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案》的电影改编与叙事主题
2020-11-14相梅
相 梅
(绥化学院 外国语学院,黑龙江 绥化 152000)
《儿童法案》这部电影改编自近期诺奖提名的热门作家麦克尤恩的小说。作为一部电影文本,《儿童法案》在叙事本身并没有对原作小说做出颠覆性的反叛,而是以影像的语言重新再现了这部探讨人性的小说作品。本文无意在技法上对电影与文学文本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详尽的讨论,因此将视角首先集中在电影文本的叙事上,再通过电影文本创作语言的特点,对这部电影的叙事特点以及内容创作进行梳理,最终在文学文本与电影文本组合而成的叙事视野内观察如今文艺创作的新潮流。
《儿童法案》这部电影并没有将视角完全集中在所谓法案的本身,或者说,电影在叙事过程中对法案的介绍微乎其微,而是选择了一件曾经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对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了详尽的记述。这种叙事方式从侧面说明在这部电影文本中,叙事的核心并不完全是法案或者在其影响下的具体案件,而是因为案件而产生联系的两个个体,在各自的生活底色下,于这场案件产生的新的关系,并在这一关系的基础上在各自生活中发生的转变。从内容上再回到文本的命名,实际上就看出创作者对于文本别具深意的立场。首先在第一个层面上看,作为为儿童和青年提供保护的公共法案,实际上法案本身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实际上主人公才是这部法案真正的执行者和阐释者。其次,从深层次上看,以这部法案为中心,包括主人公在内的成年人最终都没能够阻止少年生命的逝去,实际上电影文本从这个角度上关照到了作为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法案并不能完全保护儿童的部分。最后,从本质上来看,法案的存在是一种广义上的意识形态产物,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公共生活,但是对于社会中的个体生活而言,他们的情感体验所面临的矛盾,并不能完全通过法案得到解决,而是需要通过他们重新对自我进行确认,才可以使这些矛盾最终得到解决。因此与其说《儿童法案》这部电影是意图说明一部法案本身所面临的问题,不如说是围绕这部法案的判决和执行,表现对不同人物的生活所产生的巨大改变。从这一点上可以说,这部电影依然是西方在步入当代社会以来所一直在追求和探问个体自我存在语境下的一次尝试。
一、公共事务与私人生活冲突的消解
麦克尤恩的小说创作在文学评论家的眼中历来都以刻画平凡人物的情感事件勾连人性而见长,根据他的作品改编的同名电影《儿童法案》是根据小说的基本叙事在电影中呈现了一个带有人性底色的文本。电影和小说的叙事内容之间的差异微乎其微,但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电影创作者在这本书出版仅隔三年就将其搬上银幕,而此前麦克尤恩作品比如《在切瑟尔海滩上》或是《赎罪》都时隔数年时间才被拍摄成电影,当然,这与麦克尤恩小说文本进入电影创作视野的时间不无关系,但是《儿童法案》间隔如此之短,反响如此之大,确实在麦克尤恩的小说改编之中也属少见。这并不仅是麦克尤恩的这部小说在创作上更加适应电影改编的缘故,而是这部小说文本在叙事内容上表现了当下时代的最重要主题之一,而这一主题也恰恰是当下电影创作的一种新潮流,所以两者一拍即合,《儿童法案》这部电影也才应运而生。
这种新兴起的主题简单来说就是对个人生活的讨论,当代的个人生活建构不是建立在与时代的风云突变抗争或是在社会的意识形态下挣扎的二元对立基础上的,或者说当代的个人生活书写并不意图去勾勒一个明显的生活边界,而是对个人生活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书写,文本在通过自身传达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作为观看者的接受主体如何将文本中的个人生活与真实的自我生活进行对照,换言之,创作者不再强调个人生活的私密属性,而是强调个人生活的自我属性,人只有真正发现自我之后,个人生活才能得以成立,而为了真正寻找到自我的存在意义,公共生活同样可以在个人生活中产生正确的影响。
二、从神的审判到人的审判
伴随着理性意识形态的逐渐形成,法律本身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神性崇拜,那就是在社会中法律本身代表着对于传统全能神的取代,这种取代使法律成为新的、具有神性的社会统摄观念。实际上法律的产生不仅意味着条文的书写,这一过程中必然也包括着对于法律执行的人的参与,因此不难发现,人本身参与到法律的判决中意味着这种神性往往会体现在个人的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法律判决和执行的人,逐渐也就具有了这种神的色彩,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变形。但是全能神的认识当中,最危险的不是社会为法律产生影响过程中的被社会赋予的神性崇拜,而是审判者自我在这一过程中不自觉地所产生的认识。这也在侧面说明了法律至上原则所带来的一种危害,那就是神的审判虽然伴随着封建王朝和传统宗教的衰落已经在形式方面消散,但是作为一种精神的思维,实际上依然在现代社会被不断召唤,这种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的还魂,昭示着当代社会所面临问题,那就是面对意识形态的话语塑造,人的自我,或者说人的本质应当如何突破重重迷障最终得到彰显。
在《儿童法案》这部电影作品中,实际上创作者们给观众留下了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为法律审判赋予神性,那么对于审判者而言,其中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剥夺其决定生死的权力,更在于剥夺其在案件审理时的个人怜悯与同情,正如《儿童法案》在开始时所强调的,法庭审判的存在不是以道德作为依据的,它需要,也只能通过法律来对个体的生活进行审理。因此,审判虽然是由具体的人做出的,但是审判者正如电影中法官的退场一样,她的存在往往是不需要引人注意的。但是《儿童法案》又同时为接受者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答案,因为主人公一直贯行的就是这种与案件和审理对象保持距离和客观,但是结果她的理性在另一个人的生活中成为冷漠,这或许是主体之间的情感差异导致的,但是从更深层次上来看,这实际上是另一种神性的体现,那就是对纯正的客观与公正的迷恋。实际上如果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这种客观,叙事本身或许不会成为悲剧,它只是在描述一个因为客观的法律审判所产生的不幸,但是当这种客观实际上遭受着审判者的主观影响时,审判就变成了一种具有情感特征的活动,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存在就出现了,对于文本而言,这种出现又在实际上描述了一种人物自我发现的过程。
三、理性社会与感性社会的冲突
如果将社会整体的运行机制看作是一种理性的成果,那么个人的生活则往往会更多地被赋予感性的色彩,这是因为人无法脱离在社会与他人达成联系的必然性,而这种联系又不是仅仅以理性作为基础的,或者说理性更像是这种关系的保障,而对于这种关系的内容而言,显然就是以感情联系实现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既然说情感关系的达成对于个人而言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在生活中理性的意义又在何处呢?答案同样不言自明,理性所处的位置并不应该是面面俱到的,它仅仅是一种最下界限的阀值,比如以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而言,道德更具有感性的色彩,但是法律并不能等同于道德,它仅仅是、也只能是道德的最低界限。
这就导致在实际的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方面自我与他者之间必然需要面临某种情感关系的达成,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情感关系的达成又不能是无序的、纯粹感性的,因此它需要理性的介入来为感情生活的发展提供规范,但是当理性过分介入到生活中时,产生的影响也可能会导致这种关系朝着另一个极端发展。
在《儿童法案》这部电影中,创作者切实地在这一方面为接受者提供了一种极具张力的戏剧冲突。与原作叙事方面的一个重要不同也在这一方面显现出来。那就是在电影文本中塑造了一个完整的空间,在法庭和办公室之间的一门之隔实际上就是主人公个人生活与公共事务之间的屏障,虽然她在个人生活出现问题时确实发生了改变,最终导致了与患病少年之间产生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她完全因为个人生活改变了公共事务判断的冷静和理性,在她开始巡回法庭时,她即将抵达的下一站,也就是她与少年真正因理性和隔绝关系时的城市,她对这一空间的态度是更加自由,而摆脱了诸多理性的束缚,但是她依然选择了理性的价值,而非感性的体认。
四、情感体验在公共生活中的放逐
在《儿童法案》这部电影一开始,就向接受者们抛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对于法律而言,理性的诉求是第一位的,但是对于根据法律进行审判的人而言,感性的诉求是不可回避的。那么当作为审判者的人的情感体验与这种法律的理性追求发生冲突时,人性的诉求与自我的认识在社会中的公共生活中就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或者说不论是主观上的努力抑或是客观上的限制,情感生活都会在公共生活中被放逐。
所谓放逐在《儿童法案》这部电影当中可以理解为,作为法官的主人公当面临着婚姻矛盾时,实际上对具有一定主观性案件做出了并能称之为理性的判断。这一判断成为整部电影的最重要矛盾原因,但是从文本上来看,电影在叙事的开始就为观众介绍了一个最本质也是最平凡的人性问题,那就是当婚姻因为理性的阻碍而走向破碎时,人的感性体验是否还能够作为一种正当的生活诉求在社会当中表现出来。相比于小说,在电影当中通过演员的表演呈现出了一种人物的感情体验被公共生活更直接和彻底抛弃的风貌。电影中,人物所处的环境主要集中在个人生活体验环境当中,这是因为不论是文字还是影响对于社会整体风貌的呈现都略显渺小。只不过对于文字而言,这种社会性的书写尚不费力,但是如果用影像直接表达出来就势必需要更大规模的文本社会建构。因此,对于电影文本而言,社会性的建构是通过个人生活体验的书写对比形成的。在主人公对拒绝输血的男孩进行病房探视时,一起合唱的歌曲实际上已经不再属于理性审判的范畴,这在之后的叙事的过程中也有所提及,这种探视之后的审判根本不算作是一种惯例。而这种所谓惯例和这一决定做出时大多数人的惊愕恰恰说明了这一出于感性的判断实际上并不被以理性为中心的公共生活所接受。
这种冲突实际上法官本人同样能认识到,或者说如果不是因为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她可能不会做出这种选择,单就电影文本中的塑造来看,法官这一人物在情感表达上极尽克制,但是依然可以看出她所极力追求的平衡出现的裂痕和她情绪的游移,这种表达在文学原作中是难以呈现出来的。
总而言之,个人的情感体验在公共事务中的忽视和放逐实际上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因为公共事务与个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所以个体生活只能在公共事务中不断回避这种矛盾,从而营造起一种建构意义上的自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