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2020-11-18孙红霞
孙红霞
摘要:农村基层干部作为与农民群众最为接近的一股执政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与工作,属于基层政权对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予以全面落实的先锋,属于基层群众与党和国家进行沟通交流的一座桥梁。然而,目前以村干部为核心的“微腐败”现象越发严重,作为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公仆”,村干部受利益的驱使,变成了依附于农民机体的“寄生虫”,导致党群关系朝着非常态化方向发展,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感日渐丧失,减缓了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促进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建设。对此,从内因、外因两方面积极探究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并予以有效的解决措施,属于现阶段我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重点。
关键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微腐败;治理
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基层治理工作逐步展开的背景下,提升农村基层干部思想的纯洁性及先进性,对于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十八大以后,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要建立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就目前而言,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在主流方面表现趋于良好,但在部分地区,“微腐败”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如若任由其向基层不断延伸,实现由微腐到巨腐的转变,将成为涉农项目、资金在“最后一公里”道路上的障碍。
一、“微腐败”的产生原因及危害
(一)“微腐败”的主体和定义
就“腐败”而言,主要是指行为主体为了满足个人利益,通过公职权利来实现个人目的的相关行为[1]。“微腐败”则主要是指出现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吃拿群众、暗箱操作,不公不明等腐败行为。 “公权力”属于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基本目标,表现为公共意志团体和相关负责人在职务方面的权力,本质为以社会公众意志为基础,赋予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简言之,公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亦或是公共权力的综合。在我国,公权力主要由人民团体管理者、公务员以及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因此只有公权力主体才有可能演变为腐败主体。
(二)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原因
事物的变化发展总得益于内因、外因的共同作用。从内因看,农村基层出现“微腐败”现象主要是公权力主体对于人民公仆身份和角色缺乏明确定位、对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以及主权在民意识缺乏正确认知、对于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实时践行。从外因来看,主要分为制度性缺陷和非制度性缺陷。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为监督、监察体系不完善、基层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缺乏相应的动力激励机制。非制度性缺陷主要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党性教育不足以及有关党员先进性、纯洁性活动形式单一。
1、农村基层产生“微腐败”的内因
一是基层干部对于自身缺乏明确的角色和身份定位。基层民主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以行使人民主权,这些从群众中来的、被人民信任的工作人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群众当中。基层干部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是由人民赋予,忘记自己是人民出于信任而被选举出来的代言人,忘记自己的本职工作是要为人民谋利益。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而言,由于所处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民生所需所求占据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村基层干部通过与群众面对面接触,倾听群众需求,能更好地发挥“人民公仆”精神。然而,一部分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的产生就在于基层干部忘记了自己是一个“人民公仆”而非“利益收割機”。
二是对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以及主权在民意识缺乏正确认知。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有客观标准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今天,衡量一个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就看他是否能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是否能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是否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这样的的检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看长期表现,非一朝一夕能看明白。”农村党员干部工资低、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所面临的工作更加复杂、艰难。在人情化现象突出的中国,在解决老百姓切身实际问题时,拒绝小恩小惠的感谢、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是考验农村基层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
三是对于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实时践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弄明白,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要求共产党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纵观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党诺言。基层工作繁杂而辛苦,却成为检验一个政党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从一定程度而言,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发生正是由于少数党员干部未能实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
2、农村地区产生“微腐败”的外因
一是,少数领导占据了大部分权力。在农村基层政权中,基层一把手拥有着绝对的权威与权力,不存在权力的相互制约,全部决策均由他们做出。官为官,民为民,官民非一体,逐渐助长干部“我是官,一切我说了算”的火焰,而村民民主意识、决策意识的薄弱,使得漏洞逐渐扩大,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党的十九大将“一肩挑”作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个职务由同一个人担任。这一措施的提出也将使基层领导干部权力更加集中从而导致腐败风险增加。
二是,基层财务管理不科学。近几年,我国农村在财务管理方面并未取得较好的发展,财务公开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普遍存在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为腐败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并且,在对党内以及村内大事情予以决策的过程中,部分地方的“两委”班子,存在着暗箱操作的情况,事前不收集听取村民的意见、事中对相关信息不予以公开、事后不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进而导致部分参与权以及知情权难以被村民所熟知,也无法发挥出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其次,在票据使用方面,存在着手续不全以及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部分地方村账目由村支部书记随意操作,进账无依据,出账无计划、无预算,对上级部门拨下的资金和村集体的收入不进村的财务账,在账外随意开支或设立名目私吞公款。
三是,监督体系不完善。就组织监督而言,乡镇党委、纪委作为与农村基层干部联系最为紧密的上级组织,理应对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发生做出迅速辨别、处理,筑牢防止腐败发生的第一道防线。然而,由于纪委很难发挥事前监督职能,导致乡镇“两委”在事前预防方面收效甚微。由于就群众监督而言,部分村民在乡土情结影响下,害怕引火上身,事后遭到村干部的恶意刁难,因此逐渐对村干部的某些行为不闻不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越发严重,民主监督意识逐渐薄弱甚至丧失。在此情况下,助长了村干部的腐败行为。
四是,党风廉政教育不到位。农村基层在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果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进而将党风廉政建设等同于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部分地区不积极开展廉政宣传活动,缺乏对廉政教育的正确认识[2]。并且,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着走形式以及作过场的情况,形式单一,未对相关内容予以创新,难以做到因地制宜,大多为对政策方针的表面宣传,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二、基层“微腐败”的危害
(一)损坏干群和谐关系
与“大老虎”相比,“微腐败”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这主要是由于其金融涵盖面较低,同时从表面上看危害不大。如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入户走访的过程中,会接受村民给予的香烟以及土特产等,因为事小人们通常会忽略。但“微腐败”涉及范围十分的广泛,并且在部分地区表现出了多方态势。如部分基层干部受到服务单位私人宴请之后,在为其办事的过程中打“擦边球”,亦或是帮他人办事的过程中接受了并不贵重的一些物品,人们对此情况习以为常、视而不见,进而为“微腐败”不正之风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同时,“微腐败”就存在于人民群众的身边,反映出一些基层干部出现了贪小便宜、宗旨意识淡薄以及纪律观念弱化等问题,今天在督导工作的过程中拿群众一包烟,明天下乡办事吃群众一顿饭。由此可见,“微腐败”出现在和人民群众最为接近的基层一线,使得党和政府逐步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不利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服务形象的形成,从而破坏干群关系,最终导致农村基层干部行为与党的群众路线相悖而行,不利于干群和谐关系的形成。
(二)影响基层干部构成
“微腐败”发生在微末小事中,极易被忽略,主要表现为在发放资金的过程中侵占一部分、过节吃拿卡要、选人优亲厚友等。无论是顺水推舟亦或是有意为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尝到“微腐败”甜头之后,会逐渐放松自己的思想意识,并且部分干部并未认识到此行为的严重性,继续我行我素。自身的党性与思想意识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腐蚀。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管出于何种想法,都将动摇基层干部的政治意识、影响基层党员干部的构成,降低基层治理工作效率,最后殊途同归,走向不归路。据统计,2019年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国各市县开展巡察工作,着力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覆盖1.1万个乡镇、5.9万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22.5万个村级党组织;共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10.4万起,处理13.2万人;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8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3]由此可见,我国正在加强对“微腐败”的整治力度,同时也表明“微腐败”惩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微腐败”涵盖面积极广,诸如从与民生相关的交通、教育以及医疗等,到市、县、乡、等的各级政府;从事业与机关单位,到社区居委会等,均存在着“微腐败”情况。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部分地区的人民群众对“微腐败”的情况已经表现得十分的麻木,听之任之。例如,部分地区的学校,家长给教师送礼已成为了一种常态,一些教师碍于情面而不便接受,家长就采取快递的方式寄到门卫;部分机关门口的小卖部,一到过节期间往来的人员多不胜数,送礼的人将礼品寄存于此。“微腐败”就好比毒瘤一般,存在于部分基层干部中,一步一步地入侵整个系统,并快速地进行扩散,影响了一个地方的风气,此种歪风邪气在形成之后,就会发展成社会“毒瘤”,要想对其予以根除实为困难。
二、预防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对策
(一)增强农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导致农村干部思想作风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政治素质以及技术能力不强。因此,增强基层廉政培训力度,属于农村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心,旨在促进基层干部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并对其理论以及思想能力予以强化,进而积极为农村事业奉献自己。对此,需根据农村基层干部的真实状况,做到实事求是,以农村基层工作为立足点,突显出教育的重难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农村基层干部长期处在基层一线,每天都会跟农民群众打交道,因此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举止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他们的一举一动均会被农民群众看在眼里,所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能够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
(二)践行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首先,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监督职能。乡镇政府监督过程的公正和公开、监督内容的全面,与监督成效息息相关。乡镇党委要将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一是,要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进,积极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督。二是,运用党规党纪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进行约束,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党员主题活动,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基层党员。三是,激励表现突出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批评教育政治觉悟低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其主要是为了促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
其次,充分履行鄉镇纪委的监督职能。乡镇纪委肩负着惩处、监督和教育等职能,教育是基础,监督是核心,乡镇纪委要将自身的监督职能牢牢记住,借助监督打造一支高素质纪委队伍,全面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干部,借助多渠道收集村干部的相关信息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全面掌握村干部的工作情况,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基层“微腐败”,切实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从而有效发挥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反腐效果。
(三)倡导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
首先,需不断扩宽信访举报渠道,增强对科级领导干部与村、社区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离任交接工作的监督,对基层“微腐败”予以严惩,提升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以及自我管理意识。其次,落实好村监会与居监会制度,将两者的民主监督作用全面的展现出来,在城乡低保复审、财务审核、村(居)务公开等方面开展监督。需要明确的是所有权利均有倾向滥用的边缘,只有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党内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建立起密不透风的监督网,才可以让“微腐败”无所遁形[4]。
(四)落实严肃认真的问责制度
就严肃问责而言,其属于对“微腐败”予以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能够增强干部群众获得感,提高群众满意度[5]。在2016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中指出:对于影响群众利益的歪风邪气以及腐败问题,需对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予以追究。同时,严肃问责也属于对“微腐败”予以治理的利器,问题就存在那里,若发现不了,那么就属于领导的责任。未实现严格治下,对于下级思想教育不足,也无法发挥警示作用。若发现问题后不迅速解决,则需要对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追究,检查纪委是否缺乏办案的效率与能力,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落实到人,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确保“微腐败”的整治工作在每一环节上都有相应的监督和问责。
(五)推进基层政务的公开建设
一是运用多种方法对权力清单进行公开,尤其是和人民群众生活存在紧密联系的职能部门、教育以及医疗等相关领域,应采取人民群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并通过便捷的自媒体平台予以公开,诸如短信、公共栏、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同时需要将页面做清楚,让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清、看得懂,进而更好地对自身监督权力予以行使。
二是针对“微腐败”情况较为严重的县、村,需全面落实村务公开。简化公开流程,并对公开方式进行创新,增强规范性,确保每一笔账都能够在阳光下晾晒,不留任何人民群众看不到的角落,在人民群众产生疑问之前就积极主动公开,以便于获取人民群众的信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增强政府公信力。
(六)提升基层干部的工资待遇
微腐败的根本在于利益驱动。所以,应适当的提高工资待遇,让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在政治待遇上有目标、有动力、有作为,提升他们的行动力,让农村基层干部能积极投入到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的工作中去。从参政议政角度出发,各级党的代表、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会应积极主动建言献策,为大学生村干部在公务员考试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适当提升工资水平,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确保农村基层干部不会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做出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综上所述,基层干部属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细胞,只有让他们维持在活跃与健康的状态之中,党和国家才可以实现更好的发展。若农村基层干部只重视自身利益,贪图享乐,将自身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玩弄权术,那么就会像癌细胞一样不断扩张,哪怕肌体心脏再有活力、再健康,只要身邊出现官员腐败渎职现象,党所面临的消极腐败危险就会更加严重,在通往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上就会多一个阻碍。
参考文献
[1]邹倩,随燕.浅析农村小微权力良性政治生态建设中的微腐败[J].卷宗,2017(29).
[2]许尚文.“微腐败”的危害及防控对策研究[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8,31 (02):67-69.
[3]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DB/OL].
www.ccdi.gov.cn/xxgk/hyzl/202002/t20200224_212152.html.
[4蔡运芳,何梦婷.农村基层“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电子版),2017(03):310-311.
[5]杨勇.常态化纠治基层“微腐败”[J].政工导刊,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