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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研

2020-11-18杨毅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20期
关键词:作案刑法嫌疑人

杨毅

(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重庆 405800)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于以上原则,刑法对未成年犯罪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对未成年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明确界定,法律的初衷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之前界定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影响愈发明显。

1 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上两部法律主要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犯罪预防。1979 年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规定,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规定已40 年无更改,只是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中进行了适当的补充。

2 我国未成年人口数量、犯罪现状

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口总数占到总人口三成左右,2019 年教育部发布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中小幼在校学生2.26 亿。根据中国人民检察院数据,2019 年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8275 人,同比增7.51%;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1295 人,同比增长5.12%。从罪名上看,截止2019 年,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六位分别为盗窃113077 人、抢劫57845 人、故意伤害47881 人、聚众斗殴39881 人、寻衅滋事39082 人、强奸17690 人。

3 未成年犯罪的危害

根据数据得知,我国未成年人的群体巨大,犯罪人数众多,覆盖罪名多样,危害大。一是在打击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介入,大量人员的参加,势必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浪费;二是对社会的危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直接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引起大众心理担忧;三是对双方家庭造成巨大影响,犯罪一旦发生,便会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或生命安全,给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同时也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及家庭带来伤害[1]。

4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法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诸多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导致嫌疑人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或重罪轻判,这是对被侵害方的不公,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规定的本意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认知不成熟,社会认知差、自控力不足的特点,而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却也是对被侵害方的不公平,时至今日,诸多条件已非往日,不论从社会稳定大局,亦或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刑事责任确有下调必要。

4.1 刑事责任年龄先决条件的根本变化

1979 年刑法确立之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设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当时经过大量的调研,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时代背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展速度的评估,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现如今,我国的经济长足发展,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已截然不同。首先体现在物质生活,经济好了,荷包鼓了,物质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这让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明显增快的同时,更注重精神层面的追求,寻求精神刺激;其次是互联网的普及让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理畸形成长,据统计我国现有未成年网民1.75 亿,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容易沉迷网络游戏,产生现实与虚拟世界的认知矛盾,增加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同时也容易被网络上的色情、暴力等内容影响;再次是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生育率降低,现在的未成人家庭普遍为独生子女,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理受挫能力弱、内心孤独、自私自利、骄纵、蛮横无理、自以为是,一旦受挫便容易产生极端想法。这些原因无形地导致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畸形发育,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4.2 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低龄化、恶性化的特点

根据最高检官网数据,在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满十六岁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持续上升,2018 年和2019 年分别为8.9%、9.6%,2020年1 ~9 月为11.7%,本年前三季度环比也逐渐上升。从涉及的罪名看,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十六周岁以下的严重犯罪数量上升,其中抢劫、强奸罪占到不满十六周岁犯罪案件的七成,未成年犯罪的低龄化、恶性化特点已很明显。

4.3 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带来的现实难题

部分恶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达不到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让犯罪嫌疑人成为法外之徒。让这不仅带给被害人家属无尽的痛苦,同时也让公众产生心理恐慌、心理担忧,也与刑法罪行相符的原则相违背。例如2019 年10 月,大连13 岁男孩蔡某对10 岁女孩王某实施强奸后连捅7 刀致其死亡后抛尸灌木丛。蔡某身高170cm,体重140 斤左右,体格已是成年人标准,却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害家属不仅失去了心爱的女儿,更是连一句道歉也是等待一年才等到。

现今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介于十四周岁与十六岁之间的未成年人,通过学校教育、网络等途径已能知晓基本的法律常识,而部分未成年人便会恶意利用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故意犯罪,逃避法律的追究,让公安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有力的处置,同时让被害人蒙受损失。在本所辖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打架斗殴、盗窃方面。以盗窃类犯罪为例,2020 年至今全所共受理刑事类盗窃案件52 起,其中未成年作案17 起,全部为盗窃机动车及盗窃车内物品案件,今年辖区发生的以上两类盗窃类案件,未成年作案占到立案总数的九成。同时,作案的未成年人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文化低(辍学早)、多为单亲家庭或监护人外出务工、作案目的明确(变卖盗窃物品折现后日常消费)、三五成群、成员固定,另外就是这群未成年人都是多次作案,反复被查获,屡教不改。我所为城区派出所,人手少、接警量大、日常工作繁重,每次此类案件发生后所内都会投入大量的警力,花费大量的时间来侦破案件,但最后确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只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另外这些作案的未成年人大多家境贫寒或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照看,在其作案后便会直接将机动车拆卸后运到别处变卖,待公安机关破案时,涉案物品已无法追回,而嫌疑人家属又消极配合,导致部分受害者无法挽回损失,造成了法律责任无法追究,民事责任追究难的困境,这不仅让被害人对执法部门、政府产生不满,也进一步增加公众的心理恐慌。民警在与作案的未成年人交流时,惊讶地发现他们对自己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十分清楚,知道自己就算犯案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才会反复作案,挑战法律,群众怨声载道,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的两会上,基于公众的现实要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想法,基于各种原因及现实困难,至今仍未有实际进展。但不争的事实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等因素,未成年人的认知、理解判断能力比以前的年代要高很多是不争的事实,出于以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0 周岁降低至8 周岁,这也从侧面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提供了参考。法律的目的始终不是打击,而是挽救,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上,我们始终应该将挽救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放在首位,充分分析未成年犯罪原因及刑事、科学制定对策,从家庭、学校、社会、媒体等诸多方面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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