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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登记制度变革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20-11-23陈睿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4期

摘要:公司登记制度是政府依法对公司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以登记为基础对公司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其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密切相关,从后者的三次修订可知公司登记制度历经了放宽公司准入条件、凸显服务型政府以及充分保障知情权的变革。由此,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不断变动但始终保持平衡的。

关键词: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政府与市场

一、公司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司登记法,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最早于1994年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过2005年、2014年以及2016年三次修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司登记管理体系。公司登记制度从中抽象而来,其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公司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以登记为基础对公司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公司登记制度首先是登记机关代表政府对市场准入的控制,其次是登記机关对公司的运转进行的一系列至上而下的监督。

公司登记制度分为三类:设立登记制度、变更登记制度以及注销登记制度。设立登记制度事关公司的设立,任何公司的设立,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提出申请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变更登记制度是公司在变更时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制度。公司在以下情形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①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②转换组织形式;③变更公司主要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制度:公司因被宣告破产,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或者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完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即告终止或消灭。

二、公司登记制度的变革

一是放宽了公司准入条件。1994年至今,对于公司的验资证明经历了从强制提交到取消的过程。但是,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仍然须要提交。同时,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无须再提交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及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方式从公司的登记事项中略去,将公司出资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废除了注册资本的最低法定限额要求。

二是政府的角色在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登记申请的方式多样化,可当场申请也可远程申请。取消收取登记费用和年度检验费用。1994年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还须缴纳登记费,2005年则从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减少到千分之零点八,2016年正式取消收取。对于变更登记费用,由100元改为无须收取。此外,还取消了对50元年检费的收取,承认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从早前的需要交纳查阅、复制费用到如今的无需交纳。同时,新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公司登记、备案信息。

二、 变革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能等同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也即不能将国家和政府混同,其随着时代的经济发展思路的不同而不断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之前,西方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此时,政府从市场外部进入市场内部,此时的政府充当着“守夜人”的角色。二是20世纪30-70年代,政府干预与市场竞争并重的阶段。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得以暴露。此时,政府进入到市场内部,政府的经济功能由弱变强,政府由“守夜人”的角色转变到“掌舵者”。三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限制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阶段。政府职能从微观层次上升到宏观层面,政府不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而是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有效规制作用。

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经历了放宽到紧缩再到放宽的过程,这体现了政府在不同时期对市场的不同规制力度,以及政府角色的变化。在1994首次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其实较为宽松。这是因为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其主张采用休克疗法,推行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在此之前,二战后的一段时间,社会经济发展推崇结构主义,其主张通过政府干预来克服市场失灵,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也即高度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05年公司登记须载明的事项更多了,此时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登记的监管和规制力度。2016年,取消了公司登记事项中需要载明的认缴和实缴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的规定。这表明在公司登记中,政府放宽了权力,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在2016年废除了实缴资本制,以认缴资本制替代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对市场的规制。条例中新增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规定,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

在公司登记制度的变革中,公司登记机关代表政府,而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代表市场,从变革中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公司登记机关和公司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射到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中,呈现的也是变动状态。这种关系一段时期是以市场自由运作为主的,过一段时期又是以政府干预为主的,但是在这种变动中,两者间的关系始终处于平衡状态,一方主要作用的发挥始终以另一方主要作用的妥协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06).

[2] 林毅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06).

[3]吴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J].人民论坛,2017(13).

作者简介

陈睿(1996.11—),女,贵州省黔南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