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网络主权”的中国声音及国际认同分析
2020-11-20王爱玲,达妮莎
王 爱 玲, 达 妮 莎
(1.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2.大连理工大学 建筑与艺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网络主权,即国家享有在本国网络信息空间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虚拟网络空间的呈现。网络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数字代码组成的虚拟但又客观存在的新空间,它和现实物理空间的最大差异就是信息流动的虚拟隐蔽性和跨国界性。这也为信息在更广范围内扩散提供了天然的传播平台,但不同国家、不同利益主体在这一平台的信息、思想和观念的呈现并不是一个平等的自由流通,坚持网络主权是维护全球网络安全、发挥不同国家权力有效制衡、实现网络空间共享共治的必然选择。
一、网络主权与网络信息安全
Internet网最基本的技术架构是分布式网络结构,即通过打破信息流通中心节点的存在,实现每个节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不应设置主权[1-2]。如网络“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游离于政府和国家之外的自治空间,其所产生的网络冲突和无序现象也应由这样的社会体系自身去处理,政府和国家不是网络空间的管辖主体[1]。美国乔治城大学David Post教授认为:“政府无权对互联网进行治理,网络空间不受主权干涉,将国家形态映射到并无物理边界的领域是有争议的。”[2]90这种观点将网络技术单纯作为网民的信息流通介质,忽略了技术所承载的国家利益和权力干涉。
1.因特网的国际链接不对等性
现实中的互联网,实际上指的是Internet(因特网),其实质是一种网络租用接入服务。中科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吕述望认为:“互联网是多张网的平等链接,而网络接入则存在主从关系。”[3]
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极力推广因特网在全球的普及和发展,允许各国遵循美国制定的标准和协议去接入,而该过程主要由企业和机构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成功绕过了其他国家主权的干预。如今美国通过13台根服务器的设置实现了因特网的全球有效管理和运行,已依此控制了因特网及其各接入国的公众用网。
我国是世界第一网络大国,但目前我们只有镜像服务器和缓冲服务器,没有一台辅根服务器,这意味着,我国的8亿多网民,每天都要千里迢迢传送至美国再返回,才能进行自己的网络信息消费。吕述望认为:“因特网是由美国主根控制的网,它控制刷卡报到的网民太多了,下面又分十几个从属服务器,中国被肢解到各种小的服务器上,即.com,.cn,.net,.tw,.hk等,这些都是一个一个服务器,所以造成很大的混乱,因此也根本不是一张能够维护每个国家自身利益和价值体系的国际互联网。”[4]
2012年,俄罗斯的一位程序员Ruslan Enikeev从国家相关的学术论文中找到合适的数学模型和实现构想的技术手段,同时在Alexa中查询到截至2011年全球350 000个主要网站的流量数据,以Google Maps作为平台,绘制了一张反映网络虚拟空间信息布局的“星系图”[5]49(见图1)。
图1 网络虚拟空间信息布局的“星系图”
在图1中,“星球”的大小是由网站的流量来决定的。图1右侧的诸星球代表美国的网站,左侧的代表中国的网站。不同星球之间的距离是由相互跳转的频率决定的,关联越紧,距离越近,即网站之间的距离越近,说明他们在网民之间的转换频率越高。
从这张网络星系图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网站面积最大,流量最高,在全球的扩散更广泛。因为语言体系的独特性和地域性,中国所在区域内较少,说明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网站的跳转频率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网络信息空间中处于相对安全的地位,只能表明中国和全球的网络链接狭窄且单一,不同国家在因特网的链接并非平等的互联互通。
2.国家主体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网络空间的跨边界特征带来对现实全球架构的规范冲突,这种冲突既包括权力冲突、文化冲突,也包括不同国家数字治理理念的冲突,因此,对网络空间而言,建立数字治理的全球性制度规范尤为重要。不管是早期的网络技术治理框架,还是后来倡导的网格化治理方式,都更强调技术的中立性开放价值,忽略网络技术实际应用中的数字鸿沟,以及国家权力在网络空间延伸的不对等性。
早期的互联网发展主要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专家在其中发挥了主导角色,因此,早期的全球网络框架治理也体现了技术治理的特点。早期互联网技术治理的两个最重要的组织,分别是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和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Computer Security Incident Response Team,CERT)。IETF成立于1985年,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因特网相关技术规范的研发和制定,是全球互联网领域最具权威的技术标准化组织。其规范的制定采取公开参与方式,主要对文本进行协商,不存在政治协定的干涉,互联网使用中的第四版协议(IPV4)、第六版协议(IPV6)、传输控制协议和用户数据包协议,都是该组织参与制定的,这些协议标准都有效地推动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1989年,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署(Defenc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DARPA)成立的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CERT),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蠕虫病毒的监控和防范。这种技术治理不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因素,只是在美国国防部资助下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网络技术。
这种技术治理虽然适应网络技术的全球化架构和发展逻辑,但并不能有效解决国家政治权力参与和干预下的网络公共秩序失调问题。网络技术治理很快由网格化治理所取代。
“网格化治理,是指治理组织的网络形式,包括松散的附属组织和个体,依靠规律性互动追求合作性目标。”[6]6网格化治理模式的具体方式就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是2004年由美国发起,并将其作为2014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管理权移交的前置条件之一。“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是指在网络空间参与中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和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民间组织和政府等所有利益攸关者,都可以在一个透明、开放和可问责的机制中识别问题、寻求治理方案,并通过多种角色的参与和协调,为政策的可执行性、履行方式以及有效监督创造条件[7]。国家政府只是参与其中的一分子,政府在其中没有主导议题、解决问题的优先权。
从表面上看,网格化治理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共同参与、权力制衡机制,但在具体实践中,政府意志基本被稀释了,联合国也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角色基本上是由民间代表的国际组织所取代。国际组织主要包括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以及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等。首先,国家作为网络主体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严重不足。其次,“私营部门与公民的角色则由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和互联网界的知名人物所扮演”[8]128。目前,在全球网络发展中,最具有发言权的重要企业和名人大部分都属于西方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性保障和加强了网络发达国家的数字治理意志,很多网络发展中国家被实质性排挤、降低和阻断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参与权。
因此,淡化国家主体参与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实质上强化了少部分国家的数字治理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发展失衡、协同失效、秩序不合理问题,也由此带来诸多因不同主权国家的网络空间发展权益诉求所引发的潜在冲突和隐患。
3.淡化国家主权的网络信息渗透本质
西方国家一再强调网络自由、主权消弭,实质是通过反对国际组织和国家主权参与,通过为“私主体赋权”的方式,进一步加强自身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意志,并将其作为信息有效输出的新场域。
信息是特定文化、思想及意识形态的主要负载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实质也是他们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强权渗透的基础和有力保障。
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则给全球网民敲响了一次信息安全的警钟,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3亿多美国人的通信数据都在美国“棱镜”项目的监视范围内。这一事件中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讨论议题是:美国越来越成为网络安全领域信息安全的最大威胁。“‘棱镜门’事件的曝光,让以互联网精神为骄傲的美国跌下神坛,带给全世界如核冲击般的影响……。”[5]26此后,其他国家参与实施的互联网信息监控项目也陆续被爆出,网络自由平等的幻象被现实的权力操控完全击破,淡化国家主权的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挑战不少国家尤其是网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重要问题。
为改变这种现状,联合国也开始尝试发挥指导性的推动作用。在2003年的联合国信息世界峰会上,联合国力图达成主权国家间的协议,并提出,在全球互联网发展和网络信息治理中,实现“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9]56的目标。2005年的突尼斯联合国信息世界峰会,提请举行一个“新的多利益攸关方对话论坛”,由联合国秘书长召集,共同商议互联网治理方式和治理内容。该论坛“促使世界政治领域不同类型行为主体思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路径”[9]56,这也为网络发展中国家阐述自身立场和观点提供了机会。
二、坚持“网络主权”的中国方案
“网络主权是一个国家自主进行互联网内部治理与独立开展互联网国际合作的资格和能力。”[10]坚持网络主权,一方面承认网络的全球公共性和空间独特性;另一方面提出以“国家”为主体的网络协同治理思路。以国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对非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排斥,而是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以国家为主体更应承担积极的义务,更应提升其在适当范围内的影响力。这种治理模式更符合国际间以国家为主体的权力博弈现实,也能有效规避网络治理中的双重标准,促进网络空间的平等参与和共享共治。
1.“网络主权”的国际认同趋向
目前,联合国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全球治理中的“网络主权”概念,但已经在事实上承认并推进以国家为主体的网络信息治理规则。
2003年12月,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首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日内瓦原则宣言》,其中第49款第1条明确提出“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主权”[2]91。2013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政府专家组”的第三次报告决议,其中第20条提出“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11]。2015年7月,由20国形成的政府专家组再次发布报告,重申“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12]。这说明在联合国层面“网络主权”理念已被认可和接受。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也认同并接受国家行为体在网络治理中的主体性角色。如2003年欧盟在联合国信息世界峰会上,就提议应该设立由各国政府参与的合作模式共同治理互联网。同时,欧盟在2013年2月出台了《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公开、安全、有保障的网络空间》政策文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国家主导的“公开、自由和安全”的网络空间[13]。
英国在2011年11月发布的《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在数字世界里保护英国并促进其发展》政策文件,制定了维护网络安全的国家安全战略;2013年2月,英国颁布了又一个重要文件《英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回顾与展望》,对英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做了系统回顾和重新规划。
俄罗斯是网络主权的主要倡导国之一。在2012年12月的国际电信联盟会议上,俄罗斯提出“网络主权”倡议,强调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作用应该加强;2013~2014年,俄罗斯先后颁布了《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国家政策框架》《俄联邦委员会网络安全战略构想草案》,均提出国家的整体网络安全战略规划。
美国在网络主权问题上,有区别地对待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本国的网络安全,采取不同的立场和行为方式。对国际网络空间的信息治理,美国主张全球“网络公域”和“互联网自由”,反对其他主权国家的政治干涉;但具体牵涉到本国的网络安全,美国又采取了超强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近年来,网络主权也逐渐受到美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美国司法部前助理部长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Goldsmith)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吴修铭教授认为,互联网更好地适应了以国家为界限的地域条件,基于这种现实,他们主张国家享有对本国互联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9]90。
2017年,《塔林手册2.0》从“主权、应有的注意义务、管辖、国家责任和电信法”方面探讨了和平时期国家网络信息治理的适用性问题。《塔林手册2.0》开始强调以“网络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网络空间合作战略,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不能避开“网络主权”而一味地强调网络自由。
2.中国“网络主权”的提出和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和重申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就网络安全及网络信息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14]。2014年7月,习近平在巴西国会演讲时谈道:“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15]这次讲话不仅谈到维护网络安全的国家主权原则,同时也向全球表达了中国的网络安全治理声音。在2014年首届、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都强调维护网络安全中的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是中国实现网络安全的逻辑出发点,也是中国提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的落脚点。
2015年12月,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16]。其中,尊重网络主权是首要原则,这也是中国对全球网络安全治理贡献的一个重要理念,表达了以中国为代表的网络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态度和意愿。“五点主张”,即“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16]。“五点主张”体现了在部分网络发达国家垄断全球网络治理的当下,中国既倡导多国平等参与,也提倡其他企业、文化主体共同参与,体现了多边、开放、民主、透明、合作的发展理念。尤其是目前全球网络技术、网络资源和网络普及发展极不均衡,发展中国家网络基础设施落后、防护能力较弱的背景下,中国倡导和发展中国家充分合作,也彰显了中国作为一个网络大国的责任和担当。
为确保中国的网络安全主张能具体落实,2015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草案)》;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该法案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网络主权,保障国家安全[17]。中国的网络主权通过立法得以确认并用来指导中国的网络信息治理。
网络空间不是世外桃源,也不是肆意妄为的法外之地。中国提出网络主权原则,是促进网络空间多元文化和多样价值体系平等交流的内在诉求,也是反对网络霸权和意识形态渗透的必然要求。
3.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内涵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进一步提出:“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17]这既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中国方案,也是对中国坚持“网络主权”内容的明确表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 “网络主权”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独立权,本国的网络发展和决策制定不受制于人,可独立自主运行;(2)管辖权,本国范围内的涉网事物和相关活动,如基础设置和 ISP活动等,本国享有独立自主的管辖权利,具体包括国家在网络领域的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3)防卫权,本国享有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打击外侵势力的权利;(4)平等权,即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地位是平等和对等的,一国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另一国在网络发展、安全和治理方面的内部事务[18]。
方滨兴认为,对于网络空间的防卫权和管辖权,世界各国已无太大争议[8]143。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网络空间发展和防御战略,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积极推动本国的互联网技术普及和全面发展。但是,并非各国在网络空间都享有独立、平等发展的权利。由于目前全球网络集中式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各国的网络运行在域名解析层面受制于全球根服务器的集中控制,这在一程度上也导致网络信息、“数据”流动的不安全性。因此,我国在尊重全球互联网发展命运共同体基础上,强调不同国家享有自主管理网络空间的权益,是维护网络安全、保障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能有效行使的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尽管在现实物理世界,不同国家都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但在网络空间,“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导致网络治理的“丛林法则”,即强者制定规则,弱者只能跟随,在一部分国家具有网络空间掌控权的同时,一些国家失去了平等表达国家意志、平等共治网络空间的机会。网络平等权的提出,强调网络空间要充分尊重和反映不同国家的平等权益,是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下出现的全球网络发展不公平问题的有益补充。中国提出的“网络主权”,更清晰地表达了中国参与国际网络信息治理的价值认同和主体权力,也反映了中国致力于维护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体权益、维护国际网络空间平等、开放、共享信息格局的意愿和决心。
三、中国与西方有关网络主权原则的异同分析
1.中国“网络主权”原则的国际共识内容
中国提出的“网络主权”方案和西方国家主导制定的《塔林手册2.0》都强调“主权”原则。
《塔林手册2.0》于2017年2月发布。相较于《塔林手册1.0》,《塔林手册2.0》的编写者新增19位国际法律专家,邀请了3名分别来自中国、白俄罗斯和泰国的非西方专家,相比全部由西方国家专家组成的《塔林手册1.0》国际专家组,国际化程度有所提高;同时,《塔林手册 2.0》将关注范围扩展至和平时期,主要涵盖各国时常经历的、低于使用武力或者武装冲突阈值的常见性网络事件[19],具体探讨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主权、管辖权等如何更好适用于网络环境。《塔林手册2.0》所主张的网络主权和中国提出的网络主权具有一定的共识性内容。
(1)两者都强调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都应享有主权。国际网络空间的战略合作、信息治理和各种纷争的解决都要以主权为基础。
(2)在行使主权的具体内容方面,两者都承认各国在物理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主权。《塔林手册2.0》承认,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在本国范围内从事的有影响的网络活动,国家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应该受制于本国法律[20]。在这点上,我国的主权管辖原则和《塔林手册2.0》是高度一致的。
(3)对网络主权的认识,两者都强调弹性原则。弹性主权意味着克制和互助,意味着主权行使的开放性和网络空间适应性。“弹性主权要求国家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不寻求绝对的和独占的网络控制,运用合适且适度的方式维护网络空间基本秩序,同时不损害其他国家维持其自身网络秩序的权利。”[21]由于信息的流动性导致网络空间没有绝对的区隔划分,网络主权和国家主权存在着一定差异,即不像国家主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基于网络主权的这种特性,中国主张加强和世界其他各国的共同平等参与和互助合作,同时也倡议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制定适合国际通用的网络空间准则。这一点与《塔林手册2.0》的网络主权行使原则是一致的。《塔林手册2.0》同样强调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拥有法律上的平等权,提出网络主权更像是国家的权力和利益在全球网络空间的再分配过程,具有一定的动态流动性和开放性,而并非一国绝对的主权。
2.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主权”认同中的主要差异
《塔林手册2.0》的编写专家绝大部分来自北约成员国,主要反映的也是北约成员国在网络空间参与治理的主要观点和立场,其所提出一些网络主权的行使内容,对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益并没有很好的保障。
(1)对于数据主权,《塔林手册2.0》提出,对存储于本国领土和本国网络基础设施的数据,或者与本国能够发生重要关联的数据,国家才享有管辖权。而对于流经本国领土的数据是否享有主权,未达成一致意见。大部分专家认为国家对这部分数据不享有主权。他们认为,对于只是流经本国领土的数据,与一国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仅仅发生了“极度轻微的关联”,而且互联网的特性导致数据在抵达目的地之前,会途经非常多的国家[22]。因此,不应将流经本土的数据作为网络主权行使的对象。我国认为,互联网海量数据的流通和集成直接影响着本国的国家安全,提出网络主权除了物理和社会应用层面的主权,也要强调数据主权,流经本土的数据,也是借用了本国的网络基础设施,与本国的利益就不是轻微的关联,对重大数据可以依据国家法和本国相关法律进行控制和干预,反对别国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网络主权。
(2)在数据定性的问题上,《塔林手册2.0》认为,数据不构成目前武装冲突法意义上的“物体”(Object),因此,对于数据的攻击,本质上不能被认定为攻击。但不应一概而论,如果对数据的攻击,导致人员的伤亡和物体损害时,人员和物体构成“攻击的对象”,这种情况下,对数据的攻击才能被认定为网络攻击。《塔林手册2.0》并没有把数据当成独立对象来看待,也没有正视互联网信息流通中的最能威胁意识形态安全的价值观渗透这一“信息殖民”现象。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则明确提出,窃取数据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运用网络数据进行网络攻击的行为,都在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23]。可见,我国基本认定了数据主权,反映了中国在国际网络信息空间中坚守原则、切实维护发展中国家网络权益的决心。
《塔林手册2.0》虽然对数据主权认定不统一,但西方国家在具体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践层面上存在共识。如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实行,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认了本国的数据主权权力。该条例是欧盟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关于欧盟境内的公民数据应该如何被公司所使用,引入严格的新规则。它由欧洲议会在2016年4月批准,并且在2018年5月正式实施。该条例提出,即使一家公司在欧盟没有办公室,它的员工甚至也从未涉足,但只要它们拥有欧盟公民的数据,它们依然处于欧盟监管法规之内。数据能否流经本土,其中一个主要的途径是本国公民是否参与传播和信息流通,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实已经在实践层面承认了数据主权。
虽然北约没有承认《塔林手册2.0》有关规则的法律效力,但它在某些方面体现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新趋向,并有可能产生比《塔林手册1.0》更大的影响[22]。《塔林手册2.0》对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塔林手册的两次制定均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从性质上说,《塔林手册》力图弱化与北约及成员国的关系,强调它的非官方性和国际性。但是从两次编写的国际专家成员来看,其带有明显的西方色彩。第一次塔林手册的编写者全部由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员组成,制作背景、框架及主要观点均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军事手册形成;尽管《塔林手册2.0》为了趋于所谓的“国际化”,增添了泰国、中国、白俄罗斯的编写人员,但这是有限的国际化。从真正国际化的角度出发,塔林手册所强调的网络主权并没有很好顾及更多网络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权益。
四、提升中国“网络主权”观的国际认同分析
除了对网络空间和国家治理理念的认识有不同外,各主权国家对网络主权的宽窄和范围认定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同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获利机会以及获利空间存在差异所决定的。
在当前的网络信息传播格局中,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占有绝对优势的传播主体地位,而很多网络发展中国家只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网络防范、自主抵御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因此,不同国家在制定网络主权的适用性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本身就不同。我国对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治理准则,在认定其国际适用性的同时,对不利于网络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内容,既不妥协、不服从,同时又积极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了提升中国网络主权观的国际适用性,需要另辟蹊径,提出能够获得国际认同的对策。
1.提出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网络规则
目前,我国提出的“网络主权”原则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每个国家都发挥作用,也需要加强政府、行业、企业、网民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健全完善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逐步形成以共赢为核心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中国通过在乌镇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已经成功搭建了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的平台,提出了“互联网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并积极推动世界各国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化解分歧、深化合作、实现共赢,共同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尊重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是中国方案的出发点与根本目标。为了更进一步提升中国网络主权内容和方案的可执行性,我们需要从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出发,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网络安全合作,推进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化,与各方共同构建互惠、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并进一步提出中国的“网络主权”方案在国际网络空间的具体实践规则,努力使其能够得到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接受和响应,同时获得国际认同,促使其内容成为国际网络空间运行的重要准则。
2.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
中国网络主权方案的国际适用,首先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中国应积极和更多的国家一起推动以联合国为主的网络空间信息治理方式,并倡导以各国政府为主体的多边主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提出符合国家法准则的具体网络信息治理行为准则,充分表达中国在网络国际空间的权益诉求,并进一步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信息治理规则中的话语权。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合作,为国际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力量,话语权也在不断提升。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网络空间治理进程和双多边论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信息化发展,提高国际互联互通水平,打造网上丝绸之路。在此基础上,中国应该加强在联合国、国际电联、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东盟地区等框架下的多边国家合作。在推动联合国制定信息安全国际法律规范、和平解决相关争端、促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同时,中国要积极与国际社会在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领域加强互相合作,建立共同应对国际信息安全威胁的交流和沟通渠道,推动共同倡议,积极应对网络空间安全挑战,合力预防和打击网络攻击、网络窃密、侵犯隐私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努力发挥中国在国际网络空间的沟通功能
《塔林手册》由最初的学术观点到官方经验再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准则,其发挥影响的经验值得中国去借鉴。中国应该鼓励和扶持国内相关专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讨论和交流,通过学术研究和沟通的方式,将中国的网络主权方案更好地传播出去,避免不利于我们的规则出现。此外,参与编写《塔林手册2.0》的专家学者成员中,已经有中国的学者参与其中。中国应该培养更多的学者参与全球网络信息治理规则的制定,发出更有利于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同时,技术发展优势是获取话语沟通主动权的关键。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中国也应在已有技术发展基础上,持续加强新一代网络技术研发和优先发展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一直把信息化作为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契机,对信息化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形成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网络强国思想中最重要的发展基础就是提升中国网络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习近平指出,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要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加速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24]。目前,中国积极部署IPv6,在技术研发、网络建设、应用创新方面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已具备大规模部署的基础和条件。大力发展基于IPv6的下一代网络技术,有助于进一步创新网络安全保障手段,增强网络安全可信和综合治理能力[25]。
目前,华为的路由器产品已经取得突破性发展,中国芯片专利申请量在过去18年里实现了23倍的惊人增长。以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平等参与的国际网络信息空间为载体,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这是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有效发挥中国沟通能力的最坚实基础和保障。
讲好中国故事需要“对话”,尤其面对国外受众群体和国外媒体时,更须从国际视角出发,用国际化表达方式,展现中国文化自信和国际形象,让更多人通过中国人的声音真正了解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