类生计活动,以满足基本的生计需求[7]。农业生物多样性则体现为各类传统作物、牲畜的品种资源多样性,以及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的物种资源多样性。其中,具有突出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的优势产品资源是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维持其粮食与生计安全、构成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基础[10]。因此,多个遗产地开展以实现谷子、水稻、茶等优势产品的保护与发展为目标的保护实践探索,并形成“优势产品生产型”保护实践模式。
此种模式基于地方政府、农业企业和当地农户等多方参与,通过对传统品种资源进行收集、试验和推广,实现优势品种资源的保护;通过规划农业品牌战略、多渠道实施农业品牌推广,塑造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业品牌;通过对初级农业产品进行深加工,对相关农产品进行资源整合,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在此基础上,实现优势产品的品种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和经济价值的提升,以优势产品的生产带动整个遗产系统的保护与发展(图1)。
图 1 “优势产品生产型”保护实践模式(来源:作者自绘)
2.1.2 典型案例:内蒙古敖汉旱作农业系统
“内蒙古敖汉旱作农业系统”保留着当今世界上所知最早的人工栗和黍的栽培遗存,在旱作杂粮种植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GIAHS和首批China-NIAHS。当地政府于2014年主导开展旱作作物的传统品种资源收集,现已收集传统品种218个;建立全国首个旗县级旱作农业种子资源库,实现优势品种的实物和电子数据保存;建立160万亩(1亩≈666.67 m2)的种植基地,通过试验筛选出环境适宜性强的传统品种进行推广[11]。此外,通过建立品牌战略规划、参与农业品牌推广等,全力塑造和推介敖汉小米品牌。在品种资源保护和品牌塑造推广的双重驱动下,遗产保护成效突出,小米种植面积占敖汉旗现有耕地面积的1/4,年均小米生产2.25亿kg,直接带动56 118户农户实现增收[12]。
2.1.3 典型案例: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
作为GIAHS和China-NIAHS的“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拥有我国树龄最高、规模最大的古桑树群[13]。入选China-NIAHS以来,当地政府和涉农企业立足古桑树的资源优势,在品种资源保护和品牌塑造的基础上,充分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初级产品和深加工产品的多元利用,研发出以桑果为核心的200余种产品[14],在生产、加工和流动等环节带动3.5万农户参与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双赢”。
2.2 “产业融合发展型” 保护实践模式
2.2.1 模式简介
我国的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传统农业地区,拥有发展二、三产业的丰富资源。然而,当前大部分遗产地的产业发展程度较低、经济相对贫困,还面临着遗产保护的约束问题[15];同时,投资回报率较高的乡村旅游势必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9]。因此,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遗产地,在充分考虑产业聚集效应和地域分工及深入研究农村现有且与农业相关资源的时空分布、质量等级、数量特征、类型和产业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户等共同参与,建立合理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从产品尺度到景观尺度促进农业初级产品、加工产品和农业景观与文化的结合,实现种植、养殖等第一产业,食品加工等第二产业,以及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有机融合,形成“产业融合发展型”保护实践模式(图2),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16]。
2.2.2 典型案例: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
作为GIAHS和China-NIAHS的“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是中国传统桑基鱼塘系统中分布最集中、面积最大、保留最完整的区域[17]。该系统在遗产保护方面探索出“农业生产+研学教育”的产业融合模式,在“硬件”上建立了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为核心的研学教育基地;在“软件”上依托农业景观和传统知识形成了鱼桑文化节、桑基鱼塘活动月等周期性活动。通过“硬件”和“软件”的相互协作,该系统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取得巨大成效,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农业生产之外的多样化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
2.2.3 典型案例: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
作为GIAHS和首批China-NIAHS的“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因其“森林-村庄-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农业生态系统,具有显著的旅游产业发展潜力[18]。当地政府通过主导建立水稻种植补贴和水稻专业合作社,引进红米深加工企业,提升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与旅游开发公司合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牌推广、资金贷款扶持等方面加大投入,引导农户适度参与旅游接待。在“种植+加工+旅游”的三产融合发展下,农户的农业生产继续维持,家庭收入也显著提升[19]。
2.3 “资金政策支持型” 保护实践模式
2.3.1 模式简介
我国的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传统农区和牧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分布。前者以“迭部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等为代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态环境条件相对脆弱,但民族文化较为丰富;后者以“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等为代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传统农耕文化受“现代化发展”的冲击较大。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政策等国家政策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多个遗产地尝试性地开展“资金政策支持型”保护实践,以资金补助方式对农业环境、物种资源、生产方式和传统技术等进行“抢救性”保护,通过传统文化传承、生态功能提升等带动整个遗产系统的保护与发展(图3)。
图3 “资金政策支持型”保护实践模式(来源:作者自绘)
2.3.2 典型案例: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
“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是全球首批GIAHS和我国首批China-NIAHS,拥有1 300多年的稻田养鱼历史,创造了稻鱼共生技术,培育了青田田鱼,形成了稻鱼文化。
在遗产保护实践上,青田县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每年300万元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为采取稻鱼共生模式的田地和恢复稻鱼共生种养的抛荒地分别提供500元/亩和1 000元/亩的补助;为全县7个乡镇提供5 000元/户的田鱼种质资源保护补助;从国家种质资源库获取18个青田传统水稻品种进行恢复试种[20]。通过县级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稻鱼共生技术,田鱼和水稻品种得到有效保护,并形成遗产保护与农民增收的良性循环。
2.3.3 典型案例: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
作为GIAHS和首批China-NIAHS的“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传承着上千年历史的传统稻鱼鸭生态农业模式,维系着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为支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从江县积极争取农业农村部、贵州省的项目经费,并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稻-鱼-鸭种养殖的保护和发展[21],促进稻-鱼-鸭种养殖在保护中实现规模化发展。
2.4 “龙头企业带动型” 保护实践模式
2.4.1 模式简介
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过程中,催生了一批发展势头迅猛的龙头企业,这些龙头企业通过整合遗产地的农业产品、生产环境、乡村景观、乡土文化和农业品牌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优化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流通等过程,有效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同时,以“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以产品收购、农业补贴等方式,带动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个体农户发展,并增强农户在抵御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性因素的韧性。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户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得以提升,有效促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图4)。
图4 “龙头企业带动型”保护实践模式(来源:作者自绘)
2.4.2 典型案例:福建春伦集团
“福建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基于“湿地-山地”的立体农业系统和茉莉花茶窖制工艺,实现了茉莉花和茶叶的有机融合,是GIAHS和首批China-NIAHS。当地茉莉花茶企业发展较早,现已发展形成规模化茶企60余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其中,福建春伦集团是最早参与和响应遗产保护实践的龙头企业之一。该企业通过为3万余亩茶园基地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支撑,与茶园基地签订种植及收购协议等方式,带动8 000余户茶农和3 000余户花农形成1.5亿元/年的经济收入,实现企业、基地和农户的利益共享[22-23]。
2.4.3 典型案例:江西万年贡米集团
作为GIAHS和首批China-NIAHS的“江西万年稻作文化系统”保留着以“坞源早”为代表的传统“贡谷”,被誉为“世界稻作起源地之一”。入选GIAHS以来,当地政府不断提升稻作文化在县域经济社会中的统领作用。同时,万年贡米集团等龙头企业与鄱阳湖平原主要产粮区100多个粮食专业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以产品收购的方式带动17万农户实现增收。当前,万年贡米的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现已成为我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米品牌[24]。
2.5 “农民经营主体型”保护实践模式
2.5.1 模式简介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类由农户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农业生产系统[6],农户既是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以形成的基础性要素,也是遗产保护实践最重要的参与主体[25]。因此,以小农户作为主要的经营主体,模范农户/农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社区等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农民经营主体型”保护实践模式,成为绝大多数遗产地采取的保护实践方式。该模式基于地方政府、企业和合作社的共同参与,通过提升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风险抵御能力、生产经营类型多样化程度和农户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明确并深化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有效维持并提升遗产系统的活态性和可持续性(图5)。
2.5.2 典型案例:多渠道实现农户的经营能力建设
作为提升“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中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当地政府、合作社等积极合作,实现农户的能力建设。
首先,当地政府于2018年开始向65个村的4 602户农户提供种质资源和技术支持,提升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其次,为增强农户的风险抵御能力,当地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16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基地5 549亩。此外,县级层面形成以香猪为主导,稻鱼鸭、柑、油茶为特色,蔬菜、小香鸡等为辅助的产业发展思路[19];区域层面组织资源条件类似的侗族聚居县形成“黔东南州稻鱼鸭复合系统产业”联盟组织,为农户提供类型丰富的生产经营选择。
2.5.3 典型案例:多途径提高农户参与遗产保护积极性
作为GIAHS和首批China-NIAHS的“陕西佳县古枣园”拥有世界上保存最完好、面积最大的千年枣树群,并以此形成了丰富的传统文化。
图5 “农民经营主体型”保护实践模式(来源:作者自绘)
近年来,当地政府与高校、公益组织合作,以编撰泥沟河村口述史、开办泥河沟大讲堂等方式,积极引导当地农户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枣树管理、红枣品牌构建等,提高农户的“话事权”。同时,当地农户自发成立“枣乡青年协会”,吸引长期在外务工的年轻农户回流。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农户积极参与并融入GIAHS的保护实践,该系统的活态性和可持续性得以维持并提升。
3 问题与讨论
本研究基于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基本共识、原则和判断,以及各个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地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水平和农业生产类型,将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验总结为“优势产品生产型”“产业融合发展型”“资金政策支持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农民经营主体型”5类主要的保护实践模式。
然而,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从保护主体来看,当前的保护实践以农户和地方政府为主,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参与度均较低,多方参与机制有待探索。同时,农户大多通过政府引导“被动式”参与遗产保护。从保护对象来看,以农业产品资源为代表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在当前的保护实践中受到较多关注,农业文化、价值体系和社会组织的关注普遍较低,由此造成了公众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知大多停留在产品层面。同时,随着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提升显著,但生态、社会、文化价值等的带动提升有待进一步发展。此外,各个遗产地之间缺乏定期的沟通交流机制,一些富有成效的保护实践模式无法得到及时推广。
因此,建议在总结当前我国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成效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区别于一般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验,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入手,构建包含保护主体、保护对象和保护途径等在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机制。在保护主体上,突出农户的主体地位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多方参与。在管理机构设置上,突破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探索以地方政府为引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合的管理机制。在保护对象上,全面涵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基本遴选标准的各类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要素。其中,粮食与生计安全可体现为农户生计策略、家庭收入结构、农户就业岗位等[7];农业生物多样性既包括以作物、牲畜品种资源为主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也包括以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代表的相关生物多样性和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本土性传统知识体系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等;农业文化、价值体系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文化、精神文化等在内的传统文化、生态观、价值观等价值体系以及各类社区组织等;陆地和海洋景观特征体现为不同空间尺度和时间尺度的景观。在保护途径上,积极探索实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共同提升,促进GIAHS及其他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