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识破问题干部假投案
2020-11-23
个别投案的干部为了避免惩罚,避重就轻,用简单违纪事实代替违法犯罪事实,或仅供述部分违纪违法事实。这些借“主动投案”之名,行对抗审查调查之实的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式的欲盖弥彰,最终难逃纪法严惩。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主动投案人数逐渐增多。但在实际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个别投案的干部为了避免惩罚,避重就轻,用简单违纪事实代替违法犯罪事实,或仅供述部分违纪违法事实。
这些借“主动投案”之名,行对抗审查调查之实的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式的欲盖弥彰,最终难逃纪法严惩。
迫于压力假投案,企图避重就轻
2019年11月14日,抚州市纪委监委将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环境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至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11月15日,临川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先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样清和股东杨友龙抓获归案。
随后,市纪委监委专案组人员提审询问邹样清时,他交代了时任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邓长明和时任副局长丁文在处理盾牌公司长年填埋的1470吨危险废物上给予关照,分别收受其70万元的问题。杨友龙也交代了邓长明、丁文收受贿赂的问题。
邓长明在得知邹样清、杨友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抚州市纪委监委派人进行询问后,担心其受贿行为败露,多次找丁文密谋如何对抗组织调查,要丁文将邹样清送的贿金全部担下来,并承诺会想办法将丁文“捞”出来。但丁文感觉案情重大,担心会受到严惩而予以拒绝,并表示其将主动投案。
11月19日8时30分左右,丁文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邓长明在得知丁文投案后,心理防线被冲垮,于10时左右向抚州市纪委监委投案。
心存侥幸的邓长明只供述了收受邹样清70万元的问题,声称自己带来的现金就是邹样清当时送来的,并表示只收过这一次钱,对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只字不提。
然而,邓长明显然打错了算盘。专案组早已掌握了其违纪违法的证据。在证据面前,邓长明不得不交代了对抗组织审查、转移赃款的行为,其避重就轻的幻想最终破灭。
欺瞒组织,认小否大终自误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假投案、真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主要有三种情形:避重就轻型、投石问路型和丢卒保车型。
邓长明案例就属于避重就轻型。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较小较轻的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而将性质较重、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事实隐藏起来,以期望办案机关认为其态度诚恳,继而止步調查。
投石问路型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假投案行为。当得知纪委监委在对自己展开调查时,特别是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行贿人、共同受贿人或知情人被监委留置后,对于上述人员是否会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心中没底,故而采取主动投案的形式,在投案后只向组织交代自己一小部分违纪违法事实,从办案人员问话的态度、口气和内容中试探对方是否掌握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比如,江西省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原副调研员徐大国在得知与他有关联的行贿嫌疑人被该市纪委监委留置后,找到市纪委监委办案组,主动交代曾收受过3万元咨询费,而对其受贿200万元的事实则闭口不谈。
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一起案例则属于丢卒保车型。其主要表现为:让“卒子”去主动承揽责任,让真正的违纪违法人员逃脱惩罚。
2020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潘卫国酒后超速驾车致使4人死亡。为掩盖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潘卫国指使同车朋友闫某华“顶包”认罪。4月16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5月13日,潘卫国被“双开”。
精准识别,对假投案者严肃处理
江苏省灌云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投案不等于自首,对于问题干部交代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善用“火眼金睛”,辨明投案者是真心悔过还是“转移视线”,交代问题是全部违纪事实还是“丢卒保车”对抗组织调查。对于假投案者,在查清事实后,要予以严肃处理。
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针对实际工作中主动投案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多种有效应对经验。一是充分利用对象能主动投案能交代部分违法犯罪事实的现象,因势利导,就投案自首的法定含义,真投案与假投案的不同处理,做细致工作,迫使其认清形势,主动交代。二是对“投石问路”“试探深浅”的,在条件不成熟或证据尚未收集到位时,不惊动对象,让其以为办案人员信以为真,在一定程度上麻痹对方,争取收集证据所需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当面揭穿,充分利用前来投案的机会,揭穿其目的就是为了避重就轻,逃避责任。
(《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