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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统筹安全与防疫

2020-11-23曹孝平

劳动保护 2020年4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防疫经营

文/曹孝平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的人员,笔者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住建局的“最严复工令”严苛过度,其出台弊大于利。

首先,从法理上讲,该通知违法违规。一是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主体违法。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这次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由卫健委系统负责,而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事故灾难,主要由应急管理系统负责。两者性质不同,无法比照,法律法规也未授权住建部门可以单方面认定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违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主要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或管理上的缺陷所致,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从本质上讲,疫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因果关联,构成要素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三是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认定违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其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作为行政法规,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领域。住建领域从业单位造成1 人以上疫情确诊的,退一万步讲,充其量也只能算“一般事故”,如何能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其次,从工作实践讲,该通知有失公正。特殊时期出台这一通知,出发点是好的,但简单粗暴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实有推卸责任之嫌,有损于政府部门形象。疫情的发生与传播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确认疫情的性质,才能分清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和相应处罚措施,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定性和处罚。

最后,企业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复工,既是国家现时政策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保障职工生命健康的需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从安全监管部门角度,疫情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分类分级有序组织企业复工,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涉及民生工程的、风险等级低的建设工程优先复工;二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复工前必须做得“五有”:有防疫人员、有疫情监测点、有隔离点、有必备的防护用品、有严格的检测;三是要做好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复工期间疫情防控所需的防疫物资、隔离场所、交通和食品蔬菜等问题;四是抓好复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从企业角度,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措施。2 月21 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其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二是做好工作场所防控;三是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四是做好异常情况处置。企业复工必须严格落实该《指南》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措施,确保复工期间无疫情、无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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