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熟人顺风车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0-11-17娄孟强
编辑同志:
临近春节了,在返乡途中,常常会有人选择搭老乡的顺风车一起回家。不过我注意到,搭顺风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归责问题往往引发纠纷。
按理说,驾驶人同意熟人免费搭车的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如果因为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到损害,是否需要驾驶人担责?免费搭车的情况,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呢?
读者:青梅
为您释疑
娄孟强
广东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梅:
你好。机动车驾驶人同意熟人免费搭车,并且出于好意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好意搭乘行为的特征有3个。首先是无偿性。熟人搭车,驾驶人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也就是说,该机动车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有偿和无偿的区别。
要提醒的是,如果搭乘人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过路费、油费等,虽然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仍属于好意搭乘的范畴。
其次是非专程运行性。驾驶人和搭乘人因相同、相近目的结伴同行,或者行驶目的是为驾驶人,但为了搭乘人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的,也视为好意搭乘。
最后是合意性。搭乘人须经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搭乘。
这里有一个问题:好意搭乘致搭乘人受损害,责任划分时,究竟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这属于侵权责任。因为在好意搭乘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不构成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约定的义务,只有法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该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任何人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好意搭乘中的法定义务又是什么呢?一般来说,这种法定义务最常见的就是驾驶人的审慎注意义务。驾驶人虽然事先出于好意同意了熟人搭车,但如果在行驶中违背了审慎注意义务,那先前的这种好意也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审慎注意义务。
我们既要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要保护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前文提到,好意搭乘导致搭乘人受损害时,驾驶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因此,在判断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时,应当基于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要判定驾驶人在行驶中有无过错。如果有,则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驾驶人:在免费搭乘他人的时候,作为驾驶人,应当清楚免费搭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根据所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比例确定;如果造成乘车人死亡,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搭乘人:在好意搭乘出意外时,如果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