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油贸易保税监管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1-09吴穹
吴穹
摘 要:本文介绍了中国海关保税监管的现状,并分析了海关对保税原油贸易的监管政策。重点阐述了我国原油保税仓库海关监管的运作模式,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原油贸易实际背景,就如何提升原油保税仓库海关监管模式提出操作层面的建议与对策。对于海关保税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保税原油贸易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保税制度;原油贸易;原油保税仓库监管现状及问题;海關保税监管对策与建议
0 引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中国海关监管下的保税贸易对中国对外开放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海关保税监管不断完善制度与政策,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帮助。保税监管改革经历了由合同管理为主向企业管理为主、由纸质手册管理为主向电子化账册管理为主的两个转变。虽然保税监管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保税仓库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原油国际贸易实践中,保税原油贸易的开展,有利于适应国际能源形势发展和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目前专门针对原油贸易,尤其是原油保税仓库监管的研究较少且几乎没有文献从原油保税业务实操角度具体探讨保税监管政策。原油作为全球必需的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能源,在各个行业都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对原油的消费量也不断加大,自产原油不能满足本国需求,需要大量进口原油来维持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的原油进口国,原油需求量越来越大,原油进口贸易在我国各贸易品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原油保税监管相关问题,以期对原油保税进口实际操作以及海关原油保税仓库监管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保税监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是进口货物的一种类型,但是保税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有严格区别。具体而言,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①保税货物的进口必须经海关依法审核批准;
②暂缓征税。进口原油时,均无须缴纳进口增值税。若经批准转内销,则必须缴纳进口增值税;
③在境内存储或加工。保税仓储原油进境后,根据市场需求,在原油货权人尚未确定货物实际流向(复运出境或办理内销手续)前,必须按照我国对不同保税区域所存储保税原油相关规定在境内保税存储货物;
④复运出境。保税加工货物一般必须复运出境,经批准方可转内销。
根据《海关法》,保税货物可分为两类:保税加工货物(即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即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本文重点讨论保税物流货物中的保税原油相关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保税货物,保税制度应运而生。保税制度是指暂时缓缴进口税收的一种海关税收制度,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境、存储、加工、装配、结转、复出境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作业制度。保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审批备案、贸易管制、暂缓纳税、保税核查、动态监管、核销结案。根据保税货物制度下的原油保税相关问题,具体针对原油保税仓库监管展开讨论。的两种分类,保税制度也相应包括保税物流制度和保税加工制度两部分。本文重点探讨保税物流。
海关通过保税监管确保保税制度的顺利执行。保税监管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享受保税政策的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在保税状态下研发、加工等产业链全过程;以及采购、运输、存储等供应链的全过程实施备案、审核、核准、查验、核查、核销等实际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
其中对产业链过程的监管称为保税加工监管,对供应链过程的监管称为保税物流监管。保税监管的对象在进出口环节尚未全部办结海关手续,可以在一定的保税条件下继续流转,这一特点决定了海关保税是过程式的监管,有别于一站式海关口岸通关监管。
目前,我国保税物流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本文重点探讨保税物流监管类别下的保税仓库相关问题及对策。
保税仓库是供进口商作为保税存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分拨配送和国际转口贸易的载体。在我国各类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中,保税仓库以建设成本、仓储费用和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发挥着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保税仓库的定义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保税仓库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保税仓库货物一般不受仓库所在地税费及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的约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一般贸易和国际转口贸易货物以保税仓库为契机,快速发展转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水平的提升。本文主要探讨原油公用型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结合贸易实践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及建议。
2 原油贸易
如引言中介绍,目前专门针对原油保税仓库监管实操研究的文献较少,而原油作为全球必需的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能源,在各个行业都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石油是国际贸易中最大宗的商品,全球石油贸易包括原油和成品油贸易。
原油是主要的贸易产品,占总量的75%以上,世界原油产量的一半左右进入贸易领域。原油贸易的发展对中国国际贸易以及经济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油保税业务作为原油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形式,原油保税仓库发挥着重要功能。给石化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操作空间,让众多能源企业在国际原油市场的运作更加自如,直接降低原油采购和运输费用,对扩大国际中转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吸引外商在国内开展暂存业务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原油保税业务,尤其是针对原油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3 保税原油贸易优势
3.1 成本优势
保税原油存放于公用型保税仓库中,可以享受免缴纳原油增值税的政策,降低企业财务资金成本。另外一方面,将原油存放于公用型保税仓库中,可以降低由于海关放行等时间衔接问题造成船舶在锚地等待时间,从而缩短船舶在港口滞留时间,直接降低卸港滞期费成本。
3.2 灵活的套利机会
保税原油存放在公用型保税仓库中,海关视同境外关内,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低价采购原油存入保税仓库,根据市场行情变动,随时转卖复运出口或者转为一般贸易进口国内使用。将原油存放入公用型保税仓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灵活套利,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机会。
3.3 外商控制货权的有力保障
随着中国日益发展的外向型经济战略,原油保税业务不断发展,众多外商逐步扩大国际中转业务,原油保税仓库的使用周转频率快速增长。尤其近几年,随着中国地方炼油企业的快速发展,外商为地炼采购的原油,可以先存放入原油公用型保税仓库,把控货物的所有权。当保税原油确认转一般贸易进口后,外商可以通过向保税仓库签发货权转移书转移保税仓库中的原油货权。因此,原油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为外商控制原油货物的货权提供保障,外商可以利用原油保税仓库对其存放的货物进行控制,降低交易中涉及的违约风险,为规避交易违约风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 海关对保税原油贸易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4.1 原油保税仓库监管现状简介
保税货物分为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货物两大类。保税仓库货物属于保税货物中的保税物流货物,是保税物流货物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保税形式。目前海关对保税原油仓库的监管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口阶段、后续阶段,海关对这三个阶段实行全面、动态监管。公用型原油保税仓库是我国海关保税监管的重要监管区域,也是保税制度的重要实践平台。海关对原油保税仓库实行联网管理和账册管理。
目前,我国海关对原油保税公用型仓库都已采用计算机联网监管方式,通过海关网络平台对保税原油业务报关进行全流程、動态监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了解掌握原油进出库计划、库存状态等即时信息。海关通过网络对于企业提出的进出库计划进行核准,实现海关对货物进出罐和实时监控。
4.2 保税原油仓库海关监管问题分析
4.2.1 各个关区对原油保税仓库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
虽然我国海关对原油保税仓库的监管实行联网及账册管理,但是不同关区之间,不同保税仓库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其是对海关保税制度及监管政策解读不一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油保税业务报关及后续海关监管流程暴露出各个关区对保税原油监管的不同政策,保税制度的执行在不同关区存在差异性,为外商或者原油保税仓库的实际报关工作增加了沟通成本及不确定性。
4.2.2 海关对保税原油电子账册管理较为僵硬,灵活性不足
目前我国海关主要采用电子账册对保税原油仓库进行管理与监督。通关电子账册是企业货物进出口的凭证,是海关管理、控制、记录保税仓库进口、出口和存仓货物数据的电子文档。电子账册的建立、备案、进口、复出口、核销全部在海关监管下完成,同时也实现了海关对原油保税仓库的全流程及动态监管。
但是在实际原油保税报关与存放保税仓库的过程中,不同海关对电子账册入库量与出库量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区的海关对电子账册的入库量要求比较僵硬与教条,例如:原油保税仓库的电子账册入库量必须为商检报告的船检量,出库量必须参照入库量进行出库核销电子账册。这样势必会与实际的贸易业务产生矛盾,如果实际贸易操作中,外商成交的结算量不是以船检量为依据,而是以提单量或者罐检量为依据进行结算,那么入库时又必须参照海关对电子账册的管理要求以船检量入库,之后以船检量核销出库。这样会导致外商在做原油保税业务时,不能按照实际贸易需求对结算量进行谈判,而必须按照海关对电子账册监管的硬性要求,按照未必符合实际交易背景或者需求的船检量来做结算。如果海关对入库与出库量的核准要求不做灵活性变通,将对原油保税实操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失去市场灵活性,从而原油保税业务的发展。
4.2.3 海关保税监管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第三十二、第三十三和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我国保税货物、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做出比较概括性和笼统的规定。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为海关保税监管制定单独的管理条例,无法给予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这就导致在不同关区,不同保税仓库会遇到实际适用的管理措施不一致,即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区域管理中理解制度含义不统一、执行政策措施不一致,所制定的政策局限于本部门本地区业务范围,缺乏全局统筹,造成全国各海关保税监管区域间的政策执行不一致。
5 对策及建议
5.1 全面整合并统一协调海关与海关之间、仓库与仓库之间的政策与执行标准
针对各个关区对原油保税仓库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将各个海关类似职能的机构建立全国海关相关职能协调管理中心,协调全国海关相关保税监管工作,实现各个海关对政策解读的标准与执行力度一致;强调共享服务,通过实现企业与海关的信息共享和全面联网,做到企业与保税仓储、海关与海关之间的无缝对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冗余与重复沟通工作。通过建立保税原油相关监管机制的执行标准,避免多头管理模式,各自为政,缺乏统筹等问题,影响保税原油业务的长远发展。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统一保税原油监管执行政策,例如海关牵头,组织外商、仓储企业、港口等部门,遵照协调配合机制,克服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同的弊端,协调涉及各线条的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打破传统型组织模式的限制,实现政策与执行标准一致的监管环境。
5.2 增强海关对电子账册管理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针对海关对电子账册管理较为僵硬,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建议海关与外商、仓储企业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与沟通,海关在监管保税原油时,结合外商实际原油贸易背景及仓储企业入库与出库实际操作情况,在确保遵循监管原则的前提下,海关对电子账册的监管工作应根据原油实际贸易特点进行灵活性调整,杜绝一刀切的监管执行标准,只要符合入库与出库核销原则的结算方式都应被海关允许作为原油保税仓库入库与出库量的核准依据。
例如,除了入库量以船检量为准,还应根据实际原油贸易合同约定的结算量,允许以罐检量等作为入库和出库核销依据。海关应主动将保税监管政策与原油贸易实际背景充分结合,全方位、动态化、灵活性执行保税监管政策,真正让原油保税业务发挥其内在能动性,吸引更多的外商参与原油保税业务,推动原油国际贸易进一步开放与发展。
5.3 加强海关保税原油相关法律建设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原油保税仓库监管的相关法律条文或者是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条例。在原油保税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链条上相关成员:外商、原油保税仓库、海关、独立商检、船代、货代等,从事原油保税业务操作时,迫切需要参照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或者管理条例作为对日常工作执行的参照标准。只有做到政策法律明晰,适用范围合理,才能真正指导并促进原油保税业务的开展与规模发展。
特别是针对原油保税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货权把控,对于外商货主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通过原油保税仓库相关的海关监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条文去约束货主的货权,如何结合物流链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把控货权归属,如何做到法律条文或政策条例与实际保税原油业务相适应,以上都是我国海关需要通过实地调研,结合全国原油保税业务实操与监管现状进行研究,尽早制定出保税原油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条例,以此推动原油保税业务走向规范、可控的快速发展轨道。
6 结语
综上所述,海关对原油保税仓库的监管目的,就是在把控风险、全面动态监督的前提下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增强原油贸易的流动性与灵活性。原油保税业务应该充分发挥保税物流仓库的政策优势,鼓励外商进行原油保税业务,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原油保税仓库作为一个政策优、功能强的仓储区域,需要更多更充分的研究,不断优化原油保税物流新型监管模式,有利于全方位提升海关监管,进一步扩大保税仓储辐射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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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吳穹(1987- ),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