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0-11-16
编辑同志:
周末我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我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超市老板发现后,认为我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我十倍赔偿。请问:遇到这种情况算盗窃行为吗?
答
超市的行为是不对的,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其作为顾客并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您主张付款,行为人(顾客)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相反,作为超市的老板,使顾客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看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讲,截至2017年6月,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押金数量或已超100亿元,其中还不包括用户提前充值的各类未消费余额。但随着各种品牌共享单车的倒闭,有些网友怒了,甚至表示说:“退不了押金,我就扛一辆共享单车回家!”请问:共享单车押金不给退,能扛一辆车回家吗?
答
当然是不能的,该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共享单车公司的,若用户擅自取走自行车,将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就使用该共享单车所成立的合同是租赁合同,共享单车所收取的押金仅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担保,一方面督促使用人正当使用自行车,另一方面可确保在自行车发生受损时共享单车公司可优先受偿。用户所交的押金并不是所使用的自行车的对价,不能认为对方不退押金就可以拿自行车偿还押金。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要回押金:
(1)通过电话、微信和客服进行沟通、交流,要求退回押金;
(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3)根据使用共享单车时签订的用户协议,共享单车公司不退还押金属于违约行为,用户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
(4)如果共享单车在发展的过程中,擅自挪用用户的押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可能还会构成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要承担刑事责任。小伙伴可以和其他的用户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查清是否存在共享单车的管理负责人携款潜逃或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情况。
编辑同志:
初冬,正是吃大闸蟹的季节。前段时间,我去重庆市渝北区三亚湾水产批发市场时,发现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在还未开捕的时候,几乎每家商户都有阳澄湖大闸蟹售卖,包装礼盒上还写着阳澄湖大闸蟹字样。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未开捕、已上桌,售卖假阳澄湖大闸蟹是否违法?
答
阳澄湖大闸蟹捕捞是有统一管理的,阳澄湖大闸蟹还未上市,市面上售卖的任何称阳澄湖大闸蟹的螃蟹均为假冒。
阳澄湖大闸蟹是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即阳澄湖当地蟹商需加入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方可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的认证标志,如果没有加入并使用阳澄湖大闸蟹认证标志,冒用阳澄湖认证标志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房屋中介。最近,我接待了要买房的客户李某,在带着李某看房10余次后,我终于为其找到了一套匹配的房源。但是,就在我以为马上就要成交时,李某却对房子不满意了。后来得知为了节省中介费,竟跳过我私下跟房东进行交易。请问:遇到这种跳单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
现在不少买房人为了省掉中介费都有“跳单”的想法。事实上,中介公司都会对所提供房源进行跟踪,所以“跳单”现象都会被发现。遇到“跳单”情况,中介公司的通常做法是先催缴,再发律师函,最后提起诉讼。在中介服务规范、操作无瑕疵、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跳单”客户基本都会败诉。
在二手房市场上,人们普遍关注中介公司的诚信行为,但房屋交易者同样需要树立诚信观念,这不仅仅是对中介劳动的尊重,同时由熟悉业务的中介全程服务,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群体,对提升房产交易安全、降低房产纠纷概率有重要作用,对买卖双方都有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703室
电话:010-56211569传真:010-62970849邮编:100085
联系人:李毅邮箱: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