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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穿山甲走私犯罪案件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

2020-11-10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穿山甲犯罪案件走私

朱 冲

当前,全球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形势严峻,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发布的第17 版《环境犯罪危机》报告显示:全球每年跨境动植物贸易的犯罪金额高达2000 亿美元,受暴利诱惑持续高发的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野生动植物资源,更直接影响了地球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问题作为全球性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也对许多国家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和应有的担当。在我国穿山甲本是一种分布广、数量多的动物资源,但是由于其重大的食用和药用价值而遭到乱捕滥猎,加上栖息地的破坏、外来物种的入侵等因素,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几乎面临濒危灭迹的危险。穿山甲已被联合国毒品控制与犯罪预防办公室(UNODC) 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ETS)缔约国大会认为是全球受非法贸易威胁最严重的哺乳类动物,并呼吁在全球范围内禁止对其的一切贸易,中国被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 点名为东亚地区最大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CITES 成员国应积极主动同穿山甲源头国家开展合作,查明其犯罪规律和发展趋势,摸清犯罪团伙网络与走私路线,共同打击走私穿山甲等跨国野生动物犯罪。

一、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背景概述

全 球 现 存8 种 穿 山 甲,4 种 分 布 在 亚 洲 : 中 华 穿 山 甲(Manis pentadactyla)、 印 度穿 山 甲(Manis crassicaudata)、 马 来 穿 山 甲(Manis javanica)、 菲 律 宾 穿 山 甲(Manis culionensis)。4 种 分 布 在 非 洲 : 大 穿 山 甲(Smutsia gigantea)、 南 非 穿 山 甲(Smutsia temminckii)、树穿山甲和长尾穿山甲(Phataginus teradactyla)。全球的穿山甲主要分布在东亚、东南亚、印度次大陆和撒哈拉以南非洲。中国穿山甲有三种,即中国穿山甲、印度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各省,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海南和台湾分布数量较多。近年来,由于偷猎和非法贸易的迅速增长,其栖息地遭破坏、破碎化和滥捕滥猎现象严重,穿山甲种群数量也在急剧下降,其中中华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下降状况最为明显,预计其种群数量在过去20 年已下降95%,部分穿山甲主要原产区如云贵高原甚至已经极为罕见或濒临绝迹。我国本身是野生动物资源富集的大国,而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强大,又慢慢演变为消费野生动物的大国。由于消费市场和穿山甲栖息地高度分离,每年都有海量的穿山甲被走私到中国,以满足国内的医药和餐饮、收藏和宠物交易的需求,穿山甲走私具有鲜明的跨国甚至跨洲走私特征,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政府在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与执法体制存在不足,且与我国的执法体制上存在差异,严重影响了走私穿山甲犯罪的打击效果,造成了我国穿山甲走私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局面。我国是穿山甲走私案件的源头国、中转国及消费国,并从穿山甲的输出国转变成了输入国。直接影响了东南亚地区的越南、缅甸、柬埔寨等穿山甲原栖息地国家因滥捕过度而出现了种群数量锐减的现象,作为世界上受非法贸易影响最大的哺乳动物,穿山甲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二、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检索,将检索关键词设定为 “穿山甲”“走私”。统计了2013 年至2019 年的一共69 起大类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由海关和森林公安局查获办理,其中穿山甲犯罪类型分活体、冻体和鳞片三种,这些穿山甲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从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缅甸、越南等东南亚与南亚国家经广西、广东、云南边境走私入境,入境以后被贩卖至江西、湖南、浙江等地。

1. 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案别统计

从危害程度和违法性质看,我国非法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以刑事犯罪案件为主,在前述69 起案件中,刑事犯罪案件有45 起,占比66.12%。其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案人数,以及涉案金额,都呈现出不断上涨的态势。

在45 起非法走私穿山甲刑事犯罪案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38 起,占非法走私穿山甲刑事案件总数的90.24%;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案3 起,占总数的7.32%;贪污贿赂案2 起,占比2.44%。我国非法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类型分布如图1 所示。

图1 刑事案件案别种类数量分布图

2. 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发案地点统计

对我国走私穿山甲案件发案地点的统计,笔者将从区域特点方面做统计分析。从发案区域的特点上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及广东、广西与云南等走私入境地是走私穿山甲案件的高发区域,有些是从原栖息国直接非法走私入境,如源自老挝、缅甸的走私穿山甲主要从与我国接壤的广东、广西、云南等地入境,也有取道过境国的情况,如来自马来西亚的穿山甲及穿山甲鳞片从泰国中转后,再从陆路进入我国广西,中转于广西南宁等地进而运往我国其他各大中心城市等多个地区。这也与我国境内生存的穿山甲已极度濒危,故而多自东南亚等地由广东、广西、云南走私入境,进而流向国内各大城市的犯罪现状相符,各地区的发案数量如图2 所示。

图2 我国走私穿山甲发案地点统计图

三、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规律及特点

从各地破获的穿山甲走私案件分析,在地域上涉及全国各省市,在走私流程上境内外分工配合默契。

(一)犯罪主体复杂

1. 单独走私

单独走私模式,也称为单个人走私模式,是指单个自然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私自将穿山甲运进或运出边境的行为。单个人走私穿山甲,其动机大致有两种,一是从穿山甲走私行为中牟利,即将穿山甲走私出境或入境,以获取巨额利润;二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收藏、食用等需求,表现为有些游客在国外旅游时,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上购买穿山甲后,通过民航飞机或其他方式将穿山甲非法运出运入国境,以旅客携带为主。

2. 集体走私

犯罪集团(Crime Organize)走私模式,是指不同国家的犯罪集团或自然人与犯罪集团集合体在穿山甲走私暴利的引诱下,分工明确以集团动作的形式将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偷运出国境。“许多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集团犯罪,有些犯罪集团在实施野生动物犯罪与森林犯罪中系统地运用各种违法手段,并频繁地穿越国境,从而形成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参与穿山甲走私犯罪后,能够运用其所拥有的犯罪资源与犯罪技术,从境外组织货源到走私入境,再到境内的物流运输,跨境货款支付结算,潜在消费群体寻找与网络销售服务等众多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且犯罪手法不断升级日趋隐蔽,形成了囊括“购、运、储、销” 的走私全链条。

(二)运输方式多样

我国东南边境线长,与越南等国毗邻,海、陆、空地位优势突出,在我国两广地区和云南地区的穿山甲走私犯罪中,根据运输方式,可分为空运走私、陆路走私和海运走私三种。其中,陆路走私和海运走私趋向增多。

图3 穿山甲走私渠道比例图

1. 空运走私

空运走私模式,就是犯罪人在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购买穿山甲后,用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偷运出境。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未严格管控前仅2009 年经越南走私入境的野生动物就高达4500 吨,野生动物来自老挝、泰国、柬埔寨以及缅甸,其中多数是穿山甲和蛇。也有游客在国外旅游时,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上购买穿山甲后,通过民航飞机将穿山甲非法运出运入国境。

2. 陆路走私

陆路走私模式,是指犯罪人躲避或欺骗海关监管,用载货汽车将穿山甲偷运入境的方式进行非法运输和贸易,或通过 “将穿山甲藏匿在汽车特定部位或其他合法货物当中,欺骗海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将穿山甲及其制品运出或运入边境”。我国东南边境与越南等国有着漫长的陆地边境线,边境口岸多、覆盖面非常广,且交通便利。自然地理几乎不存在屏障,管控难度大,陆路走私穿山甲就成为不少犯罪分子的选择。以广西为例,犯罪分子经常以摩托车分散进入中国境内,通过中越边境上的宁明等港口,成功实现跨越边境线犯罪。随着边境地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网络的发展,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通过跨国的旅游专列及长途快巴等途径走私穿山甲,在入境后通过分散的方式将穿山甲运至全国各地。

图5 走私穿山甲犯罪主要途径路线

3. 水运走私

水运走私模式,就是指犯罪人在马来西亚、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购买穿山甲后,通过海运的模式将其走私入境。根据其入境方式,也可分为躲避海关监管入境与欺骗海关监管入境两种。已发案件显示犯罪分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大量的穿山甲,用水运方式绕非设关码头(如中越边境北仑河)偷运入中国境内。

(三)走私手法专业

1. 邮运渠道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际快件数量激增带来的查控盲区,利用国际邮包形式通过伪瞒报品名少量多次走私穿山甲及相关制品已成为最为常见的走私犯罪手法,且目前发案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如2017 年北京海关破获的一起自境外邮往境内的邮运渠道穿山甲鳞片走私案中,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就高达1030 公斤。

2. 货运渠道

货运渠道的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多样的走私手段不向海关申报穿山甲及其制品的真实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如伪报品名、谎报商品性质、伪报出口者名称及单证、使用伪报、涂改或重复使用证书报关、入境不申报、在集装箱等大型容器内或在其他运输工具设置暗盒夹藏走私蒙混过关等。通常选择在设关口岸海关执法人员的注意力难以完全覆盖、吞吐量最大的某一天(如周末或节假日)或一天当中选择进出口业务最繁忙的时间段(如深夜)通关,或直接绕关走私。

3. 旅检渠道

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推动着国民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国人对境外购物的热情逐年上升。有些游客在国外旅游时,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上购买穿山甲后,通过民航飞机等其他方式将穿山甲非法运出运入国境,或是利用边贸互市渠道等边境特殊优惠政策以人身藏匿或行李夹藏形式藏匿穿山甲自旅检通道夹带过关。一般有次数多、数额少、走私品藏匿位置和交货点变化频繁的 “蚂蚁搬家” 式的走私特点。人货分离情况下案发后走私犯罪分子往往会拒绝接收,或表示对货物真实品名不知情,使得案件难以查处。

图6 走私手法构成图

四、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观念影响

穿山甲鳞片作为我国传统医学推崇的珍贵药材,自古以来便被认为是有极大的药用价值。在我国明代著名医药典籍《本草纲目》中便有记载:“除痰疟寒热,风痹强直疼痛,通经脉,下乳汁,消痈肿,排脓血,通窍杀虫。” 在我国两广一代,穿山甲在民间风俗中被认为是对孕妇的大补之药,当地人认为穿山甲 “血米” 具有非常好的补阴功效,在一些月子会所甚至专门有人进行穿山甲 “血米” 的推销。同时,在一些民间流传的偏方中谣传穿山甲具有 “壮阳” 的奇妙功效,更使得穿山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商品,餐饮、药用行业的需求不断,部分酒楼宾馆也以 “地龙” 的名义加工出售穿山甲。虽然随着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大力宣传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穿山甲的认知日趋理性,但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上对消费穿山甲带来的猎奇、炫富的推崇仍然需要时日化解。随着境内外交往的日益密切,我国公民越来越多走出国门,长期在境外居留、学习、工作人员的数量日益庞大。但与之相对应的,是认识不到位、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多重因素影响,国人出境后往往存在强大的濒危物种消费冲动。近年来,国人因在境外非法购买濒危物种被境外执法机构制裁的报道屡见不鲜。

(二)经济因素

1. 高额利润

走私穿山甲能产生巨额利润是走私穿山甲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20 世纪90 年代,穿山甲已经开始逐渐稀少。来自东南亚地区的穿山甲,就成为了中国传统医药行业、餐饮行业重要的原材料来源。现如今,穿山甲的价格已从原来的每500 克十几元翻了400 倍。已发案件显示在福建,广西等地的一些黑餐馆,冻体或杀好的穿山甲竟然达到1000 多元一斤,活体现杀更是达到2000 多元每斤的价格。在我国深圳、大连等地更是达到了5000 多元每斤的价格,在酒店等高端消费场所价格直达8000 到10000 元每斤的天价。而在边境黑市上的价格仅为300 多元每斤,巨额利益的刺激,让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谋取暴利。

2. 传统贸易历史

中国与东南亚地区(Southeast Asia) 之间有着最早上溯到汉朝的悠久野生动物贸易史。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为代表的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合作和便利通关安排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打开方便之门(如图5 所示)。其中尤以穿山甲的贸易数量最大,在上世纪90 年代高峰期,仅广西防城港一地每天的穿山甲走私量就高达10 吨,穿山甲走私贸易之烈可见一斑。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通讯方式的便利,走私穿山甲犯罪手法的不断叠新让此类犯罪随时可能滑向失控边缘。

(三)违法成本低,量刑轻缓化

我国海关、边检、森林公安等打私部门对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并不将其作为主业,打击动力不足,没有经营案件意识,往往在卡口查控到就办理,并不会主动搜寻或长期经营案件,各级主管部门在专项案件质量考核方面权重也不大,对基层办案积极性激励不足。在国家顶层设计上对走私穿山甲案件的量刑中采取轻缓化处理倾向较为明显,判处的刑罚多数为缓刑或以下类型刑罚。以近十年来南宁缉私局办理的已判决生效的穿山甲走私犯罪案件为例,判处缓刑的案件占总数的70%,免于处罚的案件占16.7%;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占该类型案件总数的10% 左右。2014 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原《走私解释(一)》规定的 “10 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 万元以上” 三个量刑档次数额标准分别调整为 “20 万元以下”“2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100 万元以上”,大幅拉开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级差。此举虽有助于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刑法裁量空间,以确保刑罚相适应,但并未能切实解决上文提到的基层司法实践中量刑轻缓化现象。新冠疫情中穿山甲作为疑似重点媒介动物更让打击此类犯罪迫在眉睫。所以,改变目前走私穿山甲犯罪轻刑化的政策势在必行。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立法机关应该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走私穿山甲严重犯罪制定严刑峻法并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来提高惩戒效能。2020 年2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提出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五、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实现对走私穿山甲的根本治理,实现真正的 “破网、除链、断根”,必须把各地打击走私穿山甲等濒危动植物行动放在全国大局当中去整体把握,通过对野生动物走私链(如图7所示)的认识,不断加强情报经营,充分调动海关、市场监督等主责部门的力量、资源形成合力,从加强边境管控、推动走私穿山甲源头治理和深化反走私穿山甲社会管控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打造联合执法等 “打”“防”“护” 一体化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业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打击整治,建立覆盖边境一线和销售市场的打防管控立体防线,努力消除滋生或助长买卖珍贵动物的土壤和条件。

图7 走私穿山甲犯罪链

(一)加强情报搜集

情报线索是发现或者提前预测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并且从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开始发生到侦查终结一直存在,对执法部门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通过拓宽走私穿山甲犯罪情报渠道,广辟线索来源,及时掌握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性,增加侦查的针对性,提高重点侦查的效率和精度,节省人力、物力,才能让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得到最大力度的打击。

1. 树立情报意识

古语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达到快速并且有效地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目的,就必须要深入走私穿山甲犯罪集团(团伙),做到对走私穿山甲犯罪集团(团伙)的全方位了解,才能获取相关情报。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把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情报当作重点,更需要重视怎样不断地去扩大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来源,要做到及时并且主动地去搜集和处理情报,并从其中发现对侦查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有利的侦破线索,从而使得不延误战机。在已侦办的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中,重大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线索中有80% 都是出自于情报线索,因此情报线索在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 拓宽情报线索搜集途径

在侦办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时,应建设汇聚森林公安、海关、边防等管理部门的野生动物犯罪情报中心。在对当前我国的穿山甲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行精确地分析和研判,并根据分析和研判的结果对侦查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的警力进行合理地分配及部署,情报的搜集途径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点:(1)由执法部门安插的特情提供情报和线索;(2)借助技术侦查手段获取情报和线索;(3)从被抓获的走私穿山甲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或供述获取情报和线索;(4)不定期地从之前走私穿山甲犯罪人员处获取情报和线索;(5)通过对饭店餐馆等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中获取情报和线索;(6)会同森林公安、海关、边防及军队情报部门及其他单位、部门进行以情报共享的方式获取情报和线索;(7)通过群众的匿名举报或报案来获取情报和线索;同时,要全方面多层次开拓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情报线索搜集空间,扩宽情报线索搜集渠道。要建立并保护好对走私穿山甲案件的专项举报系统,对走私穿山甲举报线索安排激励机制,利用现代先进的通信技术与交通电子监控等物联技术形成一个以对穿山甲偷猎、走私、加工和市场供求情报线索搜集为中心的立体空间;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构建能智慧分析和解读穿山甲走私犯罪的整体轮廓、现存规模和模拟规律的完整数据链条,将穿山甲偷猎、走私、加工和市场供求等情报资源以点到面共享到各省市,挖掘各信息资料是否具备作为情报的潜在价值,能围绕穿山甲走私的高发地和主要渠道进行针对性地打头挖根、破网除链行动。同时应在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培养一批具有接敌条件、活动能力和应变能力,并且又愿意为我国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的执法部门工作的侦查特情,根据实际的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及时且灵活地做出相关部署,从而使得特情的尖刀作用和优势得以充分地发挥。还要强化对有前科犯罪的从事过走私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犯罪的人员或企业的控制,以预防和打击走私穿山甲团伙犯罪活动。

(二)打链除网祛根

在我国执法部门对走私穿山甲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下,犯罪集团(团伙)为了逃避我国执法部门警察的严密侦查,手段日益先进、层出不穷,走私方法越来越隐蔽。因此,执法部门必须培养并提高发现走私穿山甲及鳞片等的敏锐性,同时还需要坚持 “技防” 和 “人防”相结合。强化对互联网、寄递、物流等新型走私穿山甲案件的打击力度,有效打断非法走私穿山甲链条,遏制走私穿山甲犯罪势头。

1. 源头制止

走私穿山甲涉及到庞大的非法贸易产业链,作为链条的上游,盗猎将走私穿山甲推向了市场的各个环节,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走私穿山甲非法产业链的扩张。我国执法部门应加强与走私穿山甲来源国相应执法部门合作,可通过国际监管协调机构和CITES 公约组织促使这些国家或地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出境走私的管制,这将减少走私穿山甲活动的发生,也减少我国入境管制的压力。

2. 运输打击

运输作为走私穿山甲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但往往也是最隐蔽的一个环节,犯罪团伙一旦发现路网管控疏漏后,就会利用该漏洞连续实施犯罪,即使某次运输途中被发现被查处,仍会利用其复杂的组织结构继续寻找下一个漏洞从而快速恢复连续作案,因而打击难度比较大。对穿山甲走私链中运输环节的打击主要在出入境之时,在繁忙的运输主路上,往往打击无从下手,有如大海捞针。故应当联合边防、边检等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让穿山甲犯罪走私链在运输这一环节上就被斩断,有效地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

3. 消费终端打击

从消费终端打击非法走私、食用穿山甲的渠道。减少对穿山甲的需求,从根源上减少非法穿山甲贸易,要提高公众意识和改变公众行为,努力提升公众对穿山甲的保护意识,宣传非法捕杀穿山甲对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减少国内的需求。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等场所,要形成制度性全面检查,全面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并依法惩处。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经将野生动物禁食名单由406 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展到全部种类的野生动物,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要求参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罚,但立法上如何有效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如何认定野生动物物种的疏漏造成对食用者的处罚难,导致不少食客借 “不知者无罪” 的名义逃脱法律制裁。

(三)完善执法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边防、海关缉私、森林公安在内的完备的野生动物执法联合行动机制:从边境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社会面防控等诸方面组建了严密的执法网络,为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包括团伙犯罪)提供了组织保障。但在走私穿山甲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效率,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培训以及对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严厉打击穿山甲走私团伙犯罪。

1. 加强各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完善科学分工,当前实践中,海关、边防部门对于发现的走私穿山甲案件线索,通常现案现办就案查处,从而错失了深挖余罪的机会,极大降低了扩点到面拔根的打击效果。要紧盯大要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提高侦办效能。要积极跨区域联动,强化警务合作机制,构建防控体系,深入推动警种无缝衔接,搭建警务学研合作框架,提高服务实战水平。在建构多部门联动机制中,森林公安机关作为野生动植物专业执法机构要发挥中流砥柱作用,要切实强化穿山甲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在穿山甲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要组织力量严厉惩处非法猎捕穿山甲、损毁穿山甲栖息地、干扰穿山甲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要协助海关、边防处置各自工作中发现的穿山甲走私犯罪线索,及时采取包括控制交付等技术侦查措施,以收集该团伙犯罪的证据、挖处其隐藏在幕后的同伙及合作者;以扩线深挖扩大战果。海关、边检等部门应提高对各个港口的监管、查处能力;虽然目前我国国际贸易金额和吞吐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贸易国别和进出口货物区分的繁杂使得现场关员稽查量繁重,这为走私穿山甲的查缉率提升带来较大难度。海关缉私部门依然应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走私穿山甲及其制品伪造、倒卖、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常态化持续打击;边防部门应加强对走私穿山甲犯罪出入境的管理,提高查处此类案件的能力。

2. 形成社会面合力

非政府组织(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与管理机构(CITES 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海关)合作亦应加大力度,将法律法规宣传、收集非法贸易情报方面与政府管理机构的严格执法相结合,打防互促,不断强化对我国境内的捕捉、运输、销售穿山甲,后续流转和消费终端的打击力度,并把合作社会大众及环保组织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管理机构之间扩展到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和管理机构之间,形成打击涉穿山甲违法行为的世界合力。同时,要整合各省较为成熟有资质的穿山甲饲养或保育专业机构,共商建立涉案穿山甲联动协作机制,协助开展涉案穿山甲的保管、饲养乃至后期的回归放生工作,提升活体涉案穿山甲的存活率,避免因保育不善、人为灭活、无序放生带来的死亡或穿山甲及寄生物外来物种入侵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将打击犯罪与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和安全有机地融合起来。

3. 改进侦查办案制度和规范

(1)证据收集与物品管理制度

制定证据参考标准,明确现场勘验范围和标准,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协调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各执法机关办案司法鉴定范围和标准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在涉案物品保管场所硬件、软件建设的资金支持,推动建成集 “物证鉴定、收容救护、保存保管、科普教育” 为一体的涉案物品管理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涉案物品保管、移交、处理问题。

(2)完善财物价值认定标准

从司法实务层面看,应当进一步完善涉案物价值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当前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件在价值认定时,须将制品依照一定标准换算成珍贵动物个体数量后,再根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公式 “动物资源保护费×12.5×80%= 涉案物价值”,算出涉案物的价值。走私穿山甲鳞片,须先将总鳞片数除以固定数量鳞片数算出穿山甲个体只数。但实际中不同穿山甲品种、体型大小差异较大,这种算法无法科学反推出被宰杀的穿山甲只数,从而也会导致价值认定和量刑的偏差。因此对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件的涉案物价值可依据制品本身的市场价值,或有充足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交易时的实际价值来认定,更能实现量刑的准确性。

(四)国际执法合作

由于东南亚等穿山甲走私源头国、过境国、消费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标准与我国不同,我国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加快与其之间的跨境协作,虽然在合作过程中彼此对社会管理体制、野生动植物保护观念认知、法律体系和执法环境等均存在差异,但要求同存异在差异中寻求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境内外执法的合作与发展长期交流机制。

1. 开展国家层面的交流合作

穿山甲等濒危物种保护议题具有全球性,要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ITES 秘书处、WCO、卢萨卡议定书执法特遣队(LATF)、国际刑警组织等国外执法机构的对接,从国家层面完善我国与周边亚太地区、非洲地区等穿山甲走私源头国和野生动植物国际联合办案监管协调机构的合作。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一带一路” 倡议,与沿线国家共建打击走私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机制,全面推进 “一带一路” 国家特别是穿山甲栖息国的执法建设合作。

建立良好的打击走私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法律联动体制,将打击走私穿山甲等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纳入中国与东盟等各国的跨境犯罪合作治理体系当中。以穿山甲等野生动植物走私国际联合办案监管协调机构为纽带,在情报共享、取证与追逃协作、执法技术标准培训等方面构建区域性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实现对各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对穿山甲走私的目的地、走私路径、输出地、中转地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国家,需涉案国家的相关警力部门协同作战,与他国的哪个部门联络协作、由哪个国家的相关警力部门指挥行动需要监管协调机构组织分配,本国的执法部门较了解本地的民情,更利于深入了解犯罪动机和犯罪方式。以合理分配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更快速地侦破案件。

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执法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我国海关在穿山甲出入境管理环节上的监管和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方面与世界海关组织紧密联系,同相关国家海关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森林公安机关需要取得国家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的支持,加强与穿山甲栖息地、主要走私中转地合作力度。对外宣传工作要跟上形势需要,国际上对中国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认识仍存有误解或是偏见,有必要及时发出中国声音,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主动介绍中国在打击濒危物种非法贸易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绩,提升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以更大的诚意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2. 文化学术交流

走私穿山甲既是一个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文化传统问题,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消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一个国际间、地区间贸易的问题,野生动物贸易已经在源头国、过境国、消费国形成了庞大的经济链,每年的贸易额高达数十亿美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只有在国家层面上开展国际合作,通过文化交流与学术研究来推介中国最佳案例,主动向穿山甲栖息国提供自然保护区运行和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经验支持,在源头国的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发展替代性经济产业以帮助当地农民和猎人主动放弃捕猎,才能实现在边境线上打击和 “御敌于国门之外” 的双重治理功效。

我国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风险低,利润大,走私渠道隐蔽,手法多样。医药和食用的庞大需求,导致穿山甲走私违法犯罪暗流汹涌。我国需要改变人们食用和对穿山甲药用的意识,加强国内各部门间的合作,并从国家层面推动同周边国家(地区)的合作,从而有效打击走私穿山甲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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