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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假设的自然状态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

2020-11-18马力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23期
关键词:霍布斯罗尔斯洛克

马力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

1 自然状态契约假设

“自然状态”是一种将自然法作为基础,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也就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因自然法赋予的自由平等而具有理性,并在理性的驱使下各自按照自然法行使自己生命、财产、自由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具有不证自明的权威性。

以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为代表的传统契约论,将权利的来源归结到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这样一些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各自又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1.1 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预设

霍布斯在《利维坦》[1]中表示,天赋的身心能力十分相等的“自然权利”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平等、自由地保全自己。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让渡的,即使进入政治社会后,国家也不能剥夺。但由于人的本性问题,这种自然状态并不值得追求和向往,因为对于霍布斯来说,人是“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下凶恶的狼,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猜忌怀疑使天然的敌对加剧,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威力量存在,人们将一直处于赤裸裸的战争状态之下。

1.2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预设

洛克虽然同霍布斯一样都是持传统契约论的观点,但他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与霍布斯却大相径庭[2],他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状态,在他看来,建立在自然之上的平等,是人们互相尊重互相友爱的基础,并引申出了正义与仁爱这两个准则。对洛克来说,这种自然状态不意味着放任,自然法代表着理性,人们遵守自然法就表明了人们对理性的坚持,从而人人都在理性的指导下与同自己一样遵守理性的人和谐相处。

1.3 霍布斯与洛克在政治思想方面的对比

1.3.1 相似之处

(1)二者从自然状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的来源,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给予,并且以自然法和契约理论为基础,研究了国家问题。

(2)将人与人之权利视为国之基本,国家为人之集,国家为人利也。

1.3.2 不同之处

(1)对于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有所不同。论道之发异,霍布斯谓性为恶之认为人与人就如同狼一般,有无限之权欲。洛克则认为人虽有缺陷,但仍将人类视为具备理性的动物,并且能够接受自然法的指导。

(2)在描述的自然状态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界是一种战争状态,每个人都反对每个人,世界上没有安全,人类无法文明地生活。因此,在他看来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平和的状态,虽然存有不足之处,但国家恰恰就是为弥补缺陷而建立的,它是明确的标准和公认的评价人与人之间的恩怨、裁判权和权威。

(3)社会契约的认知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就是将人民的一切权力委托于第三方。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就是人民要把部分权力赋予人民共同体,而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仍要掌握在自己手里。

2 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契约假设

2.1 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

2.1.1 理论背景

从上世纪60 年代到70 年代,美国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对外,面对苏联的崛起,对内,面对各种校园学生运动、黑人运动、女权运动和环保运动,引发了社会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以期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自己的建议[3]。

以传统契约理论为前提,罗尔斯试图以订立契约的形式建立一个符合公平概念和基本社会结构的体系。它借鉴传统契约理论的预设,试图以契约理论的方式建构一个恰当的正义观,并以基本的社会结构作为契约双方达成协议的考虑对象。在契约理论的帮助下,罗尔斯引出了正义原则,实现了从有正义感的个体到有正义共识的社会的转变,此外,在正义理论上,罗尔斯还借鉴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4]。罗尔斯认为,契约各方都应该是理性的道德人,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和确立社会的基本规则,这是对康德道德立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2.1.2 一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罗尔斯一开始就在《正义论》中提到他试图使用社会契约论这种证成方法。他对“原初状态”的定义是这样的:它是一种订立契约各方都为平等道德人,且结果并不受偶然状态甚至是其他外来因素所影响的具备相对公平性的契约状态。

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所追求的“契约”不是强者与弱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平衡自身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而是人人发自内心认可的稳定、公正的契约。这个契约的订立并不以建立政治国家为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对正义的向往与追求。

“无知之幕”[5]就是为了安排制度提前设置一块起遮挡作用的幕布,以此来掩盖人们对自己和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的无知,过滤掉一切可能影响其公平选择的功利信息,如个人社会地位、天赋、等级和背景,以及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水平等,只剩下社会事实、政治经济理论和其他信息。在罗尔斯看来,只有每个人在无知的帷幕后做出的选择,才是一个公正的、得到普遍认可的社会契约。

2.2 原初状态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设置两个正义原则[6]的出发点便是“无知之幕”。“无知之幕”作为设立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可以让订立社会契约的双方能够在对自身天赋保持相对的理性下,制定出更为公平合理,能为大众所接纳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的选择应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且权利所指向的自由制度必须与所有社会参与者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制度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正义原则的平等自由原则。然而,因现实中人们在天赋及社会身份地位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异,不平等的待遇因此就会产生,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认为应这样安排在经济与社会中出现的不平等:必须要让社会中受益最少的人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改善他们的生活,不同的职业和职位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在不知道任何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面纱”下,每一缔约方都可能是社会中受益最少的人。因此,正义原则的两大原则是人们保护自身利益所能选择的最有利、最公平的标准,正是因为蒙上了“无知之幕”,人们才能消除两大正义原则下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确保最小受益者获得最大化的利益[7]。

3 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契约假设的关系

3.1 相同点

3.1.1 二者都进行了假设

在大前提方面,二者都展开了自己的理论预设。传统契约论中,霍布斯预设的自然状态是,为了争抢利益人们发起战争,需要通过谈判转让自身的权利从而汇集权利成立国家。洛克的预设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在理性的制约下不侵犯他人的生活,因缺少专业的裁判者所以需要建立国家。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用天赋的理性协商制定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契约。

3.1.2 二者都属于西方政治哲学中契约主义范畴

在所属范围方面,二者都属于西方政治哲学中契约主义的范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带来的不便利,相互同意订立一个大家普遍同意遵守的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将这些权利最终交付给“第三方”国家。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为了避免由于天赋带来的不平等导致财产不平等,于是在“无知之幕”下将天赋视为共有,从而财产也视为共有,达成社会契约最终实现分配正义[8]。

3.1.3 二者都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

不论是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洛克认为人性本善,还是原初状态下,罗尔斯设置的“无知之幕”将人们置于对自己一无所知的理性中,他们都是从人性角度出发,进行了自己的理论预设从而推导如何建立一个契约国家。

3.2 不同点

3.2.1 社会结构是否固定不同

对自然状态而言,社会结构是一种永恒不变的,它在预设的人性和自然法的推导之下,作为一种必然的公理所存在。而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通过一致理性的正义理论与自己的日常行为道德标准进行对比,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修正,这样就达成了一种动态的平衡,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反思平衡法”。所以,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结构是固定的,而原初状态下的社会结构并不是[9]。

3.2.2 人性善恶的设定不同

自然状态中,霍布斯的观点是人性本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社会模式下人们总会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导致战争纠纷。而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因对自己身份地位的“无知”而具有社会的理性从而他们更能明白公共利益的重要,更愿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3.2.3 根据二者建立出的国家性质有所不同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通过放弃自己一定的自然权利,互相一致订立社会契约,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公共权力的第三方“国家”来保障自然法的运行,从而对于霍布斯来说,最终将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国家,而对于洛克则是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10]。在原初状态中,罗布斯的“无知之幕”摒除了个人的功利主义,他希望社会因分配平等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建立起一个宪政民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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