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环境污染与治理的新路径—以循环经济法为视角
2020-11-18杨芳纳
杨芳纳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 650000)
2017 年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关系到国家伟大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也关系到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治理乡村环境污染的方法很多,但是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这种办法最合适。所以大力发展乡村循环经济,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加速治理乡村环境污染。
1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解决环境问题,进行环境保护,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方法有很多,比如行政管理方法、经济刺激方法、宣传教育方法、科学技术方法和法律调整方法。但是最佳办法还是法律调整法。法律作为最有威慑力和拘束力的方法,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循环经济理念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保护方式,是对传统习惯的挑战。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也是最近二十几年的事情。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的最早立法是德国在1994 年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德国的立法是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影响,使人们对环境利用有了新的思维方式,激发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发展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德国的影响下,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关于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
我们国家在2008 年制定了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于2009年生效实施。该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我国资源的浪费,最终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产生。在国内外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循环经济法概念的表述,但是在国内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界定,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就是研究循环经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对象就是循环经济。其用法律的手段明确规定下来的循环经济法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方面的诉求,是维权的依据和诉讼的前提,其核心就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实质是生态经济,是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绿色增长的发展模式。
1.1 循环经济的提出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新的发展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循环经济早期的萌芽是源于20 世纪60 年代,美国的一名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在这个理论中,他认为假设我们的地球是一个孤立无援的宇宙飞船,我们在这种环境下依靠自身的资源生存,迟早一天资源会被我们消耗完毕,要想生存下来就必须进行资源循环利用。这个理论是他对传统工业生产方式提出的质疑和批评,他认为我们在经济发展的时候应该遵守生态规律,考虑生态环境的自我承载能力,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改变生产方式,倡导绿色消费,这样地球上的环境和资源才能被永续利用。
1.2 循环经济的理论来源
循环经济其实是一种生态学方面的经济,是我们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按照生态学原理而产生的,用来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实施过程中遵守资源利用减量化原则、产品再利用原则和废物再循环原则,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所以,循环经济的理论来源就是生态学原理。生态学是调整世界万物与其周围的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人作为最高级的动物当然属于此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类别。生态学理论中有五个原理,其中一个是物质循环再生原理。它认为所有的生物都生活在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里面,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地球的资源和环境的容量都是有限的,我们只有尊重大自然的规律,调整人类利用环境的行为,才能和自然和谐共生,否则如果一昧的为了追求人类利益最大化而去破坏环境,就会遭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引发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所以,我们必须树立新的环境价值观,寻求和建立一种与自然协调相处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
1.3 循环经济的特点
循环经济是一种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以资源的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人类活动。这是一种现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倡导新的生产观,要求人们在生产的时候从源头控污,改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用高科技改变生产过程,少投入,多产出的绿色生产。二是倡导新的消费观,要求提高大家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环境价值观,发展适度的消费模式。要多使用那些持久耐用、可回收、易于处理的消费品,避免过度铺张浪费,拒绝一次性东西,养成节约资源,反复利用的习惯。三是严格遵守3R 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3R 原则实质上是从源头贯穿绿色发展理念,再到生产全过程,一直持续到末端治理,是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手段,具有整体意识,具有统一性,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乡村振兴伟大战略就必需革新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树立以生态环境价值观为中心的生产观和消费观。必须不余遗力地放弃传统生产方式,转为使用清洁能源、利用高科技生产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树立全局整体意识,从源头到末端都绿色生产,不能浪费任何的资源和破坏环境,这就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要想更快更好地发展,就应该有法律作为后盾,这样才能保障循环经济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奠定基础。循环经济法可以利用法律的约束力尽可能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动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自觉遵守循环经济法。在生活中提倡村民节约资源,尽量使用新能源,比如水能、光能、天然气等;做好废物利用,进行垃圾分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尽量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采用高科技生产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环境保护。这样的行为就是一个良性的发展模式,就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2 循环经济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循环经济法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综合性的生态之法,同时还是和企业、公众、政府等各方主体直接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制度方面对各方主体在环境利用中进行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轻环境面临的压力,实现废物循环利用,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虽然随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环境问题已经有所改变,相关配套的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能源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作为配套使用,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循环经济法没有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基础,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到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宪法只在条文中确认了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规范的根本规则,并不是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其次,关于循环经济法的配套立法缺乏。《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已经在生活中实施,但是其条文在很多方面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得比较抽象,缺少具体的操作方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很多地方还存在立法空白,仍然需要相关的立法和配套立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否则这部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不强。最后,相关标准规范空白。循环经济涉及很多技术性的标准,但是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中却没有这些相关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标准方面也是一样的,所以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标准。
3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是世界上相对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目前,通过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可以看出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全面,相关法制建设也走在世界的前列。2000 年日本国会召开了一系列被称为“环境国会”的会议,通过和修改多项环保法规以来,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通过了1 部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并修改和制定了2 部综合性的法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还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汽车循环利用法》等多项环境立法。由此,日本形成了《环境基本法》为上位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基石的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1]。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分别具体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法的责任,对于促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发挥了作用。
德国是世界上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实践最早的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制定最初起源于垃圾处理。1972 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主要强调的是末端处理排放后的废弃物。1986 年又对此法进行了修正,并改名为《废弃物限制废弃物处理法》,由废弃物的末端治理发展到源头治理。1991 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 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1996 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配套的法律体系[2]。德国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相应主体的权利义务。
4 循环经济法问题的完善措施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治理乡村环境污染的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必须尽快解决循环经济法存在的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分清循环经济法的性质。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循环经济法是伴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环境危机的出现,为了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规范,是环境与发展以及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平衡木,有助于协调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另外,循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调整对象很特殊。循环经济法的目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要求人们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保障人的环境权。循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追求生态价值的环境价值观,基于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具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循环经济法是环境保护法。我们就应该用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制度来完善循环经济法中的问题。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循环经济法的相关条款。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抵触的一律无效。宪法中只确认了保护环境资源的一些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与循环经济法相关的条款,这使得循环经济法在宪法中缺乏根本的指导原则[3]。在宪法中进行规定,就可以为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宪法保障。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实践发端于走在世界前列的日本、德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进行立法,也为村民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宪法依据。
其次,我们应该制定与循环经济法配套的各种立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仅仅这一部还不能够解决我国的现实环境问题,我们还需要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配套,共同治理环境。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先进经验,进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我们国家的立法很多都是针对城市的,专门针对乡村的立法比较少,所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道理,我们可以制定乡村关于资源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关于乡村资源回收利用、乡村废物循环利用、乡村节约能源等。并且在法律里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于企业和村民等公众的责任,我们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进行主体责任的界定,通过责任到人,加强责任追究。环境责任原则是要做到污染者付费(即谁污染环境谁支付环境生态费用)、利用者补偿(即谁利用环境谁补偿环境受到的损害)、开发者养护(即谁开发环境谁保护环境)、破坏者恢复(即谁破坏环境谁治理环境)。通过这样的严格规定促使企业积极改变生产策略,加强环境管理,避免继续走像以前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同时使公众树立环境保护的责任心,有了责任就有了压力,就有了保护环境的使命和责任感,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对于政府来说,我们可以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各级政府,从省长、市长、县长到乡长,尤其是县长和乡长,对其在任期期间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业绩考核的目标,而不再是只看经济发展水平。并把环境保护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还要定期接受检查和指导,对无法完成任务的主体进行相应的惩处,以激励各级政府积极进行环境保护,不能再以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为代价。最后,还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制度。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个环境标准制度,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把环境要素之间的配比进行计算而制定的规范,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严密性。环境标准是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的依据,是判断环境是否污染,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基本依据[4]。环境标准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标准,通过标准的约束可以促进乡村企业采用高科技生产技术进行生产,使用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物质的循环利用。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制定高耗能行业的准入标准、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生态设计标准,环境保护标志标准、环境检测标准等等。由于环境标准的制定考虑了科学、经济技术、社会和生态各方面的因素,所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环境的质量,从而为进一步实现生态建设奠定基础。
循环经济法用法律的手段规制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原则,把单纯的保护环境利益上升到以人为中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法也是以尽可能小的消耗环境资源的行为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生活中要求村民合理使用资源,既要满足我们这代人对环境资源的生活需要,也不能损害子孙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一定要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采取和环境相容的方式生活、生产,不得超过环境的自我承载能力,必须认真约束自己的行为,早日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