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非理性要素的理性本质
2020-11-18常婉舒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常婉舒/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道德是一种理性的判断是非行为,是人们从一定的前提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运动,断定是非的过程。但是,很多道德行为往往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实施,具体说就是通过直觉、同情和良心发挥着作用。这说明,“人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存在,除去人具有理性的能力以外,人的非理性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人的行为方式并对道德行为产生影响。”①其实,直觉、同情、良心体现着感性的直观,其实质仍然是理性的,是理性长期积淀的结果。
一、道德非理性行为的理性实质
理性是一个完整逻辑思维过程,是一个从前提出发,充斥着一系列连接紧密的判断构成的推理思维链条,思维的有序性和连接性,是理性思维的突出特点。相反,非理性则是缺乏思维逻辑直接得出结论的认知过程。但是,道德非理性认知绝对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任何逻辑思维积淀的情绪化过程,并不是思维认知。相反,道德非理性是由于系统的思维逻辑训练,在头脑中已经具有了固型的逻辑方阵,形成了此即彼、彼即此的逻辑路径的能力方式。因此,在思考问题时,就可以省略思维逻辑环节进行判断和推理。
由此可见,道德“非理性”并非是理性的缺无,相反是大量理性沉淀的结果。如前所述,丰富的理性沉淀,形成了固型的认知惯势,从而使人在思维时能够越过一定的逻辑思维环节和过程,直接得出认知的结论。牛顿的“苹果落地”到“万有引力定律”、鲁班的“树叶刺手”到“铁锯发明”都是思维简略和环节跳跃的范例。总之,非理性来自于理性的丰富积淀,是理性思维要素的省略性运用,非理性思维的实质仍然是理性。
道德非理性要素的积极功力在于省略和缩短逻辑认知的过程,从而提高了逻辑认知的效率。它可以使人们经过短期的逻辑思维过程,花费较少的思维努力,就得出认知的结果。
二、直觉要素的道德基础性
将“直觉”归为“非理性”的范畴,是因为它跨越部分、甚至全部逻辑环节,仅仅依靠感知作出判断,或者在对疑难百思不得其解时,突然对问题发生“醍醐灌顶”和“茅塞顿开”的“顿悟”认知过程。它的外在特征就是必要的逻辑思维环节的欠缺,甚至整个逻辑思维过程的省略,“不需要为证明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寻找逻辑基础或合理理由。仅仅是感觉就够了”。②从表面看,“直觉”仿佛是无源之“思”、无根之“想”,所以,学术界有人将其称作“无意识心智”。但是,这种“无意识心智”,虽然节略了必要的逻辑推理环节,但仍然是浓厚的理性思维积淀的结果,具有深刻的理性本质。“对‘暗示的’的知识(我们不能陈述的,但它仍影响我们的行为)的研究表明,在复杂的任务中,无意识有时比意识更能做出更好的判断。”③换个角度说,没有长久的理性积淀,就不会具有“直觉“的认知能力。
不可否认,大部分的认知结果都来自于逻辑思维,经过感觉—知觉—判断—推理而得出认知结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理性思维过程。之所以说它是“理性”,就在于它经历了有层次的、彼此印证的思维解析而产生认知结果,“解析性”“印证性”就是理性思维的核心本质,“根据性”“推导性”和“证明性”则是它的积极功力。因此,学术界又将理性思维称之“规律性思维”。
“直觉”与之相反,它节略了一部分甚至全部的思维逻辑环节,直接得出结论。规律的被淹没和过程的被取消,使其失去了理性的要素色彩,因此,“直觉”就被人们推之为“非理性”。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对于那些,未经任何思考,凭借自身妄自主观腻断的“直觉”,根本称不上思维。其实,真正的“直觉”思维能力,是长期理性训练、深厚理性沉淀的结果。经过长期反复的“理性”思维,人脑已经形成了“知识习惯连接”的思维链条,这些“知识习惯连接”的思维链条形成后,需要逐次说明的,就会“举一反三”,实行逻辑性的思维推演,也就是理性的思维推演;如果不需要主次说明的,就会发生习惯性的思维跳跃,甚至是直奔主题的思维条约,于是,“直觉”就发生了。
三、同情要素的道德根源性
人的行为受情感驱动。一般地说,人具有三类情感:一是“天然情感”,所谓“天然“就在于人类共同的本能,它不受个人情感的不同而改变,如恻隐之心、自保之欲、弱势关怀等等,因而也是人类的共同情感。这种情感在道德感方面表现为“同情”,不论人际关系如何,均对“弱者”表示关心,因而是人心向善的道德基础;二是“自我情感”,即每个公民各自怀有的特殊情感,与“天然情感”不同,“自我情感”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只同情满足自己情感需要的感觉刺激对象;三是“理性情感”,就是从一定的道德原则出发,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思维整理,按照一定的道理规则伸展而出的善恶标准心态。这种“善恶标准心态”,因为有的人接受,有的人不接受,因而无法成为人类的共同情感。而且,它更多地倾向于公众性,而忽视、甚至牺牲公民的自我性,它更多地具有“道理性”“公理性”,更多的是政治运作的产物。因此,它谈不上道德向善和向恶,只能是“唯理”,“理”正确,情感即向善。“理”错误,情感即向恶。
不论哪一种情感,最终都表现为“同情”。但是,“同情的初始还仅仅停留在“感觉”的层次状态中,“自我情感”只“同情”自我;“天然情感”既“同情”他人”也“同情”自我;“理性情感”则只“同情”社会、“同情“规则”。也就是说,“同情”还只是一种外在的情感反应、甚至是情感冲动。在此基础上,还必须使这个“同情”冲破心理的状态界限,继续添加“同情”的份额,使其心理承担不下,进而产生“关怀”“扶助”的心理冲动,最后化成实际行动。于是,向善的道德行为就发生了。由此可见,”同情“和”向善“是有一定距离的,我们的任务是使这种距离,越来越小,直到同步发生。
综上所述,“同情”作用的发挥,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情感,并具有共同情感心理传递的互通,感同身受、触景生情,于是便产生了道德心和道德行为。因此,“同情”是道德心理的源泉,“直觉”以及后面论述的“良心”,都离不开“同情”情感的推动。
四、良心要素的道德核心性
良心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几乎是重合的。道德是衡量行为对错的标准,而良心则是个人内心存在的是非感,是对行为、意图好坏的认识尺度。尼采引用另一位德国著名思想家康德的话,说良心就是“我内心所尊敬的,就是我应该服从的”因此,良心“只是感情的一种手语”。④也就是说,良心本身就是源自情感的道德标准,因此,良心就是道德。
良心作为一种心理定势,它在作为或不作为时,就会省略逻辑思维过程,凭借“良心”判断是非,进而形成相应的情感,契合良心时,发自内心产生快感。违背良心时,就会发自内心产生自责和不安。法国思想家卢梭将人类的感情归为快乐和痛苦两种,他认为:“这些情感对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激励人去行动,甚至能支配和决定人的行动。”⑤这是因为,良心的形成和发生,是利益的联系性思考的结果,是发现了主体之间共通利益、共同情感的结果。触“他人之景”,生“自己之情”。
由此可见,良心是感性的表现,因而形成一种情感驱动,是“同情”的原因和结果。同时又是“直觉”的根据,“直觉”是有倾向性的,不同的人,面对相同的事物,会产生不同的“直觉”,就是“良心”作用的结果。因此,“良心”是发动机,决定着“直觉”和“同情”的走向,是“道德”的核心。同时,良心还是理性的结果,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运作下,形成对“驱动”的内心“同意”。于是,“驱动”和“同意”的有机结合,就会使良心成为一盏“灯”,它以“是非标准”的功能昭示人的道德前进方向,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宗旨和人应该持有的情感。于是,人的道德行为就发生了。
首先,行为之前的判断是非。人在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前,良心的“道德之灯”会依据履行义务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责任情感,对行为动机进行自我审查,作出肯定动机或否定动机的道德抉择,从而保证行为开始的道德性。
其次,良心会发出“刺眼之光”,在人们从事不良行为之前,对人类发出警告,使人们知道不对、不该、不合体统、不合道德,感到自责、不安和恐惧,进而停止自己的行动。因此,孔子赞扬接受警告而停止行为的人:“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再次,在道德行为过程中,良心之“灯”长明,使人的行为无处遁形,这就是良心的监察作用。道德行为是十分复杂的,在特定境遇下,即使动机向善,也不一定确保行为过程中不会“向恶”。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的最大迷蒙来自于“鬼迷心窍”,本来自己的行为“向善”,但因为情感和心理的转向,也会“好心办坏事”。这个时候“良心发现”就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从良心出发,人们才会发生警醒,发生良心的“顿悟”。正如英国作家毛姆所说:“我把良心看作是一个人心灵中的卫兵,社会如果要存在下去制定出的一套礼规全靠它来值勤站岗,监督着我们别作出违法的事情来。”
最后,在道德行为结束后,良心之“灯”继续闪烁,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检查,具体的方法是:审视行为结果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和谐关系,寻找行为结果对社会合法需求的和睦关系,如果未发生这些关系,良心就被逆反,行为就是“向恶”,应该否定并引以为戒了。这叫“人须知耻,方能过而改。”
总之,道德的非理性要素是人们的一种“由衷”的行为,是对社会关系的理性整理的产物。虽然“感性”的色彩溢于外表,以一种“情不自禁”的形式发生,但却是理性运作的结果。因此,道德非理性要素的本质仍然是理性,相当的理性训练和理性能力的积淀,是非理性要素形成并且拥有功力的根源。
注释:
①侯道娟.道德行为的非理性证城[J].时代报告,2015(11):306.
②白虹.思维导图[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4.
③立群主编.心理学[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6.
④(德)弗里德里希·尼采.尼采论善恶[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6.
⑤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