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加装防坠落装置的探讨
2020-11-19华刚
华刚
摘要:2016年11月,上海青浦区吾悦广场,一中年妇女左手怀抱4个月的男婴,要从3层乘坐去往2层的自动扶梯时,身体突然发生意外倾斜后左手脱手,造成男婴从扶梯外侧坠落至一层地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公布的事故视频可以看到,该自动扶梯为两台并排扶梯中的右侧扶梯(从三楼方向往二楼方向),扶梯与三楼栏杆之间加装了阻挡装置,但该扶梯运行段右侧扶手装置外侧为开放式空间,该男婴从其奶奶身上坠落后,直接掉落至地面。
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判断,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死者奶奶在怀抱死者乘坐自动扶梯时身体发生倾斜同时左手脱手造成死者发生坠落。
再给大家看一段2008年10月发生在上海某商场的短视频,让各位对这类事故有个大致的了解:
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判断,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该男子坐靠在自动扶梯扶手带上,被扶手带起后,从扶手装置的外侧开放空间坠落。
以上两起事故,可以用下面的简图示意,即人员从自动扶梯扶手装置的外侧开放空间坠落。
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针对扶手装置的高度要求如下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针对栏杆的高度要求如下
对比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栏杆外侧为开放式空间,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此高度已经超过了自动扶梯扶手装置的最大高度。从减小人员向外侧开放式空间坠落风险的角度来说,建筑标准的要求要优于自动扶梯的要求。
自动扶梯的扶手装置,对比用于建筑的栏杆,最大的差别在于,乘坐扶梯时人员必须紧握扶手带(参见下图警示标志)。所以过高的扶手装置,乘坐时手自然握住扶手带的舒适性无法保证,这样乘客握住扶手带的自觉性会降低,反而会增加乘坐风险。
考慮到扶手装置的使用特性,笔者并不建议采用直接加高扶手装置的方案。而是推荐采取在自动扶梯扶手装置的外侧加装防坠落装置,如下图所示。
据笔者了解,欧洲国家挪威,在2010年通过了TEK 10法令,要求地面高度3米以上的自动扶梯都需要配置防坠落保护装置, 因此可以说挪威是第一个要求自动扶梯增加沿着扶手带运行方向设置防坠落保护装置的国家。
个人觉得电梯行业应加强这方面的讨论和研究,争取早日形成共识,在相关扶梯标准修订时增加防坠落保护装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