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的前景和挑战
2020-11-18阿计
阿计
7月下旬,四川、重庆两地人大常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宣布将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与此同时,广西人大常委会也修订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明确各设区的市建立协同立法机制,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地方立法的这波最新信号,乃是区域协同立法方兴未艾的一个缩影。事实上,自2006年黑、吉、辽三省率先探索以来,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已纷纷试水区域协同立法,渐成潮流之势。
区域协同立法的兴起,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突破封闭于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传统体制,以呼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弥补中央和地方立法的供应不足。从立法目标而言,区域协同立法旨在调谐地方法制的差异,以相对统一的法制规则,破解区域发展中的共性难题,满足区域改革的共性需求。同时,区域协同立法所普遍采用的立法项目重合、立法起草会商、立法人才互补、立法程序同步、立法成果共享等模式,也有效节约了立法资源和成本,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质量。尤其是,区域协同立法所塑造的沟通协调机制,则能通过事先的利益博弈和制度融合,最大程度地达成利益平衡和立法共识,最终以一体化的法制背书,有效切除行政壁垒、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阻碍区域发展的痼疾。
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意义和深层价值显而易见,不过考察当下的发展态势,这一立法机制创新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亟需解决困惑、应对挑战。
从目前各地实践看,最为活跃和成功的区域协同立法集中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环保领域,基于环境问题的跨地域特性,这一优先立法路径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从长远而言,区域协同立法还应深入更多的维度,将交通设施、城乡规则、产业布局、市场秩序、公共服务等共性事务纳入立法视野,如此才能实现立法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区域协同立法也需防止贪多求全、盲目冒进,以避免重复立法。这样的双重考量,意味着区域协同立法的首要关键在于,秉持既积极又审慎的姿态,清晰梳理协同的事项,合理划定立法的边界。
再有,区域协同立法需要构建起平等博弈的协商、调解、表决等机制,并引入信息公开、立法听证、公众参与等外向型的民主制约。如此,才能守住契约公正、权责对等的理念底线,兼顾共同利益和各方正当利益,最終实现互利共赢的立法目标。
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立法权的横向扩张,很可能引发立法权限和程序的混乱。对此,不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授权方式,明确赋予相关区域就特定事务共同立法的权力,以确保其合法性。更进一步,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通过修改立法法或制定专门法律的方式,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全方位的顶层设计,以支持、引导、监督区域协同立法行进于宪法、法律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