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撞上小区停车位内汽车,物业、车主缘何要赔钱?
2020-11-18常鸣
文>>>常鸣
小区车位不够,物业公司增划车位供业主使用,并收取相应费用。这种两厢情愿的事正常情况下是相安无事的,但一旦发生了事故,被受害人告上了法庭并论起责任来,物业公司和业主可能都难逃干系。2019年8 月22 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机动车停放在物业公司增划的车位造成事故,物业公司和车主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原委:老人骑电动车撞上车位内的机动车身亡
常州市金坛区某小区是老小区,相关数据显示,小区共有1418 户,而停车位只有327 个。为解决停车问题,该小区物业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遂在小区内道路两旁、部分绿化带等地方增划停车位。而小区业主吴某就租用了这样的车位停车。
2018 年6 月16 日12时30 分,该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六旬老太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停车位的吴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撞击力较大,王某入院时因头部外伤致神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在家中死亡。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查,死者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张某一、女儿张某二,王某父母已去世。相关保险单据显示,吴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8 年8 月21 日,死者王某的配偶张某一、女儿张某二把物业公司、车主吴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事故各项损失合计557833 元。诉讼中因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发生变更,原告方将请求金额变更为600376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交锋:增划、使用问题车位应否赔偿?
正常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主也不在车上,受害人家属凭什么找车主和物业索赔呢?原来,案涉车位并非原始的车位,是物业公司为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临时施划的停车位。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案涉停车位系增划车位,由吴某用于停放轿车使用,吴某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 元管理服务费。
事故发生后,交警仅根据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等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简要载明电动车和轿车碰撞事实,但未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并出具责任认定。为查明该交通事故事实,尤其是停车位的详细情况,承办法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该停车位与道路垂直,占用少量道路,车辆停放时有小部分在停车位外。
受害人家属认为案涉车位少量占道,吴某明知停车位过小仍然使用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直接影响小区内部交通安全,存在明显的过错,并据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吴某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自己已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因小区内地下停车位不够用,不得已在地上施划停车位,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物业公司认为,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对死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还指出,死者患有二级高血压,不能排除是死者突发高血压病撞到吴某的车辆,死者的身体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该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吴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 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按规定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内,并定期缴纳停车费,服从物业管理,吴某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仅认可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尘埃落定:物业、车主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死者患有二级高血压,不排除是死者突发高血压病撞到吴某的车辆,死者的身体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入出院记录记载及公安部门所做的死者死亡检验报告,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而该颅脑损伤系在该交通事故中发生,故该交通事故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还提出自己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死者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其应当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不比一般的公共道路,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吴某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停车位,提供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涉停车位垂直小区道路施划,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某的小轿车无法完全停放进该停车位,对安全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吴某应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吴某明知物业提供的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将机动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2019 年2 月13 日,法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7610 元赔偿责任,剩余损失688070 元由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10% 即68807 元,物业公司承担15% 即103210.5 元,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于2019 年5 月5 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 月22 日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虽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 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但由于类似本案这样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本身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加之这种在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可资遵循,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为很难进行违章认定和过错判断。所以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是利用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查事故现场,并出具情况说明,但大多不作最终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上在时过境迁后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本案提醒人们,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居民小区内施划停车位原本无可厚非,但也应在保障业主停车的同时注意风险防范,应以不影响居民小区内安全通行为原则。而业主在选择车位时也要考虑潜在的风险,避免选择类似本案这样的问题车位,确保避免因意外事故导致受害人索赔上门。此外,业主在小区内停车时也应做到规范安全,尽可能确保不影响通行,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可能会因各自责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