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2020-11-13闫肖锋
闫肖锋
10月24日,在第二屆外滩金融峰会上,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强调,中国金融不能走投机赌博的歪路,不能走金融泡沫自我循环的歧路,不能走庞氏骗局的邪路。
在各国保护主义升级之际,中国仍然加大开放力度尤其是金融领域开放力度,但不可否认,金融开放必然伴随金融风险的升级,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泥石俱下。某些所谓“金融创新”其实就是投机赌博、金融泡沫和庞氏骗局。例如,近年来P2P跑路乱相,让百姓血本无归。再比如,大股东或庄家视股市为提款机,视股民为“韭菜”,“杀猪盘”频现,巧取豪夺。
假如上市公司只为圈钱、高管只为套现,那么股民就只能短期炒作。假如金融创新监管不到位,P2P式的跑路现象不断,那么多少人的保命钱、养老钱就会付诸东流。假如金融环境不好,大家都是短线思维,金融风险就真的不远了。
要确保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应把握好几重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好金融创新与监管到位的关系。一项创新欲行稳致远,监管要到位,法规要完善。允许金融创新适度超前,但当类似P2P式风险失控时,法规要及时补漏,惩处要落到实处,及时遏制卷款跑路风潮,以免形成骨牌效应。
这要求一方面坚持刚性底线,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规范性文件等为准绳,守护创新红线;另一方面,运用信息披露、公众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营造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提高监管适用性,给真正有价值的创新预留足空间。随着科技工具的不断迭代,金融创新将会有更多应用场景,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规则迫在眉睫。
其次,须兼顾企业融资与股民获益的关系。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中国股市监管体系存在极大缺陷,即不是把监管主要放在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上,而是放在了实质性审批上,这样就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变成了寻租场。股市走向注册制,从依靠审批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要从事前的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这对提升监管水平提出空前挑战。
这种转换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或虚假信息,或者政府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诸多严重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人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要有明确规定。
第三,要引导和建立长期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对于一个真正的价值投资者来说,买入股票就成了公司的股东。随着公司愈加健康、盈利能力愈强,股东自然获得丰厚回报。当然,要让民众从投机赌博转向价值投资也需假以时日。
总之,无论金融创新如何除旧立新,都要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使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相互促进,健康发展。正如王岐山所指出的,要坚持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在鼓励金融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扩大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能力之间寻求平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在本届金融峰会上,马云讲得很实际:目前缺失的是健康的金融体系,而这个体系的核心就是“信用”二字。要让民间有信用,首先企业得有信用,政府得有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