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与两伊石油技术服务合同对比分析
2020-11-13陈杰徐赣川谷重山方杰季玉俊
陈杰,徐赣川,谷重山,方杰,季玉俊
( 1.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2.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国际工程公司;3.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
厄瓜多尔是南美地区重要产油国之一,主要产油区位于东部奥连特盆地。近年来,受技术与资金不足影响,油田设施不断老化,原油产量不断下滑。2012年,厄瓜多尔推出了面向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和私人资本的 “油田增产服务合同”。随后不断完善与改进,2017年推出 “成熟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Specific Integrated Services Contract for Mature Fields)。2014年10月,中国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Petroamazonas,PAM,简称 “厄国油”)签署《厄瓜多尔I-L-Y油田综合服务项目合同》,正式进入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领域。2018年2月,中国石油下属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与厄国油签署了《厄瓜多尔Parahuacu油田增产服务项目合同》。本文选取伊拉克油气田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伊朗石油回购合同,对比分析厄瓜多尔成熟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的风险因素,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
1 不同类型的国际石油合同
1.1 国际石油合同概述
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合作对象,国际石油合同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合作模式划分,可分为租让制合同和合同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指资源国授予国际石油公司权利,在特定区域与特定时间内控制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等的合同。随着合同的发展,资源国开始在石油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取得矿区使用费、所得税以及其他权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矿税制合同(Royalty/Tax Systems Contract),采用的国家主要有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
合同制合同是由国际石油公司代表主权国进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并取得事先约定报酬的合同。合同制合同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和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Agreement,TSA,简称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国际石油行业中重要的合同模式,实施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和南美地区,包括伊拉克、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伊朗的回购合同(Buy Back Service Contract,BBSC)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国际石油合同,实质上也属于服务合同。
按合作对象划分,国际石油合同可分为面向国际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开发合同,以及面向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的油气田工程建设合同。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同一般由政府或由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政府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国际油气田工程建设合同的发起者既可以是属地国家石油公司,也可以是在当地从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国际石油公司。
1.2 石油技术服务合同
目前,采用石油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中东和南美,包括伊拉克、伊朗、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见表1)。虽然均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各国家实行的具体合同条款并不相同。伊拉克油田技术服务合同与伊朗回购合同在国际石油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 厄瓜多尔、伊拉克、伊朗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2.1 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
厄瓜多尔石油工业起步于上世纪60年代。1967年,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Texaco Oil Company)在厄瓜多尔钻成第一口商业油井,随后修建了2条石油外输管线。当前,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掌握厄境内主要油气资源,其油气产量占全国产量的60%以上。在厄开展勘探开发工作的国际石油公司有: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组成的安第斯石油公司、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和意大利埃尼石油公司等。从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的公司有:斯伦贝谢、哈里伯顿、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下属的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以及中国民营企业海隆公司等[1-3]。
厄瓜多尔石油合同最早为特许经营合同(Concession Contract),后转变为产品分成合同。2010年,为进一步强化对石油资源的控制,厄瓜多尔政府将境内所有产品分成合同改制为服务合同。2012年,厄瓜多尔政府为克服资金和技术不足,进一步提高原油产量,推出了油田增产服务合同,并与斯伦贝谢等国际知名技术服务公司签约;2013年,推出了16个勘探区块的技术服务合同;2014年,推出了16个老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2017年,推出了15个油田的成熟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成熟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条款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表1 主要采用石油服务合同的国家与其合同变化历程
1)厄国油对合同油田及产出原油拥有所有权和作业权。承包商依靠自身资金、技术、资源等,确定新井井位与措施井工程方案,向厄国油提供旨在增加油田原油产量的钻完井或增产作业等一揽子工程技术服务。
2)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承诺的服务工作量,包括新井建设、老井复产、井场扩建、地面设施建设等;优先承揽相关额外工作量,包括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厄国油临时增加的工作量。
3)报酬支付安排方面,承包商在完成合同规定工作量后,根据单井原油产量,按照与国际油价(WTI油价)挂钩的桶油报酬费,在合同期内获取报酬。其中,设定WTI油价的最高和最低价格,分别对应最高和最低桶油报酬费,当WTI油价在期间波动时,桶油报酬费按相关比例滑动。
4)双方通过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现场联络小组等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合同项目的总体管理与决策,由合同双方各出3人组成,厄国油成员任主席,承包商成员任副主席。技术委员会重点研讨解决作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为执行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由合同双方各选派两名技术代表组成,厄国油成员任主席,承包商成员任秘书。
5)厄国油负责油田生产作业设施的维护、电力供应、原油销售等,并负责钻完井作业与平台建设的环保许可申请。承包商负责完成相关钻完井作业、地面建设等工作。油田产量由合同双方现场联络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2 伊拉克石油生产服务合同
2009-2018年,伊拉克政府先后推出了5轮次合同招标,合同模式均为油田生产技术服务合同(Production Service Contract),但在投标参数、评标模式、报酬费计提、收益限制等方面均在不断改进和优化,主要目的和导向是提高资源国政府对油田作业的控制权和话语权,与承包商分摊油价风险,鼓励作业者降低勘探开发生产及管理费用支出,强化政府在争议成本解决机制中的话语权。合同条款包括如下主要内容[4,5]。
1)收入分配方式。与绝大多数技术服务合同相似,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收入分配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成本费用回收,第二层次为报酬费回收。在前3轮合同中,回收上限为总收入的50%。
2)报酬支付方式。承包商报酬以桶油报酬费的形式获得,即原油产量乘以桶油报酬费,但原油产量的含义有所变化。前3轮合同,原油产量指 “扣除相当于油田生产作业成本的原油后的油田生产原油总量”。第四轮合同,原油产量定义为 “扣除相当于总成本的原油后,与剩余油田收入相对应的原油产量”,即 “剩余净产量”。第五轮合同,成本回收额度计算公式为 “剩余净视同收入×成本回收额度比”。“剩余净视同收入” 是政府支付给承包商的报酬基础,即油田生产的原油价值扣除油田生产作业成本后,上交属地石油公司25%的矿区使用费后剩余部分,“成本回收额度比” 与伊拉克当地平均销售官价(OSP)挂钩。
3)回收和计提起点。不晚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年开始回收成本。
4)油田生产作业权。承包商作为油田的作业者,重大事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JMC)进行决策,承包商在一定的采办合同授权额度下开展工作,超过额度的采办需经过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5)收益限制。未对承包商总收入有明确限制,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控。在前3轮合同中,引入P因子(当前实际产量/高峰产量)与R因子(累计收入/累计支出)对承包商收入进行控制。第四轮合同中不再使用P因子和R因子,只考虑桶油报酬费和油田 “剩余净产量”。第五轮合同中引入“成本回收额度比” 的概念,通过成本回收池大小对承包商收益进行控制。成本回收额度比与伊拉克当地平均销售官价挂钩,当平均销售官价小于等于21.5美元/桶时,成本回收额度比固定为30%;当平均销售官价大于等于50美元/桶时,成本回收比固定为70%;当平均销售官价在21.5~50美元/桶之间时,成本回收额度比按公式(平均销售官价/50)×70%的比例滑动。
2.3 伊朗新国际石油合同
伊朗回购合同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石油合同,主要是为规避伊朗宪法和石油法 “禁止外商直接持有伊朗境内油气开发权益” 的规定而创造的,可以概括为 “五个一定”,即在一定的开发期、以一定的投资上限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并实现一定的产量目标前提下,可取得一定的回报,其实质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伊朗的回购合同由于过于苛刻,对国际石油公司缺乏吸引力,从2017年开始,伊朗在回购合同的基础上,吸收了伊拉克等国家的服务合同特点,推出了新的国际石油合同(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tract,IPC)。新合同的条款包括如下主要内容[6-8]。
1)收入分配方式。同样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成本费用回收,第二层次为报酬费回收。
2)报酬费计提方式。在前期的伊朗回购合同中,采用项目固定收益率的方式,给予承包商报酬,早期回购合同规定项目内部收益率在15%左右。2017年后,伊朗推出的新国际石油合同采用桶油报酬费的方式,在承包商收益不超过内部收益率14%的情况下反算桶油报酬费,并引入 “调整系数” 控制项目收益,调整系数与国际油价挂钩,当布伦特油价低于25美元/桶时,调整系数为0.68;当布伦特油价高于100美元/桶时,调整系数为1.32;当油价处于区间内,按照一定公式产生的比例滑动。
3)投资上限(Capital Cost Celling,CCC)。在合同生效后几个月内,承包商需要完成整个油气田的投资估算。在合同期内,超过这一投资上限某一范围的投资将不可以回收。
4)回收和计提起点。回购合同规定,承包商在完成油田建设,并通过约定的产量测试后,将油田移交给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进行生产,承包商获得该油田生产的原油作为报酬。通常移交产量测试分为3次,移交前进行1次,移交后进行2次。应用21/28连续(28天中有21天达到标准)方法进行产量测试,测试间隔时间为6个月或12个月。
5)收益限制。新的伊朗国际石油合同规定承包商收益率固定,不能超过14%。政府不断加大对承包商采购当地产品与服务的要求,如果当地采购额达不到合同期内投资上限的51%,报酬费会相应扣减。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高峰产量,报酬费也会相应扣减,且在整个合同期内都适用。
3 厄瓜多尔与伊拉克、伊朗石油服务合同对比分析
厄瓜多尔成熟油田增产综合服务合同在合同模式、合同条款与投资回报等方面,既不同于通常的国际石油技术服务合同,其主要面向的对象不是国际石油开发公司,而是油田技术服务公司与私人资本;也不同于常规的工程技术服务与建设合同,作业者除了承担工程投资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油田开发风险。
3.1 合同对象与作业权利对比
伊拉克、伊朗等国石油服务合同主要面向国际石油公司,而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技术服务合同主要面向国际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合同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承包商在油田生产技术服务中的话语权不同,虽然后期伊拉克政府逐渐更多地介入油田生产活动,但总体而言,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中,承包商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对油田生产作业全过程具有较强的自主权。伊朗回购合同规定承包商在完成油田生产建设后,整个油田作业即移交给伊方,承包商通过另外的服务合同参与油田生产运行,掌握一定的作业权。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承包商对油田没有作业权,油井投产后即交给厄国油运行管理。
3.2 主要合同条款对比
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与伊拉克油田服务合同、伊朗新国际石油合同的框架和内容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见表2)。
伊拉克、伊朗和厄瓜多尔的合同收入均以可计提原油产量和桶油服务费的形式实现,但收入分配方式和计提基础有所不同。伊拉克和伊朗服务合同的收入分配基本相同,是在成本回收后。伊拉克开发服务合同要求油田达到初始产量后,即可开始回收成本。伊朗回购合同要求项目达到目标产量,并经过伊方移交测试后,才开始回收。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桶油服务费获取报酬。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没有成本回收,油井投产后,承包商即根据原油产量,按规定的桶油报酬费取得收入。
对于桶油报酬费的设定,3个国家的合同均引入与国际油价挂钩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化和波动。早期伊拉克服务合同的桶油报酬费是在项目投标时即确定的,后期改为与伊拉克当地石油销售价格挂钩,有地板价和天花板价的限制。伊朗回购合同中的桶油报酬费与布伦特油价相挂钩,没有地板价限制,但有天花板价限制。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桶油报酬费与WTI油价挂钩,有地板价和天花板价限制。
伊拉克前期服务合同通过P因子和R因子来控制承包商收益率,后期合同中改为与伊拉克当地平均销售官价相挂钩的成本回收额度比来控制承包商收益率,承包商自行支付所得税等税费,不可回收。伊朗回购合同主要通过投资上限、成本回收上限来对承包商的收益进行控制,新的国际石油合同规定所得税可以回收。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通过承包商的工作量和投资额对合同投资上限进行控制,对承包商收益未做限制,承包商自行支付相关税费。
表2 伊拉克、伊朗和厄瓜多尔油田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对比
3.3 合同风险对比
不同类型的石油服务合同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各资源国均将油气资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力图进一步增强对本国油气工业的控制权的背景下[9,10]。
1)产量风险。伊拉克、伊朗是世界石油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油气田储量规模都比较大,产量风险相对较小。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针对的是开发了数十年的老油田,受储量规模、含水上升、油藏压力降低等影响,产量风险较大。
2)法律条款风险。伊拉克石油法律条款基本是海湾战争后由西方国家帮助建立的,法律延续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好。伊朗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外商直接持有油气开发权益,由于面临美国的敌视和制裁,商业环境较为苛刻。厄瓜多尔经过2007-2010年的油气国有化改革,国家利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油气的法律财税环境趋于稳定,服务合同得到了全面推行,油气法律财税风险较小。
3)政治环境风险。伊拉克、伊朗政治环境较为动荡。伊拉克国内政局频繁更替,政治环境不确定性较大。伊朗受美国的制裁,国际政治环境恶劣,政治环境风险最大。厄瓜多尔国内政局相对稳定,参与国际政治活动较少,政治环境风险相对较小。
4 结论
总的来看,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发展趋势是资源国对承包商作业管理等方面介入越来越多,希望更多地限制其收益,掌控更多的主动权,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厄瓜多尔成熟油田增产服务合同与伊拉克开发油田服务合同、伊朗回购合同在承包商报酬获得方式方面一致,通过原油产量与桶油报酬费获得收益,最大差别在于成本的回收限制。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与伊朗回购合同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属于带资承包服务合同,承包商完成油田生产建设后,由合同授予方控制油田生产运行,承包商只能参与油田生产。
1)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实质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但引入了油田生产服务合同的内容,由承包商承担产量风险、工程建设成本、油价变化风险等,同时获得相应回报。
2)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中的工作量与投资额度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主要风险是产量风险,要求承包商除了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外,还具有一定的油田勘探开发技术,对承包商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3)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中,承包商只负责单井钻完井作业及相应的井场建设,相关的环保许可、油田现场配套设施等由厄国油负责,且新井与老井 “混合” 生产,需要较强的商务运作和协调能力,与厄国油协调好才能顺利完成工程,尽早进入回收期。
4)厄瓜多尔油田增产服务合同是厄政府为了克服资金不足,借助承包商的资本和技术提高油田产量,并与承包商共担油田生产与油价变化风险的新举措,对拥有 “强组织、低成本、快工期” 优势的中国石油服务企业具有较强吸引力,但对承包商在油藏地质研究的把控能力、合同条款的掌握能力、合同运行的商务协调与运作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