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证书制度下高职会计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融合路径探究
2020-11-10刘双平
刘双平
摘 要:本文针对“1+X”证书制度,从宏观以及微观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高职院校采用“1+X”证书制度进行职业技能等职业与专业教学标准融合的发展现状,掌握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对证书等级制度实行产生的影响,并根据目前高职院校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融合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使高职院校可以在新时期响应教育部提出的改革要求,提升教学水平,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高职会计专业;“1+X”证书制度;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融合
启动学历证书与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国务院于2019年提出的发展构想,首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高职院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应该研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文件内容,明确自身肩负的职业教育责任,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积极参与“1+X”证书制度实施,并从人才培养角度下将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培养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标准必须根据不同行业对职业技能要求灵活设计,从教育层面进行适当转变。
1 “1+X”證书制度研究
为满足企业用人需要,教育部针对目前高职院校教育工作,提出“1+X”证书制度,在当前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以下将从宏观以及微观层面分析“1+X”证书制度。
1.1 宏观层面
“1+X”证书制度是职业教育领域的新生产物,职业教育需要针对目前发展环境考虑专业从属领域对人才的需求,为了提升学生未来在就业市场中的受欢迎程度,采用“1+X”证书制度是职业院校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以及专业素养的有效方式。“1+X”证书制度是国家在当前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的重大突破,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融合,并构建培养平台。
我国学者孙善学对“1+X”证书制度进行长时间研究,认为其是职业教育在未来发展的基础制度,而唐以志认为开展社会化机制可以提升教育资源利用率,在当前阶段分析“1+X”证书制度,在明确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应该建立完整的框架,并构建与之相符的保障体系,确保制度顺利运行。
1.2 微观层面
“1+X”证书制度从微观层面分析,需要针对目前“1+X”证书制度在高职院校试点单位中的表现,考虑其对专业建设形成的积极导向以及负面影响,从辩证角度分析“1+X”证书制度,部分院校提出承担“1+X”证书制度责任的说法。还有部分高职院校认为需要与社会评价组织建立联系,加强双方的合作,并大力推进“1+X”证书制度,构建相关体系以及保障机制,确保“1+X”证书制度可以按照预期发展要求进行。通过培训考核等环节,从而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高学历证书可以高度融合,并能在极大程度上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
2 高职院校融合职业技能等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的发展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与我国普通高校不同,其教育重点放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重点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国家对职业院校提出教育改革后,高等职业院校需要根据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划分,了解其需承担的任务。
在当前阶段,高职院校需要考虑专业教学是否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然承袭以往教学体制,只是根据教育部在近期下发的教育改革文件进行适当的变动,但是并没有改变教育整体框架。从客观层面分析,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存在出入,高职院校教学并没有从学生层面出发,导致教学工作难以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在国家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工作以及高职院校生源扩招的背景下,需要调整专业教学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教学标准低于中专教学标准的实际问题,应该针对目前发展现状,意识到“1+X”证书制度对高职院校进行教育改革起到的推动作用。需要明确“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的承接工作任务,将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以及高校课程标准设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人才培养模式设定。在“1+X”证书制度推行阶段,如果不能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会使得高职教育社会服务效果大打折扣。
3 高职院校融合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教学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专业教学标准定位模糊
高职院校进行专业教学标准设定需要从社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由于其自身教育定位模糊,没能从科学的发展规律出发,将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得过于遥远,并且发展定位并不精确,使教学标准存在虚假不切实际的弊端。高职专业教学标准应该根据教学条件进行人才培养,需要不断调整体系,还应该考虑到目前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设定。但是目前高校教学活动仍存在方向上的误差,教育适用性不足,无法通过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现有的教育体制,进行人才培养工作。
3.2 校企过度关注短期利益
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需要高职院校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工作,还应该掌握“1+X”证书制度的内涵,从实际角度出发进行课程平台设定,在此期间应该应用产教融合理念,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程度,整理双方的资源推进“1+X”证书制度发展。但是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过程中,企业过于关注“1+X”证书制度形成的短期效益,并没有从长远角度思考“1+X”证书制度的改良方向以及实施方案等问题,所以使得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难以在院校与企业通力合作下高度融合。企业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高职院校虽然关注“1+X”证书制度产生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管理者无法权衡多方面因素,导致证书制定仍偏向于短期发展。
4 影响高校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融合的因素
4.1 外部因素
以高职院校在“1+X”证书制度推进期间,需要了解“1+X”证书制度运行与外界诸多因素的制约关系,并掌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融合的方法以及应用效果。
高职院校试点单位作为参考,掌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的融合因素,从教育改革方案考虑,进行教育顶层设计,提升“1+X”证书制度实施力度。完成专业目录的修订,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并考虑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情况,构建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融合程度,完成基本教育目标。在“1+X”证书制度应用于高职院校后,还应该积极地关注国家在相关方面做出的后续变动,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要,采用多元办学机制,拓宽招生渠道,优化人才培养工作。
高職院校推进“1+X”证书制度需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征,明确证书类别,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从经济角度思考证书制度推行方式,使在“1+X”证书制度下,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含金量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证书多样化发展对教育课程体系的迫切需求,以动态视角完善专业知识架构,通过科学、精准的方式,根据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设计教学标准。
4.2 内部因素
高职院校需要在“1+X”证书制度推行期间,积极地挖掘其潜在的教育价值,还应该了解“1+X”证书制度的核心要义。在内部管理期间,结合学校自身拥有的资源,明确教育改革目标,将其作为制度推进的主线,培养学生形成企业需要的能力。同时应该加强“1+X”证书制度的宣导,通过多方渠道让学校教师均能掌握“1+X”证书制度的本质属性,便于后期配合高校领导布置的任务,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工作。
5 高职院校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融合的策略
5.1 遵循融合原则
高职院校一直以为社会培养优质人才为己任,在我国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对人才的需要极为迫切,考虑企业对人才能力的要求逐渐提升,为此高职院校必须掌握企业对人才的具体要求,并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教育改革,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的准则。
在国家下发“1+X”证书制度后,考虑到其对高职教育水平起到的推动作用,需要完成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教学标准相融合的工作,并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大力推进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深入了解职业教育特点,同时应该根据企业行业发展需求,进行精准定位,了解“1+X”证书制度育人模式特征,结合国家支柱产业对人才的需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原则,配合学生全面发展为辅原则,制定教育标准,打造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夯实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激发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这是加强技能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相融合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在“1+X”证书制度推进期间,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5.2 构建融合框架
高职院校需要在“1+X”证书制度推行期间,了解职业技能等级,还应该将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招生标准相融合,作为推进“1+X”证书制度的主线,组织全体教职员工掌握“1+X”证书制度内容,从思想上意识到“1+X”证书制度对高职院校推进教育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在此前提下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力度,掌握企业对人才的需要,进行融合框架设计,完善教学基础设施。
高职院校根据当前教学资源、人才培养规格等内容,考虑“1+X”证书制度特征,构建人才培养模式,这是提升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在“1+X”证书制度实行期间,还应该考虑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规格进行课程体系设计,构建科学的教学框架,针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设定相应的标准设计教学框架,让教学工作满足人才培养要求。
6 结语
目前在“1+X”证书制度下,高职院校要求学生毕业时,既能拥有学历证书,还能拥有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从“1+X”证书制度入手,进行教育目标的设计、教学标准的重置、教学基础设施的完善、教学环节体制的改革等。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目前在推进“1+X”证书制度时,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融合存在的问题,结合外部和内部的影响因素,提出要遵循融合原则,构建融合框架,以促进高职院校“1+X”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杨顺弟,杨秋红.职业院校计算机专业“1+X”证书制度实施措施探讨[J].科技风,2020(18):240.
[2]魏明.高职教学嵌入“1+X”证书的课程改革与实践——以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为例[J].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03):8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