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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换,有法律依据吗?

2020-11-16平云旺

现代阅读 2020年3期
关键词:退换货权益保护法瑕疵

平云旺

某商场低价出售部分货物,在商场入口标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于某从商场购买微波炉一台,比市场价便宜40元。于某使用一个星期后,微波炉不能正常使用,并发出嗡嗡声。于某要求商场退货,商场经理说:“商场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就告知了大家,‘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该商场经理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要发挥商品的正常使用价值。商品在有效的使用期内应保证能够正常使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针对打折商品,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因此商场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商场必须依法为于某退货。

温馨贴士

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无质量瑕疵,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扩展提示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摘自中國法制出版社《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商务版(畅销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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